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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艷:余文生律師案情況通報(2019年11月25日)

2019年11月26日 19:49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2019年11月25日,用EMS,給最高周強院長、7位副院長、黨委書記、紀檢組長, 郵寄了控告信。

控告徐州市中級人院及劉明偉法官,要求停止違法超期羈押,立即作出判決,無罪釋放。並控告追究違法秘密開庭責任人責任。

附:控告信

控告人:許艷,是律師妻子。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八角北路24-6-107,電話:13718826079。

被控告人1: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地址:江蘇省徐州市淮海西路416號。

被控告人2:劉明偉法官,江蘇省徐州市淮海西路416號。電話:0516-85952263

控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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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文生律師案,已經超期羈押。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劉明偉法官,依法立即對余文生律師案作出判決、無罪釋放余文生律師。

2、依法追究處理,秘密開庭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余文生,是北京人,中國律師。2018年1月19日,失蹤,後來得知是被北京市石景山分局抓捕;1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到和余文生和我都沒有任何關係的徐州市。

余文生律師已經失去自由馬上2年整。2年來一次沒有得到辯護律師的會見,我也見不到他,我給他存的錢,一直顯示一分沒少。我甚至都懷疑,余文生是否真被關在徐州?他現在的身體健康情況怎麼樣?他現在的生命是否安全?

余文生,在2019年5月9日,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秘密開庭,我作為他的合法妻子,竟然沒有得到開庭消息,庭就被開過了,這是多麼違反法律規定與違反人權人道的行為!余文生的法律權利到底指望誰去給予他保障?

更讓我擔心與無助的是,余文生律師被秘密開庭后,已經過去約7個月,辯護律師和我,4次到達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場,始終查不到案件情況、見不到法官。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余文生律師案,是在2019年2月1日,被徐州市檢察院起訴到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今天已經是11月21日,起訴到法院已經長達約10個月,遠超於法律規定的2個半月,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超期羈押,有損法律尊嚴,並且違背了法治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也要求:

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刑事訴訟觀念。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訴訟,既要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有罪。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必須始終堅持依法進行訴訟,認真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超期羈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公正,必須嚴肅查處,絕不姑息。自《通知》發布以後,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通知》的有關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 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盡量杜絕超期羈押這種現象的發生,我們必須要從思想上認識到這種行為的危害的嚴重性,才有可能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

對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羈押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充分發揮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兩項強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過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請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能夠從刑事訴訟法與通知角度、法治角度、良知角度、案件終身負責制角度、法官的職業道德角度、能夠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立即糾正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違法行為,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即作出判決,無罪釋放余文生律師。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

控告人:許艷

2019年11月21日

控告信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江必新、江必新、南英、姜偉、張述元、張述元。

最高人民法院黨委書記:徐家新

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長:劉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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