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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白領不滿房東多次擅自進房 報警後點火獲刑2年

2020年06月07日 13:34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96年出生的胡某,大學畢業才一年多,在某集團公司擔任產品規劃師,租住上海市龍吳路某小區的29樓出租房內,因為擅自進房檢查,之前就與她產生過矛盾。

2019年12月3日晚,胡某下班回到家中,發現房東又進過她的房間,於是打電話和對方理論,房東說,這全是因為要應付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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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認為,這個星期房東已經未經其同意進房間2次,把房間弄得很臟,跟她理論又得不到正面的答覆。於是便撥打了110報警,要求民警上門調解。

當時接線員向胡某解釋道,民警到場調解需要房東和房客都在場。而胡某聽了這話,馬上就和接線員說:是不是我要點把火,民警才肯到場調解?

這話說完,胡某就拿了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大廳內衛生區域圍著的被單一角點燃,因為被單是棉質的,所以火一下就燒起來了。

而這邊,看到火燒起來了,胡某有些害怕,馬上把合租的人都叫出來,2名合租男子立刻用水把燒著的被單澆滅了。

消防部門趕到后,對著火現場進行了勘查,民警則將胡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胡某到案后,被問及有沒有想過放火的後果,她表示:「我當時沒有想過後果,我只是在和110通話中突發奇想,想著放一把火,警察就能到現場來幫我解決問題了。」

胡某把被單點燃后,馬上就被合租人員撲滅了,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她的行為是否構成放火罪呢?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放火罪是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並不要求造成火災的嚴重後果(如果造成了火災等嚴重損害後果,則應當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定罪量刑)。這個案件中,胡某點燃被單的地點是高層居民住宅的群租房內,用被單改造的帘子已獨立燃燒,且迅速燒至天花板附近,帘子附近堆放有大量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合租人未及時撲滅火勢,很可能引燃其他物品,釀成火宅。她的行為已經置該室的租客以及整棟樓住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于危險之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胡某的動機雖然是因長期矛盾無法解決而想通過放火的方式逼房東出面解決問題,並無放火燒毀房東財物等報復泄憤的動機,但從刑法上的主觀故意分析,胡某明知其放火點燃布簾可能造成使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于危險之中的危害後果,仍然實施了放火的行為,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胡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放火罪(既遂)。

近日,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放火罪被徐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來源 上海法治報、新聞坊、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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