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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羅翔:私造浮橋,有罪嗎?

2023年07月10日 15:36 PDF版 分享轉發

07/10/2023

澎湃新聞|羅翔:私造浮橋,有罪嗎? CDT 檔案卡標題:私造浮橋,有罪嗎?
作者:羅翔
發表日期:2023.7.8
來源:【來源名稱】
主題歸類:詞條名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路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近日,吉林省某地村民黃某私搭浮橋被判一案引發關注。

據報道,黃某在洮兒河邊長大,這條河讓村民的日常通行極為不便。黃某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擺渡為業。2014年,黃某焊了十三條鐵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橋。2018年10月,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罰款並強制黃某拆除浮橋。

浮橋拆了后,黃某以為沒事了。但2019年2月,他被當地公安局以涉嫌罪刑事拘留,此後黃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親戚也被採取刑事措施,7月當地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黃某等多人公訴至洮南市法院。同年12月31日,當地作出判決,認定黃某等18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兩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18人均適用緩刑,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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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認為:黃某及其他人員於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體浮橋收取過橋費;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橋。黃某組織排班並制定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過路費總計為52950元。法院認為,該行為屬於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案涉及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問題。對於尋釁滋事罪,在立法層面上有學者持廢除的態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廢除該罪,以更為明確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還沒有修正之前,作為一種既定的罪名,學界的普遍的意見是在司法層面上嚴格限縮本罪的適用

尋釁滋事罪有四種行為方式:有隨意毆打他人,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還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黃某收過橋費的行為屬於強拿硬要。強拿硬要的本質是被迫交錢。據報道,在法院認定的總計52950元過橋費中,被收費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萬元。然而,這筆錢經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還給了黃某。李某某認為,「黃某搭這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

對於收費,黃某稱,自己在焊船體、搭建上投入超13萬元,收費是想收回成本,同時,他從未強制收錢,都憑村民自願,對一般的過路人,也不存在「不給錢不讓過」的情況。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幹部和多位洮兒河對岸安全村村民也證實該說法。

如果上述證言屬實,過橋繳費純屬自願,也就不可能屬於強拿硬要。無強無硬,自願繳費何罪之有?否則,所有的收費,甚至包括公眾號的打賞、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為了限縮尋釁滋事罪的適用,避免其成為無所不包的口袋罪,最高司法機關2013年出台了,要求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限縮本罪的適用。

首先,在主觀層面,成立尋釁滋事罪,應當具備尋釁動機,也就是所謂的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或者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有學者形象的指出,本罪是打擊流氓的。如果沒有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尋釁動機,即便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糾紛也不能隨意貼上尋釁滋事罪的標籤。

其次,在客觀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必須要破壞社會秩序。如果修橋造路,滿足了民眾的期待,不僅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反而是社會秩序所嘉許的,那從任何意義上來說,都不是犯罪。

刑法中的危害行為必須是侵犯法益的行為,如果一種行為沒有侵犯法益的危險,反而降低法益侵害的危險,那它就不是危害行為,而是有益行為。比如張三發現巨石從天而降,馬上要砸中李四的頭顱,於是奮力一推,巨石沒有砸到李四的頭。這裏,即便李四被推倒地,腿骨,張三的行為也不屬於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因為他這一推降低了李四法益受損的程度,他是做好事,而不是做壞事。

太上感應篇》說,「修橋鋪路,乃是大善之舉」,善行當然不應屬於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據《農民日報》報道,浮橋被拆后,群眾的出行難題並未得到解決。從2018年浮橋被拆除到媒體報道之時,當地還沒有作出修建橋樑的規劃,村民出行極為不便,去河對岸種地、運貨要多繞路70公里,原本十幾分鐘的路程得走3個多小時。

的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建設橋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根據上述條款,即便認定私自建橋屬於違法行為,最嚴重的法律後果也只有,而無刑事責任。違法不一定是犯罪,行人闖紅燈、司機開車超速都違反了《交通安全法》,可以給與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但絕不能認為只要違法,就是犯罪,從而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中的追逐行為。

另外,對於民眾私自建橋,也可事後補辦手續,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橋樑能夠便利民眾出行的情況下更不宜動輒拆除。《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因此,即便認為私自修橋手續不全,但是只要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就不應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要說追究刑事責任了

《易經》有言:「積善之家,必有餘慶」,司法絕不能讓積善之家,承受餘殃,否則就背離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損害了司法自身的權威。 

一審判決生效后,黃某提起申訴,但被原審法院駁回。2023年6月26日,黃某繼續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29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對聯,上聯是「能攻心則反側自消,從古知兵非好戰」,下聯曰「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後來治蜀要深思」。刑起源於兵,知兵非好戰,攻心為上,不戰而屈人之兵是作為兵法的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法雖不能過度寬縱,但更不能一味重刑。犯罪標籤會給個人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痛苦,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寬刑省獄,囹圄空虛應該成為每個法律人的內心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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