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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派出所長獲刑14年:給毒梟通風報信 收200萬

2021年02月06日 16:05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廣東一派出所長獲刑14年:給毒梟通風報信 收200萬陸豐一所長在結拜兄弟成為后收取保護費,不但允許對方在轄區制毒,而且還為對方通風報信······

2月4日,裁判文書網顯示,廣東陸豐市公安局原甲西派出所所長吳木強因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罪,獲刑14年,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兄弟」制毒他收好處費

出生於1971年的吳木強多年來一直從事公安工作,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任職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所長,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也能查詢到關於吳木強帶人緝毒的案例。

雖然只是一個普通的所長職務,但是因為轄區內有制毒窩點,吳木強在緝毒中可以選擇查處,也可以選擇通風報信。

和電視劇《破冰行動》中的情節類似。據法院查明:吳木強與走私、販賣、製造特大毒品犯罪分子鄭森(已判決)系「結拜兄弟」,二人之間可謂關係密切。

2015年7、8月份,鄭森向吳木強提出,在甲西派出所轄區內位置偏僻處製造(即毒品甲基苯丙胺),要求其提供庇護,承諾每用一桶原料製成冰毒后給予吳木強5000元至10000元的好處費,吳木強默許。

后鄭森夥同蔡瑩洛(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在甲西派出所轄區內的康美村制毒窩點,製造了900公斤冰毒后,販賣給李俊鵬(已判刑),再由李俊鵬於2015年12月初販運給香港人林和益。在900公斤冰毒交易完成之後,林和益決定再購買2噸冰毒,並交付了定金,繼續由鄭森等人供貨。

2015年9月一天晚上,鄭森打電話約吳木強到家中,稱毒品已經制好,交給吳木強10萬元好處費。幾天之後,吳木強獲悉政府和公安機關要組織清查毒品行動,隨即開車到鄭森家,通知鄭森將轄區內製毒窩點清理和轉移。十多天後,鄭森打電話通知吳木強稱又制好了20桶冰毒,吳木強先後兩次到鄭森家收取20萬元好處費。

2015年12月份一天下午,汕尾市公安局、陸豐市公安局在陸豐市甲子鎮甲秀中學召開會議,通報案件偵辦情況,吳木強得知鄭森與李俊鵬聯絡情況已被公安機關掌握,于當晚將信息告知鄭森。

鄭森得到消息后,找人將制毒窩點可製成1400公斤冰毒的半成品轉移到一家養殖場,繼續制毒並另外購買600公斤冰毒。總共2噸冰毒交給李俊鵬,在出海販運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2016年2月7日(農曆大年二十九)晚上,吳木強得知全市進行禁毒行動,在分不開身的情況下,讓妻子到鄭森家通風報信。2016年2月12日晚,公安機關對以李俊鵬、鄭森為首的毒品犯罪團伙開展抓捕行動,當晚李俊鵬、鄭森均逃脫抓捕。

所長向毒梟通風報信

關於警方準備設卡緝毒時,吳木強讓其妻子到毒梟鄭森家通風報信的指控,據吳木強妻子方某的證言證實:吳木強與鄭森是結拜兄弟關係。2015年臨近春節時,有一天下午她去派出所探望吳木強,丈夫讓他前往鄭森家傳話,「吳木強叫我過來告訴鄭森,把物件收拾好,鄭森回答說知道了······我不清楚把物件收拾好是什麼意思。」

冒險進行通風報信最終換來好處費200萬元。2015年11月份,吳木強和妻子在鄭森家提出「借」200萬元用於放貸,很快順利達到目的。這筆錢最終被認定為受賄款。

據吳木強供述:他與結拜兄弟鄭森認識20多年了,關係一直很好。

「2015年9月一天晚上,鄭森在我的辦公室說,想要在甲西鎮內找個地方製造冰毒,讓我幫忙留意禁毒動向,警方清查的時候讓我提前通知他,鄭森還口頭承諾給我好處費。」吳木強說,過了一個多月,鄭森成功製成了冰毒。「鄭森說已經做成了20桶冰毒,並拿了10萬元好處費給我。」

作為一個派出所所長,他在利益面前忘記了自己的職務,一邊收制毒提成,一邊擔心東窗事發,吳木強不止一次將警方的清查行動信息告知鄭森。

「甲西鎮準備組織大規模禁毒清查行動,在得知上級工作部署后的當晚,我到鄭森家裡叫他要小心,讓他將制毒窩點搬走······每個星期都要組織六次清查,哪天如果被查到,就一定會連累我的。」吳木強說,「鄭森說以後會多給點好處費,我當時雖然有點害怕,但還是答應了。幾天後,鄭森叫我去他家,拿了10萬元。」

吳木強承認,共向鄭森口頭傳達了3次清理清查信息。「生產多少冰毒我不清楚,但按照鄭森給我的30萬元,分別是第一次20桶,每桶5000元,共計10萬元;第二次20桶,每桶10000元,共計20萬元。」

毒販李俊鵬第一次將900公斤的冰毒交易成功,第二次走私2000公斤冰毒時被警方抓獲。之前,李俊鵬在吳木強派妻子通風報信的當天逃跑,他在供述中交代了吳木強和鄭森的關係:「鄭森跟我說有吳木強的關係會很安全,一般查不到,有情況也會提前告訴他,每做完一桶會給吳木強1萬元好處費。」

200萬是借貸還是受賄?

吳木強在一審判決之後提出上訴,認為對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偏重;向鄭森借款200萬元有正當事由,之後已歸還50萬元,借款期間沒有為鄭森謀取利益,沒有幫助其逃避處罰,故不屬於以借款為名向鄭森索賄。

吳木強的辯護人提出,此案中的200萬元屬於民間借貸款。

關於吳木強向鄭森索取200萬元如何定性和處理,法院認為需綜合全案證據,通過剖析表象,從而揭示實質。

根據在案證據和查明的事實,2015年7、8月份,鄭森要求對製造毒品提供庇護,吳木強予以默許;2015年12月後吳木強多次通風報信,泄露查緝信息;2016年1月4日吳木強借款200萬元,雙方沒有任何書面借款憑證;2016年2月,吳木強通風報信,鄭森得以逃脫。以上事實反映出,吳木強在向鄭森索要錢財時,正介於公安機關已掌握鄭森的犯罪線索並準備收網緝捕期間。

吳木強向鄭森索要涉案款項之前和之後,均有利用職務之便向鄭森通風報信,而鄭森均據此採取轉移製造毒品場所、逃脫公安機關緝捕等行動。

「故吳木強向他人索要涉案款項,與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之間緊密相連,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而且,該200萬元借款數額巨大,雙方卻沒有書面的借款手續、收據憑證,有異於正常的民間借貸,有悖常理。」法院認為。

所以,對吳木強的受賄金額,應以其收受鄭森給予的好處費30萬元,和以借為名索要鄭森的200萬元累加,認定為230萬元,屬於受賄數額巨大,並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法院認定吳木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於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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