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評論、關注點贊

  • Facebook Icon臉書專頁
  • telegram Icon翻牆交流電報群
  • telegram Icon電報頻道
  • RSS訂閱禁聞RSS/FEED訂閱

林生亮:我的維權通報(2021年7月12日)

2021年07月13日 21:05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因不服寶安區公安局2021.02.14作出的行政拘留15天的決定,本人多次向深圳市行政審判中心快遞行政起訴書,通過查詢已確認立案庭收到本人最後一次6月10號寄出的材料。

Ad:美好不容錯過,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時光,現在就訂票


2021年7月12日,本人親自到深圳行政審判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1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裙樓8樓十號窗口諮詢,工作人員也明確告知已經收到信件,現在還在審查是否起訴,而且最遲于下周給予答覆。

鹽田區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以受理的裁定,實在匪夷所思!

相關法律法規:

1.《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2.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3.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林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