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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某晚,大雨,陳某與朋友聚餐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陳某駕駛的電動車撞上李某家外牆下部的花壇,陳某頭部撞上李某家的外牆,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醉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
但陳某家屬認為,對於陳某的死亡李某家的外牆也有責任。隨後,將李某與為李某提供建房用地的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安吉法院法官實地調查獲悉,李某家的房子早已建好,事發岔口下坡路路口寬約10米,平時村裡人開車出行均不受影響,撞牆身亡陳某平時也從這裏進出,對這堵牆非常熟悉。
「該案中,涉事建築布局未影響正常通行,亦不存在發生事故的安全隱患。陳某酒後駕駛系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預見在雨夜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陳某醉酒後仍選擇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主審法官表示。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及村委會並沒有對陳某實施侵權行為,二者就房屋及花壇的建設行為與陳某死亡的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駁回陳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於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