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國:關於吉林省高法劉雅楠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檢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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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法委舉報中心
檢舉人:孫志國,男,66歲,身份證220323195611086611,原系伊通縣司法局長,因2014年7月實名舉報四平市紀委非法拘禁非黨人士多名,被四平紀委於2015年5月25日「雙規」,7月22日移送四平市鐵東區反貪局,鐵東法院以貪污、受賄、串通投標罪於2016年7月28日判決本人5年6個月徒刑,上訴后2016年12月6日裁定發回重審,重審後於2017年10月23日維持原判。二審四平中院於2018年4月8日維持原判,4月9日轉入英城監獄,4月11日轉入長春興業監獄,期滿後於2021年1月21日釋放。現住址伊通縣伊通鎮福安街一委一組,聯繫電話15500128788。
被檢舉人:劉雅楠,女,現任吉林省高法審監廳法官,因擔任檢舉人申訴案件主審法官,在審理期間,通過在興業監獄視頻開庭詢問申訴人無罪辯護后,明知是冤假錯案,併當面向本人辯護律師李波表示改判,至少減掉8個月徒刑(6個月串標罪、雙規2個月抵刑期),但是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於2019年12月23日以(2019)吉刑申1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告之家屬,且不說明不調取無罪證據「會計賬簿」的理由,對申請調取10幾個新的無罪證據不予採納,更不說明理由已涉嫌徇私枉法罪(刑法399條),故提出控告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劉雅楠對申訴人孫志國及律師提交的無罪證據不調取,對四平鐵東檢察院隱匿的司法局2007年拆遷賬簿不調取。因據以定受賄罪的44.5萬元已被收款人夏海龍證實是張軍勝給他的拆遷補償款,是孫志國無罪的關鍵證據,至今未調取,同時隱匿夏海龍在四平紀委、鐵東反貪局兩次同樣內容證言。
二、對「三名共犯」壓案不辦,故意包庇犯罪,是典型的濫用職權行為,鐵東法院判決書定罪證據有「合夥貪污」13萬元的張萌智,行賄人張軍勝,串通投標罪的投標人于海龍,三名共犯至今未受刑事追究。
三、串標罪主體是司法局單位犯罪,判決法人孫志國犯罪並處個人罰金2萬元,違反 刑法231條。
四、對貪污罪13萬元存在疑點(有收條證明無罪在家)未排除,採信個人證言判刑。違反疑罪從無原則,現已找到無罪證據「收條」。
五、對屬於監察法實施前立案的案件,監察法實施后正在辦理的案件,完全適用監察法第44條,將「雙規」59天轉「留置」后抵頂刑期才對,而劉雅楠知錯不改,使孫志國被錯誤加刑59天,是典型的執法犯法行為。
檢舉人:孫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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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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