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政法委副書記酒後駕車致4死找人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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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調查初始階段,肇事車輛內乘客閆中華稱自己為駕駛員,后經公安機關偵查,肇事車輛駕駛員為潘衛國,閆中華系冒名頂替。經核實,潘衛國為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政法委副書記酒後交通肇事導致4人死亡3人受傷,為逃避法律追究還找朋友「頂包」。2020年7月14日,內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引發全國關注的交通肇事包庇案。
2020年4月4日7時25分,省道210線敖漢旗境內529km+200m處發生一起3車碰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據赤峰市委宣傳部發布的敖漢旗「4·04」交通肇事案件通報顯示,公安機關調查初始階段,肇事車輛內乘客閆中華稱自己為駕駛員,后經公安機關偵查,肇事車輛駕駛員為潘衛國,閆中華系冒名頂替。
經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潘衛國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13mg/100ml,屬飲酒後駕車。經核實,潘衛國為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閆中華為敖漢旗人,無業,二人系朋友關係。
4月5日,潘衛國被敖漢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經敖漢旗人民檢察院批准,敖漢旗公安局對潘衛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執行逮捕。4月30日,敖漢旗公安局將潘衛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閆中華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11日,檢察機關對兩人提起公訴。
5月8日,潘衛國被免去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職務,后經敖漢旗紀委監委會議研究,潘衛國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7月14日上午,該案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潘衛國駕車造成事故的原因以及該案中的「頂包行為」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顯示,潘衛國曾供述,4月4日早晨,其駕車載閆中華回老家上墳,上完墳後去見同學,閆中華坐在副駕駛,由於附近發生交通事故,前方應急車道停著一輛車且冒著煙,其用餘光看越野車,這時對向車道駛來一輛紅色橋車,潘衛國向左打方向盤,致使其與紅色轎車相撞。
公訴人提供的視頻證據還顯示,交警在醫院為潘衛國、閆中華使用酒精呼氣檢測儀進行檢測,潘衛國稱肇事車輛是他的,但事發時車不是由他駕駛,是閆中華開車載自己上路,閆中華也承認車是由自己駕駛。酒精測試結果顯示,潘衛國呼出的氣體中測出含酒精,閆中華檢測結果為零。
潘衛國在法庭上表示,事故發生后,其和閆中華確實想「頂包」,但後來感覺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受害人,對不起家人,於是及時找到閆中華,一起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
潘衛國的辯護律師稱,潘衛國在該案中犯罪後果比較嚴重,但屬於過失犯罪,而且在公安機關詢問後期主動供述,具有自首情節。閆中華的辯護律師也指出,閆中華具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的情節。
公訴人最後表示,潘衛國的法定從重情節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嚴重後果,法定從輕情節是如實供述,認為潘衛國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據刑法,建議法院判處潘衛國6-7年有期徒刑。公訴人認為,閆中華構成包庇罪,法定從輕情節是如實供述,根據刑法,建議以包庇罪判處閆中華6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
不過,該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代理律師認為,被告人潘衛國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從重處罰情節,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致使傷情較重的趙某海在發生事故后近3個小時才抵達醫院,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最終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這與潘衛國的逃逸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潘衛國不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閆中華應被認定為包庇罪,但並不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情節,他明知潘衛國酒駕,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而為其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主觀惡性較大,且干擾了公安機關儘早查明案件事實,應當從重處罰。」該代理律師表示。
最後陳述時,潘衛國當庭痛哭,與閆中華均向受害者及其親屬道歉,稱對不起受害者家人,表示願意認罪。
據了解,受害方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訴求,其中受害者趙某海家屬請求法院判令潘衛國和楊某新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宿費、誤工費等合計145萬余元,但在法庭上雙方未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一致意見。
庭審持續了5個多小時,庭審結束后,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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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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