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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原律師: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的行政起訴狀

2019年12月05日 17:59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原告:,男,1964年 月 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原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律師執業證號······,現住······,聯繫電話·····。

被告:中華,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傅政華,職務部長。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不給原告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違法;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給原告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曾是原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註銷了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隨後,原告按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開始申請轉所調動以恢復執業。但是,因北京市司法局從「律師管理系統」里刪除了原告執業信息,以此卡住原告而無法辦理轉所調動。

原告被北京市司法局卡住轉所調動超過六個月後,即在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以原告沒有被其他律師事務所接受為由,作出了《關於註銷的執業證書決定》。2019年6月19日,原告簽收了這份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在決定中稱:「如您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對北京市司法局濫用職權註銷律師執業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就選擇向被告申請行政複議,2019年8月3日,原告用郵政快遞將兩份《行政複議申請書》等複議材料寄給被告的職能部門——行政複議與應訴局。事後,經郵政快遞查詢,被告在2019年8月4日下午近五時簽收了快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截止到原告起訴之日,被告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已經四個月了,也沒給原告做出複議決定,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被告是北京市司法局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人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可以向被告申請行政複議。被告收到原告行政複議申請書後,就應履行本機關的工作職責,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複議申請做出複議決定。

被告作為國家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竟然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申請不理不睬,讓原告感到十分地意外。被告的行為,從表面上看只是侵犯了原告個人的合法權益,但從深層次來看是在公然蔑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與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唱對台戲。

鑒於被告不履行行政複議的法定職責,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劉曉原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宋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