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城子|當交通違章成了薅羊毛
10月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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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國務院督查組在地方檢查發現,河北、山東、河南許多省市,當地政府在國省幹線違規限高設卡,影響到貨車通行和道路安全。司機為應對飄忽不定的限行限高,找黃牛繞路躲限高,硬著頭皮闖限行。一被抓到,罰款讓人叫苦不迭。
督查組稱,地方政府猛抓交通違規,是在追求「局部利益和考核指標」。何謂「局部利益和考核指標」?受新冠大流行影響,許多地方經濟困難,財政難以正常維繫,於是交管部門成了創收部門。他們有罰款指標,執法比以往嚴,罰款也越發重,甚至不惜違法也要創收。
這算是經濟承壓,日子不好過的現象之一吧。「罰款經濟」由來已久,最常出現在交通執法。開車的人很多經歷過,一些路況良好的道路會莫名其妙限速,司機一不小心就超速被拍;有的岔道突如其來畫實線,司機動輒就壓線;一些指示牌不清楚,引得司機稀里糊塗走錯路。
媒體報道過,瀋海高速3374公里處攝像頭,每年拍攝交通違章超過12萬起,年創收2500萬,盈利能力超過許多上市公司。如此膽大包天的斂財,全國範圍內不算多——但是,通過交通違章薅羊毛,各地都不少見。微博上,隨處可見這樣的抱怨。
地方政府為一己私利,雁過拔毛,盤剝車輛,已經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2019年,交通運輸部回復政協委員提案時承認,「斷崖式降速」和「忽高忽低式限速」確實存在,要改進。
今年,新的《公路限速標誌設計規範》發布,不規範標誌和「隱蔽拍攝」設施將被拆除。此外,公安部交管局發布了新的超速違章處理意見,對違反超速規定且未造成後果的,予以警告,不再扣分罰款。
這些都是對地方「罰款經濟」的限制,非常好。但還只是治標,若想根除「罰款經濟」,得對它的機制徹底改革。地方政府胡作非為,是因為它能執法罰款中分成獲利。不解決這個問題,執法者難免就蠢蠢欲動。
讀到這裏,可能有人會反駁:不需要改革呀。《道路交通安全法》清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收繳分離;罰款和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哪裡存在罰款分成呢?
問題在「國庫」二字。一般人以為「國庫」是「國家金庫」,實際按照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都建立國庫,庫款支配權屬於本級財政部門。一個縣城的交通違章罰款上繳,與其說「上繳國庫」,還不如說是「上繳縣庫」。上繳款項如何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基本是當地財政部門說了算。
2004年,財政部下發《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規範「非稅收入」的使用。非稅收入的分成比例,「應當按照所有權、事權以及相應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確定」。也就是說,交管部門可以從違章罰款「分成」,不是子虛烏有的謠言,而是有切實的法律依據。
「分成」不僅合法,地方政府早有規矩。部門可以分成,執法人員也拿它考核。2016年,兩名河南南陽的警察,就因為「搶活兒」上了新聞熱搜榜。一個警員只認地盤界限,其他人不能「撬活」,另一警員說「你開你的,我開我的,誰能攔住是誰的本事,誰也不影響誰。」
其實,即便執法人員沒「分成」,只要罰款收入歸「縣庫」,就難保政府創收。每到年底,一些交管部門和工商執法部門有「罰款指標」,執法比往常嚴苛。(2014年河南工商年底衝刺)。這正是某些政府部門「年底真忙」的真相。
有些人會說,執法者獲取一定利益,更有激勵嚴格執法,沒什麼問題吧?普通民眾不違法,還怕管得嚴?我在網上看此類新聞時,經常會收到類似評論,並且贊成者極多。
持此觀點的人忽略了:執法過程雙方表面地位對等,依法行事,其實執法者的地位和話語權遠超相對人。地位不對等,執法者就有了操弄空間,他們可以選擇寬鬆,也可以選擇嚴苛。他們解釋法條,決定處罰輕重。被處罰想申訴,成本之大,令人生畏。
執法者有很大裁量權,並且很難被質疑約束;一旦他們能以權謀利,就很難確保執法公正。當法治從源頭被污染,人們對法律的信心被動搖,危害太大了。
「攝像頭賺錢」不只中國存在,歐美國家也常見。2010年,英國倫敦一處道路監控被曝出,由於交通指示信息混亂,一個攝像頭成了「印鈔機」,三個月創收200萬英鎊,司機大罵交通部門無恥。
2014年,美國密蘇里州一小鎮發生騷亂,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當地「罰款經濟」肆虐,兩萬多人的小鎮,年罰單近1.2萬張,且罰款極高。黑人交不起罰單,變賣家產,最後憤而打砸。後來密蘇里州通過法律,將以創收為目的的罰單視為侵權,並對交通罰款作上限規定,超額部分由州政府支配發放。通過這些改革,「交通惡政」才得以解決。
解決「罰款經濟」問題,可以多項並舉:監察部門要傾聽民意,媒體可以監督報道,民眾的舉報申訴途徑也要暢通。但這些舉措只是外力,想根本解決這個問題,得消弭執法者的謀利機會,不妨考慮以下幾項措施:罰款不能為罰而罰,政府應從以罰款優先賠償/補償受害者。這對受害者才公平,利於平復傷痛,化解矛盾,使社會恢復如常。倘若受害者不能首先獲得撫慰,其他人藉著他人傷痛反而獲利,談何公道?
罰款應獨立設置,用於解決問題。比如交通違章罰款基金,在維護好因交通事故的傷害同時,可以用於改善道路狀況,減少事故發生;也可以用於公益目的,比如撫慰交通傷殘人士,用於道路安全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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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不應籠統納入「縣庫」,而應專款專放,專門審計。每一筆來源,每一項用途,都應有據可查。這一筆基金的豐儉和執法者業績無關,和當地經濟狀況無關,不能挪作他用。執法者收入應由稅金給付,而不是自己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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