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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說法 | 找到了被拐15年的孩子,接下來我們聊聊人販子該不該一率死刑?

2020年03月13日 2:32 PDF版 分享轉發

轉自:mp.weixin.qq.com , 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壞消息:依然有人骨肉分離,依然有人逍遙法外

目前,雖然警方已找到了申聰和當年一起被的另外兩個孩子,但另有同案的6個孩子下落不明,嫌犯供述的「梅姨」也始終沒有浮出水面,甚至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梅姨」卻有其人。

有限的好消息,又一次激發了社會上關於我國《刑法》對罪是否量刑太輕的熱議。很多家長提議,對於就應該一律判,這樣才能對人販子起到震懾作用,才能避免更多骨肉分離的慘劇。

人販子到底該當何罪?

在我國刑法中,將拐賣婦女和拐賣合併為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在第二百四十條中,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還規定,在拐賣過程中,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則作為法定刑的升格條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也就是說,在我國目前的立法中,單純的拐賣兒童行為,沒有上述的加重情節,拐賣數量不到3人的,一般是判處5年到10年之間的有期徒刑。

為什麼《刑法》中規定的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僅僅是5年,與社會公眾呼籲的「死刑」有如此懸殊的差距呢?

首先,大多數公眾並沒有將拐賣兒童罪中的各種入罪行為區別對待,對觸犯拐賣兒童罪的犯罪嫌疑人統稱為「人販子」。

而根據刑法規定: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都按照拐賣兒童罪定罪。

但這當中各個環節,在拐賣兒童中的作用顯然是不同的,量刑上自然不能一刀切,而應該根據犯罪嫌疑人具體的在拐賣中起到的作用,加以區分對待。

比如,一個行為人僅僅是在拐賣兒童活動中,參与了一次接送被拐賣兒童,並且僅僅接送了一名兒童,也沒有造成這名兒童死亡等其他情節,這樣的行為人,按照法條也是定拐賣兒童罪的。但顯然罪不至死。

另外,相比較我國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來看,首先,拐賣兒童罪與故意殺人罪,同屬刑法分則第四章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即便是故意殺人這種完全剝奪了被害人生命權的犯罪,其量刑標準除死刑外,還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和無期這三個檔位。

理性看待,將一個兒童拐賣到其他的家庭中,由其他人撫養,這當中可能對其父母造成的傷害,與可能對兒童本身造成的傷害固然很大。但還沒有大到像故意殺人罪一樣,剝奪了一個人生命權的程度。從這一點上來說,拐賣兒童罪也是不能一律處死刑的。

再者,5到10年的有期徒刑,僅僅是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伴有上述其他加重情節,比如拐賣兒童3人以上等,最後被按照更高的法定刑來處罰。

以拐賣申聰的犯罪嫌疑人為例,根據警方的調查,這個犯罪團伙共拐賣的包括申聰在內的9名兒童。2018年12月28日,廣東省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件公開宣判,五名被告中,兩人被判處了死刑,另外3位被告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0年!

由此可見,司法實踐中,對人販子的打擊力度,不可謂不嚴。

至於部分人呼籲,用「一律死刑」這種方式,來震懾人販子,認為死刑必然能夠降低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數量。這種題意存在兩個問題:首先,所有的刑罰,其功能都是為了震懾潛在犯罪行為和懲罰既有犯罪行為的,不僅僅是死刑才具有這樣的功能。

如果說死刑的震懾力最強,其預防犯罪的功能也必然是最強的。那麼對於一些其他的犯罪,比如詐騙罪、盜竊罪這類,相對來講對受害者傷害較小的犯罪,受害者也是不希望發生的,那麼為了預防這類犯罪的發生,是不是也能將這類犯罪的法定刑變成死刑呢?

另外,對於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這類法定刑非常重的犯罪,這類死刑被應用的最多的犯罪,一直以來這些犯罪行為也並沒有被杜絕。甚至在一些權威調查報告中,有結論認為並不是刑罰的嚴苛程度越高,犯罪率越低。

話題扯遠了,從被害人的角度來說,哪怕最輕微的犯罪行為,對於遭受了後果的人來說,都是切膚之疼,都可能導致對犯罪嫌疑人咬牙切齒的憤恨,導致對其以死來詛咒。

但是,立法者需要站在一個客觀理性的角度,來看待每種犯罪對社會的傷害性,除了一些極端犯罪之外,肯定不是每種傷害了社會其他人的犯罪行為人,都必然該死!

本文觀點來自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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