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事件:美中加三方得失
作者:王劍
美東時間9月24日下午,華為財務總監孟晚舟在美國紐約東區法院出庭。她拒絕承認有罪(NOT GUILTY),但是承認了檢方列出的犯罪事實清單,最後法院確認了她和美國司法部簽署的DPA協議(延緩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孟晚舟承認協議中羅列的犯罪事實
根據檢方當天宣讀的七項協議內容,孟晚舟承認了協議附帶文本中,所羅列的犯罪案件的事實情況(statement of facts)。她本人過目了這份文件和翻譯文本,與律師討論過,承認協議附件上面所陳述的犯罪事實屬實無誤。
而且,孟晚舟還親自簽署了相關文件,確認了指控事實。在美國司法部發布的DPA文件開頭就寫著:美國紐約東區檢察官辦公室、美國司法部洗錢和犯罪財產追索處、美國國家安全局反間諜和出口控制處,以及被告孟晚舟,對下列事實進行了確認。
而如果孟晚舟違反協議,美國政府律師有權提出控訴,甚至定罪。這些孟晚舟承認的事實,也可能在聽證會上作為證據被提出。這份事實也會作為法官宣布她的罪行和定罪時使用。
同時,如果孟晚舟和她的律師,在其它場合對這份犯罪事實改口,或者對外界聲稱她不是自願簽署的,又或者推說她簽的時候不明白自己簽署的內容,這些都會被認為已經違反了協議書。
換句話說,這份承認了的涉嫌犯罪的事實,是板上釘釘,她自己現在親口承認,並且無法改口的。除非她想落到又被起訴、乃至定罪的下場。
質言之,孟晚舟是華為的污點證人。
美國法院開庭過程 雙方達成的DPA協議是什麼?DPA的條款,主要有三點:
孟晚舟同意一份四頁的「事實聲明」(statement of facts)的準確性,其中詳細說明了她向金融機構所作明知虛假的陳述。
孟晚舟還同意不實施其它聯邦、州或地方犯罪。
司法部同意撤回其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將孟晚舟引渡到美國的請求。
「控辯交易」 孟晚舟庭上不認罪但可解脫
什麼是DPA?為什麼孟晚舟不認罪但是可以解脫?
這涉及到美國的「控辯交易」。在美國和西方很多國家,控辯交易是經常發生的事情,當然中共可能拿這個來做文章。
孟晚舟這一次和美國司法部達成的這個DPA交易的本質,是涉嫌犯罪的人承認事實、交了罰款,換取延遲起訴,類似緩刑,緩刑期間沒有再犯罪,就可以正式解除起訴了。以後也沒有案底。
像孟晚舟這一次一樣的DPA延遲起訴方面,也有被告承認了犯罪事實,但是免於起訴的例子嗎?
很多。DPA協議設計當初也同樣是為了減少司法成本,設計的控辯雙方交易的制度。舉一個例子,去年的時候,《華爾街日報》有一個報導,說美國證監會和司法部經過幾年調查,發現了愛立信歷史上在中國、吉布地、印尼、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和越南犯下的外國賄賂違規行為,然後雙方最後選擇了和解,2019年,愛立信向美國政府支付超過10億美元的罰款,與檢方達成DPA(暫緩起訴協議),該協議還要求愛立信在三年內保留合規監督員。
所以,這一次開庭的整個過程,簡單來說,就是孟晚舟承認了犯罪事實清單上的犯罪事實,但是檢方選擇不起訴她——延遲起訴,類似緩刑,緩刑期內如果再犯事兒,定斬不饒,因為她自己簽署和承認了欺騙銀行的事實,這樣回頭可以起訴華為搞銀行欺詐和電匯欺詐。
我們知道孟晚舟之前一直不認罪,這次承認事實是一個很大讓步。
記者也說孟晚舟達成的協議裡面包括罰款,不過對罰款金額沒有披露。此外,還交付了一筆類似保釋金的錢,叫personal recognizance bond。
孟晚舟具體承認了哪些涉嫌犯罪的事實?
那麼孟晚舟究竟具體承認了什麼呢?在美國司法部的官方文件中,詳細列出了孟晚舟簽署的那份「事實陳述」(Statements of Facts),長達四頁。
我們知道,孟晚舟事件的始末,起源於美國指控華為利用一家名為星通(Skycom)的香港空殼公司向伊朗出售違禁電信設備。美方稱孟晚舟2013年8月在向滙豐銀行駐香港高管做PPT演示過程中,隱瞞Skycom本來就是華為自己的這一事實,假裝其只是「合作夥伴」。這誤導了滙豐銀行,並且讓滙豐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法令,遭受損失。
而今天,紐約東區代理檢察官波克曼(Nicole Boeckmann)表示,孟晚舟承認,她的確在關於華為在伊朗的業務運營上,「向一家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多次重大失實陳述。」
所謂「失實陳述」,其實就是撒過的謊。
我們來看看這份「事實清單」中,她簽字承認的具體內容:
「孟在給滙豐銀行的幻燈片的發言中表示,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是『正常的業務合作』和『正常可控的業務合作』,她將星通描述為『合作夥伴』、『華為的業務夥伴』,以及在伊朗的『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但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正如孟知道的那樣,Skycom不是華為的商業夥伴,也不是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華為控制了Skycom,Skycom的員工是真正的華為員工。
「此外,孟表示,華為『曾經是Skycom的股東』,但『已出售其在Skycom的所有股份』。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正如孟知道的那樣,華為已將其『股份出售』給了一個華為控制的實體。
「最後,孟表示,華為『在伊朗嚴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制裁措施』,『華為或與華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沒有違反出口管制規定』。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華為運營Skycom,導致金融機構為華為在伊朗的業務提供被禁止的服務,包括銀行服務。」
檢察官則對此一語中的:「孟承認了她在實施一項欺詐全球金融機構的計劃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的責任。」
承認事實和承認有罪有區別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說,承認事實和承認有罪兩者是有區別的:不認罪是沒有案底的,認罪需要經過正式的審判。現在她既沒有完成引渡,也沒有審判,不能說她認罪了。
但是孟晚舟當庭和簽署的DPA文件裏面承認了重要的犯罪事實,這一點非常重要。我們看到法官反覆問她,這是你自願簽署的、沒有人強迫你,對吧?你沒有服用藥物或者違禁藥物,對吧?其實這就是想證實這是完全反映了她本人的意願。
當然,一旦孟回到中國,可能會出於政治或者中共媒體直接就說她是被迫的,這個很可能發生。但是,我們都知道孟晚舟是住在大豪宅裏面,活動自由,不存在中國式的酷刑逼供問題,「被迫」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那孟晚舟如今承認了事實,達成了協議,基本可以說是「被放過」,恢復自由身了,對吧。那為什麼美國現在要「放她一馬」呢?
第一個原因就是我們剛剛說的,DPA設計的目標,雖然是要減少司法成本,但是控辯雙方在簽署DPA文件的時候,被告人也會正式確認檢方指控的罪名。這一點非常重要,相當於孟晚舟承認了美國方面的指控。
有利促進被扣押的兩名加拿大人獲釋
第二個考慮,可能涉及到美國現政府認為沒有必要在這個事情上糾纏了,放過孟晚舟可能有利於緩解美中關係、加中關係,也有利於促進被扣押的兩名加拿大人的獲釋。
他還說:「我們的起訴團隊繼續準備對華為的審判,我們期待著在法庭上證明我們對該公司的起訴。」
美國放過孟晚舟不會放過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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