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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區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間,被告人黃毅清經事先與購毒人員余某某聯繫,在其家中及居住的小區附近,先後5次將5包共計約80克「冰毒」販賣給余某某。被告人黃毅清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黃毅清作了最後陳述。法院根據被告人黃毅清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於網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