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千帆:以色列憲法與巴以衝突
轉自:新世紀,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張千帆《中國:歷史輿未來》 OCTOBER 13, 2023
(《中國:歷史輿未來》編輯說明:因哈馬斯襲擊以色列造成人員的大量傷亡,以色列展開強力反擊,巴以衝突再次以極其悲劇慘烈的方式展現在世人面前,引發中東政局的動蕩。作為憲法問題的專家,作者從憲法角度探討了此一問題。此文為一講座整理稿,日前發給本網,但因工作程序與技術問題,今日才得以刊發,特此向作者略表歉意。文章只陳述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站)。
2021年5月6日,在以色列最高法院準備判決是否驅逐謝赫賈拉社區的巴勒斯坦人之際,巴勒斯坦人在東耶路撒冷舉行大規模抗議並和以色列警察發生衝突,造成數百名平民和激進分子死亡。7月5日,我做了這個題目的講座。當時,巴以爭端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似乎不再是關注熱點。事實上,我希望它永遠過去,不再是世人關注熱點。遺憾的是,這是不可能的。從1948年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建國開始,巴以衝突已經持續了七十余年;只要沒有奇迹發生,它還會繼續進行下去。這不,2023年10月7日,哈馬斯為首的巴勒斯坦武裝組織突然向以色列境內發射數千枚導彈,並劫持部分以色列士兵和平民到加沙境內。以色列當然強勢反擊,又一場中東戰爭似乎就要開打。
中國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巴以衝突之所以曠日持久,兩邊其實都有責任。二者之中,巴勒斯坦尚未立國,迄今亦長期實行威權政治;以色列則是比較成熟的憲政國家,世人的期許自然也相應更高。這個講座先講以色列憲法,然後講憲法和巴以衝突的聯繫。
一、以色列的基本法體制
1948年,以色列發表的《獨立宣言》定義了國家的基本定位:這是一個”猶太人國家”,取名為”以色列國”,但保證全體公民——不分宗教、信仰、種族和性別——享有最充分的社會和政治平等權。以色列將保證宗教、信仰、語言、教育和文化的自由,並保證保護所有宗教的聖地。
1948年建國后,以色列議會(Knesset)未能通過一部成文憲法,主要原因在於宗教和世俗原則之間的根本分歧。以色列曾於1948-50、2003-06年期間兩次嘗試製憲,第二次甚至出了幾個版本的方案,但最後議會決定都是”拖字訣”。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正統猶太教堅決反對憲法規定世俗國家,並威脅將發動”文化戰爭”;鑒於建國時期以色列的脆弱地位,加上當時只有世界10%的猶太教人口,而移民通常都有明確宗教傾向,議會決定暫不觸動這個敏感話題。半個世紀過後,猶太群體內部分歧仍然強烈,許多基本問題達不成共識,只有擱置爭議。
這麼做實際上是明智的。之前我不止一次地提到過,制憲相當於重申這個國家的社會契約。問題是目前這個國家在一些基本問題上沒有社會契約,比如說對於這個國家基本定位到底是一個猶太教國家還是一個世俗國家,這一點上雙方都有很堅定的立場和很強烈的情感。這種情況下,如果硬要制定一部成文憲法是很不智的,因為這樣做只會加深、加劇國家的矛盾,無論哪方獲勝都不行。比如猶太教獲勝,那麼猶太人中間很多的溫和派堅定的認為雖然信猶太教,但是國家必須是世俗國家,所以他們肯定會不高興;反過來,如果說明確規定是世俗國家,那麼猶太教的正統派就不高興。既然不論哪方獲勝都只會加劇分歧甚至加劇矛盾,不如索性擱置爭議,這是一個明智的做法。
制憲不見得是件好事兒,我比較反對動輒制憲。近年來,智利、阿根廷又要制憲。委內瑞拉就是因為制憲制壞了,從1999年到現在的20多年裡,把這個原先拉美地區最發達的國家變成了一個三流國家。如此種種,就是以色列為什麼沒有一部成文憲法的原因。
總體上,以色列無疑是一個議會至上的世俗共和國。但在立法層面上,猶太教仍然保持了某些特權,譬如壟斷了結婚和離婚、國家機構供應認證食品、安息日禁止公交、宗教學校自主權、正統教徒和婦女免於兵役等領域的立法。[1]
雖然以色列沒有成文憲法,但它有許多”基本法”。這是以色列的憲法”特色”,和英國與德國都不一樣——英國沒有憲法,也沒有以色列意義上的”基本法”;德國只有一部《基本法》,沒有人懷疑它就是憲法。1950年以來,以色列國會通過了一系列”基本法”(Basic Laws)。因此,以色列”憲法”實在有點麻煩,沒有一部固定成文憲法,只有一堆”基本法”,其中最相關的應該是關於三權的三部以及關於軍隊的基本法。
1958年《議會基本法》第3、4條規定,議會120名成員,經由普遍、直接、平等、秘密、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一個民主國家的”政治自然法”要素,以色列國基本上都有了,而且總體上做得還不錯。第7、7a條規定,議員和其它職位不相容。同時,基本法也規定了某些自我保護機制,譬如有三種人不能擔任議員:否定以色列國的存在,否定國家民主特徵以及宣揚種族主義。第8條規定,議員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第24、25條規定,議會辯論和決定都沒有法定人數限制,投票形成多數即生效,棄權不算。理論上,只要來了三個人投票,兩個人就能通過一部立法。其他人不來,怪誰呢?第31條規定,議會每年開會兩次,會期共8個月。
以色列是有總統的,儘管我們未必知道現任總統的名字。1964年《總統基本法》第1條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第3條規定,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7年,不得連任。第11、12條規定,總統履行頒布法律等儀式性職能,總統簽字需要得到總理或部長的副署。換句話說,以色列的總統是一個虛職。這也正好對應了以色列是責任內閣制這一總體定位。後來兩者正好反一反,總統是間接選舉產生,總理反而是全民直選了。第18條還規定,總統出國必須得到內閣同意。
1992年《內閣基本法》第3條規定,總理由直接、平等、秘密、普遍的全國大選中產生,任期和議會相同。總理任命部長須經議會批准。如果議會拒絕同意總理組成的內閣,等同於表達不信任。1996年,以色列進行總理”直選”,內塔尼亞胡當選。所以以色列總理的產生比較有意思,因為以前以色列是一個標準的議會制國家,議會制也叫責任內閣制,總理和部長都由議會選舉產生,而不是直接全民選舉產生。
我把它和總統制尤其是美國的總統製作過比較,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的一個本質區別在於總統是由選民直選產生。總理則是由議會選舉產生,也就是間接選舉產生,這也是鑒別總統制和議會制的一個主要標準。這樣一來,以色列的總理在某種意義上就變成”總統”了,因為他是直選產生的。這就變成了一個比較有意思的體制,世界上像以色列這樣的體制也是極少的,通常是總統直選總理間接選舉。但2001年直選后,以色列已放棄總理直選體制。2001年《內閣基本法》第4條規定,內閣向議會集體負責,部長向總理負責。
鑒於軍隊在以色列的重要性,1976年還頒布了《軍隊基本法》。其第2條規定,軍隊受制於內閣領導,國防部長負責。第3條規定,軍隊最高首領是總參謀長,受內閣和國防部長領導,人選由國防部長推薦、內閣任命。
這樣就確定了文官負責制,這是文官統治的基本原則。它意味著以色列不是一個軍事政權,軍隊是沒有獨立性的,軍隊要受文官領導。軍隊的最高首領是總參謀長,總參謀長是由國防部長推薦,由內閣任命的,內閣想要罷免,隨時可以罷免。內閣向議會負責。如果議會投了不信任票,內閣就得倒台。軍隊受制於內閣,內閣又受制於議會。這樣,以色列的文官治國以及議會民主、責任內閣這套體系就建立起來了。因此,以色列雖然沒有憲法,但是它的一套基本法對政府框架的規定很有特色,而且在政治自然法方面落實比較到位。
近年來,以色列國會又增加了幾部基本法,包括1980年《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1984年《司法法》、1988年《國家審計長法》。1990年代,以色列獨立經過近半個世紀后,才通過了兩部人權《基本法》:1992年的《人的尊嚴和自由》和1994年的《職業自由法》。之所以間隔如此之久,一是因為猶太教黨派堅持反對在憲法上承認平等權,尤其是性別平等;二是保守派一直不承認少數族群的自由權利,其中巴勒斯坦人佔了人口近20%。
1980-90年代,以色列最高法院的世俗自由主義判決開始影響政教關係。首席大 法 官巴拉克(C.J. Barak)領導了一場”憲法革命”,自我賦權審查議會立法,引發議會的宗教保守黨派代表公開反對司法干預,進而對普通法院及宗教法庭的地位引發社會爭議。有些人認為,巴拉克此舉可能過於激進,反而得不償失,因為我們知道,以色列之所以長期不制定成文憲法,正是為了擱置爭議,結果最高法院的判決把基本法放在普通立法之上,基本法變成了以色列憲法,反而可能激化社會爭議。我倒不太同意這樣的看法。我認為這些憲法問題可能是議會或者社會層次上不能觸及的一些敏感問題,但是總要有人帶頭,法院也許是一個相對來說最保守也是爭議最小的一個選擇。這對於改善以色列境內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的待遇是非常有意義的。
生活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人一直反對”猶太和民主國家”的立國基礎,要求改為自由民主國家,但是這一建議尚未獲得議會重視,委員會討論也沒有要求非猶太人代表。1990年代制定的兩部人權基本法正式將以色列定性為”猶太和民主”國家。[2] 這實際上也是一個騎牆的定性。一方面,它承認了猶太教在這個國家享有特殊地位,但另一方面又說以色列是一個世俗民主國家。為了避免爭議,基本法把這兩個都放進去了,而不是明確地單單規定自由民主或猶太國家。然而,正是這兩部基本法為以色列的司法審查實踐提供了憲法性依據。
二、以色列的司法審查實踐
沒有成文憲法的以色列還能有司法審查嗎?在憲法層次上,”司法審查”的定義就是司法依據憲法審查立法的合憲性。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馬歇爾法官在論證司法審查的過程中反覆強調的一個論據,那就是美國聯邦憲法是一部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的許可權,而這些憲法許可權不應被普通立法隨意更改。雖然馬歇爾沒有明言,但他顯然將美國普通法傳統的淵源——英國——作為潛在的比較對象。似乎順理成章的是,英國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因而自然也沒有憲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制度;美國有一部成文憲法,因而即便沒有明確的文本授權,也可以通過”馬伯里訴麥迪遜”開拓出司法審查制度。它只是一個邏輯的推演:既然憲法不僅是法,而且是更基本的法,比一般普通法”更高的法”(Higher Law),那當二者之間發生衝突,當然由法院來判決立法是否違憲。因此,是否存在一部成文憲法似乎成了決定有無司法審查制度的關鍵因素。
然而,以色列的經驗表明,這種解讀完全是一種誤解。因為即使在英國也存在像《大憲章》或《權利法案》這樣高於普通法律的”成文”基本法或憲法性文件。[3] 因此,關鍵並不在於是否存在一部”成文”憲法,而是這個國家如何對待這些基本文件,包括憲法本身。哪怕你有一部成文憲法,難道這部憲法就一定說了算嗎?比如一個國家雖然有成文憲法但沒有司法審查,所以成文憲法和司法審查兩者之間是不能划等號的。沒有成文憲法,也不見得沒有司法審查,就和即便有成文憲法也不見得有司法審查一樣。如果像以色列這樣認為基本法不應為議會的普通立法隨意更改,那麼”馬伯里訴麥迪遜”的邏輯就又回來了。一般認為,以色列是一個”不成文憲法”國家,但是司法實踐證明不成文憲法也能生成司法審查制度。和普通法律不同的是,這些”基本法”只能為議會成員的絕對多數所取消,因而和憲法條款一樣更為”剛性”(rigidity)。就這樣,以色列的”憲法”體系構成了一種獨特的”碎片憲法”(piecemeal constitution)秩序。[4]
事實證明,獨特的基本法體系和議會至上原則並沒有妨礙以色列法院行使司法審查的權力。還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以色列沒有參議院。它和中國其實一樣,只有一個議會,只有眾議院沒有參議院。這也是議會至上的一種體現。在這一方面,他比英國還要更加徹底,因為英國畢竟有一個貴族院,兩院制會削弱議會至上,儘管兩院權力並不對等。以色列的一院制更加強化了議會至上,但這種特色並沒有妨礙以色列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在某種意義上,以色列法院的司法審查完全可以用來反駁一種流行觀點,即中國實行人大至上制度,所以中國法院不能觸碰憲法,不能依據憲法審查立法、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以色列的司法實踐表明,這個邏輯是完全不成立的。
其實從很早開始,以色列最高法院就有權”為了正義”而授予救濟,以符合自然正義所接受的價值和原則。在1969年的判例中,[5] 最高法院判決校園財務法的全盤實施違反了平等原則,而平等是自然正義原則的一部分。蘭道大 法 官(J. Landau)指出,《基本法》具有高於普通法律的憲法地位,因而不遵循”后法”優於”先法”的原則(lex post derogate priori)。這一判例有時被稱為以色列的”馬伯里訴麥迪遜”。和美國一樣,以色列的法律秩序原先也沒有頂峰;如果說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使美國憲法真正獲得了最高地位,那麼1969年的判例同樣提高了以色列《基本法》的地位。
1975年12月,內閣提議重大修正,其中包括對《基本法》的重要創新。經過以色列最高法院認定,這些修正被認為具有超越普通立法的效力。在這個意義上,最高法院的5位大 法 官是以色列最高立法者,其作用甚至高於120位由人民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
1. 佔領區訴訟
由於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間的激烈矛盾和衝突,軍隊佔領的合法性成為以色列政治中非常敏感的問題,也是對以色列法院的嚴峻考驗,而法院在這個敏感領域的極有膽識的作為使之足以在世界範圍內承當公正典範的稱號。一開始,以色列法院和其他國家的法院一樣,對政府的軍事行為表現出相當程度的尊重。在1972-73年的判例中,[6] 以色列政府為軍事目的而對土地的佔領首次遭遇法律上的挑戰。最高法院判決司法干預軍事行動或安全事務的餘地是”十分狹小”的,但是仍然將軍事佔領納入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框架內。與此相關的是,1945年的海牙會議和1949年的日內瓦第四公約都規定,軍事行動必須具備戰事的”必要性”(necessity)。在1978年的判例中,[7] 以色列政府在被充公的土地上建造軍人家庭的住所,法院認為這一行為構成了戰事的必要性。在1978-79年的判例中,[8] 法院判決在所佔領的土地上建立市民定居點的行為將促進國家安全,因而並不違反國際法。這是因為如果居民對恐怖活動無動於衷甚至支持鼓勵,那麼這將給恐怖活動帶來便利,而在這些地區建立猶太人定居點並監視可疑活動將有助於以色列的安全。由於法院並不熟悉軍事事務,因而政府在提出這類論點之後就過程了有關必要性的推定,申訴方需要強有力證據才能推翻這種推定。這些判例表明,以色列法院對軍事佔領行為表示了高度謙抑。然而,即使面對軍事行為,以色列法院也並不甘心做一枚”橡皮圖章”。就在此兩個月之後的案件中,法院就判決政府敗訴。
在經過1967年六日戰爭(Six Day War)之後,以色列軍隊佔領了約旦河西岸17名阿拉伯人的土地,並在此建造猶太人定居點。以色列國內的宗教團體認為西岸是神賜予的土地,因而志在必得。猶太人團體向法庭提交了書面證詞,說明定居是根據上帝命令繼承賜地之舉。但在1979年的判例中,最高法院認為此理由並不涉及國家安全考慮,因而判決佔領違法,並命令政府在30日之內拆除並撤出定居點。[9] 國防部長曾公開反對在此地定居,而是建議國家宣布將此地歸為國有,從而減少巴勒斯坦人的法律挑戰。以色列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激起了強烈的社會爭議,不少反對者將其和美國歷史上的”蓄奴案”相提並論,[10] 最高法院也捲入了激烈的意識形態之爭。這一重要判例雖然極有爭議,但最終改變了公共輿論,改善了以色列的國際形象,並確立了最高法院作為憲法體系的主要保障者之地位。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保證以色列政治和行政機構遵從憲法價值,而不是不分青紅皂白地捲入種族之爭。
在1967-86年期間,佔領區的居民向提出過557次申訴。[11] 國際法並沒有給佔領區的人民向佔領者的法院提出申訴的權利,因而以色列政府可以挑戰法院干預軍事管轄區事務的管轄權。事實上,法院明確指出,假如政府提出這類論點,那麼很可能就足以停止進一步訴訟。但是在訴訟提出后,以色列政府並沒有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受理了訴訟,並在1982年的判例中宣布自己獲得了審查軍事行為的權利——不論該行為發生在何時何地,從而成為”國際法實務中史無前例”的先例。[12] 在所受理的這些案件中,絕大多數都通過撤訴、談判或調解而得到解決,但是65個案件受到正式審理。其中在1979-80年決定的5個案件中,最高法院至少部分肯定了上訴者的請求。除了上述判例之外,第一個案件宣布土地徵收無效,[13] 第二個案件判決遣返兩名巴勒斯坦領導人的決定違法,[14] 第三個案件命令內政部長向他拒絕授予許可的報紙給予許可證,[15] 最後一個案件則推翻了政府拒絕允許上訴人和其家人團聚的決定。[16] 這些案件都產生了法院和政府之間的直接對抗,並通過宣布政府行為違法、不當或無效,公開”難為”以色列政府。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些公然和本國政府”叫板”的判例是相當難能可貴的。
2. 司法審查的依據——基本法及其恆定性
剛才講到,英國的基本法是沒有恆定性的,《大憲章》《權利法案》《人權法》都沒有,所以”后法”優於”先法”,議會可以隨便修改。以色列的基本法就不一樣了,它有所謂的恆定性(entrenchment),也就是和憲法一樣是”更高的法”,那麼”后法”就不能優於”先法”了,不能通過普通立法的程序去修改基本法。換言之,基本法的地位要比普通立法更高,當二者之間發生了衝突存在矛盾,那麼以色列法院就會判決普通立法無效,因為它抵觸了基本法。剛才提到的首席大 法 官巴拉克在這個問題做了很好的梳理和總結,對於基本法的恆定性做了非常精彩的解釋。他主審的判例曾判決,議會有權把基本法條款作為正常立法不可超越的恆定法。
我在一開始就強調,司法審查制度的前提是存在憲法性審查依據;如果不存在比普通法律”更高的法”,那麼針對立法的司法審查顯然就無從下手。在1995年的案例中,[17] 以色列的一項立法影響了家庭農業行業的財產,因而被認為侵犯了財產權。在這項里程碑決定中,以色列最高法院明確肯定議會有權制定比普通法律更為”恆定”(entrenched)的基本法,基本法的效力超越普通議會立法,且法院有權決定普通議會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在處理《基本法——職業自由》合憲性的第一項決定中,列文法官(J. Levin)得出了這一結論:”在這兩部《基本法》生效之後,它們通過自身的效力連同散落在我們判例法中的不同基本權利,建立了以色列憲政大廈的基礎和圍牆。”
但和美國不同的是,以色列並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因而法院首先要確定基本法的性質究竟是什麼;如果基本法確實和”憲法”一樣是”更高的法”,那麼法院還要進一步確定議會確實有權制定比普通法律更高的法。這是因為美國聯邦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是經由比國會的民主正當性更高的主體——各州——完成的,由此產生了一部”更高的法”;英國的所有法律——無論是普通法律還是憲法性法律——都是由同樣的議會按照同樣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因而在法律位階上是平等的。以色列的基本法介於此兩者之間:法律都是由議會通過的,但是基本法的程序要求略高一點,因而被認為比普通法律更為恆久。在以下的意見中,首席大 法 官巴拉克(C.J. Barak)總結了司法先例,解釋了基本法的”恆定”性,並判決議會具有制定基本法的”制憲權”:”最高法院承認,議會有權將《基本法》條款作為正常立法不可超越的恆定法。”
在以色列最高法院看來,議會的制憲權並沒有束縛法院的手腳;恰好相反,基本法的恆定性和最高地位正賦予法院審查普通立法的權力和義務。在上案,首席大 法 官巴拉克進一步論證了司法審查的必要性和正當性。這個判決可以說是”馬伯里訴麥迪遜”在現代以色列的進一步發展。以色列的司法實踐將司法審查制度進一步擴展到堅持議會至上的不成文憲法國家,從而改寫了普通法傳統的司法審查歷史。但是站在現代憲政經驗的前沿,以色列法院不僅認識到司法審查的必要性,同時也看到了司法審查的潛在危險和儘可能堅持”司法客觀”的必要性。畢竟,法院在本質上是一個中立的仲裁機構,司法獨立的憲法保障排除了法院的政治性和民主正當性;正如以上判決指出,法院的任務是如實解釋憲法,而不是代替人民及其代表作出價值判斷,更不是直接參与政治鬥爭。在解釋過程中,法官不應該將自己的主觀意見強加在憲法文本之上,否則就濫用了憲法賦予的權力和獨立地位。以色列法院認識到這一點,並有意識地將自己局限於”客觀”的司法領域,從而一直成功地維持了社會、黨派和政府其他部門的尊重。事實上,在1979年的里程碑判例之後,以色列政府不再徵用私人土地,而只是在公地上建立定居點,而法院也基本上迴避處理這類爭議。
三、巴以衝突
以色列的憲政民主制度相當成熟,卻未能有效解決解決巴以衝突。民主畢竟是有疆域的,民主制度只能保證政府對自己的國民好,並不能保證對其它國家的國民好;譬如非民主國家可以給外國人”撒幣”,但民主國家的領導人絕對不會,否則撒出去的錢是要用選票來償還的。恰好相反,如果不同民族發生了不可調和的利益衝突,那麼民主體制可能會讓政治乃至軍事衝突變得更難避免。事實上,以色列的”天下”也是猶太人”打出來”的,以色列的立國方式就註定了它生存在巴以衝突的火藥桶上。
1947年,猶太人約佔巴勒斯坦人口1/3,實際佔有6%土地,而聯合國共治方案劃撥了54%的土地。可想而知,這種”共治”方案很難為巴勒斯坦和阿拉伯人所接受,結果發生了五次中東戰爭:1948年第一次戰爭,埃及為首的敘利亞聯軍要扼殺新生的以色列,結果以色列反敗為勝,佔領了巴勒斯坦總面積80%,96萬巴勒斯坦人逃離家園。1956年第二次戰爭,埃及總統納賽爾奉行阿拉伯民族主義,關閉了蘇伊士運河。以色列和英法聯合,攻佔了加沙和西奈半島。1967年第三次戰爭(”六日戰爭”),戈蘭高地的敘利亞軍隊向以色列定居點開火,以色列佔領了加沙地帶、西奈半島、約旦河西岸、耶路撒冷東城區和戈蘭高地共6.6萬平方公里土地。1973年第四次戰爭(”贖罪日戰爭”),埃及和敘利亞分別想要奪回之前被以色列攻佔的西奈半島和戈蘭高地,但再度失敗。1982年第五次戰爭,以色列以巴解刺殺英國大使為由,包圍貝魯特西區並掃蕩黎巴嫩境內的游擊隊,後來雙方在國際壓力下先後撤出黎巴嫩。
總之,以色列獨立後半個世紀,每不到十年就有一場中東戰爭。阿拉伯世界屢戰屢敗、屢敗屢戰,也可以理解,因為實在咽不下這口氣,不能接受1947年自己的”第三聖地”被橫插這麼一杠子。用阿拉法特的話說:歐洲人欠猶太人的債,讓阿拉伯人來還。過去半個世紀,以色列一直在以違反國際法的方式蠶食屬於巴勒斯坦的西岸土地,先是以巴勒斯坦從事恐怖活動為由而將劃撥巴勒斯坦的某些土地進行軍事佔領,再把軍事佔領的土地轉為民用。內塔尼亞胡的方案是把以色列法律適用於30%西岸土地,有的右翼群體期待更多。川普方案是將此既成事實合法化,但並不能實質性解決巴以矛盾。[18]
主要在美國斡旋下,巴以有過數次談判,坎坎坷坷但終究功敗垂成。1973年”十月戰爭”后,薩達特總統決心通過和平談判解決巴勒斯坦和埃以問題。1977年,和以色列總理貝京實現互訪,但利比亞、敘利亞、阿爾及利亞、南葉門和巴解組成了”拒絕陣線”。1979年3月,埃以簽訂和約;次年2月,兩國建交,遭到多數阿拉伯國家的反對和抵制。阿盟當即通過對埃及的集體制裁決議,將埃及開除出阿盟,阿盟總部遷往突尼西亞,17個阿拉伯國家和埃及斷交。[19] 1993年9月,在柯林頓總統主持下,巴解主席阿拉法特和以色列總理拉賓簽署《奧斯陸協議》,分兩階段實現巴勒斯坦自治。次年7月,巴勒斯坦自治領導機構開始在加沙和傑里科行使權力;阿拉法特則結束27年流亡,回到加沙。
然而,《奧斯陸協議》的實施在以色列國內引起強烈反應。11月,拉賓總理遇刺。1996年1月,巴勒斯坦實行歷史上第一次大選,選舉產生民族權力機構和立法委員會,阿拉法特當選主席。5月,利庫德集團領袖內塔尼亞胡上台,右翼勢力抬頭,宣布推行”三不政策”:不允許巴勒斯坦建國,不撤出戈蘭高地,耶路撒冷不可分割。新政府反對以色列從西岸撤軍,還要擴大猶太人定居點。1997年1月,在美國壓力下,巴以勉強達成協議,但因為缺乏互信而陷入僵局。次年10月,柯林頓邀請阿拉法特和內塔尼亞胡來華盛頓談判,並形成懷伊河備忘錄。
1999年7月,工黨領袖巴拉克上台;次年7月,柯林頓總統再次邀請巴以雙方領導人在戴維營會談,談判焦點主要包括巴勒斯坦對西岸、加沙和東耶路撒冷的控制究竟是主權還是管理,以及巴勒斯坦難民回歸權。最終,阿拉法特拂袖而去。從以色列的角度來說,阿拉法特錯失良機。以色列接受了柯林頓方案:巴勒斯坦將控制95%的西岸、百分百的加沙以及耶路撒冷的阿拉伯區域,包括300多億美金的巨額援助。阿拉法特卻偏偏堅持全體巴勒斯坦人都享有回歸故土的權利,意味著65萬巴勒斯坦人的子子孫孫可以回到以色列;以色列當然不可能接受這個要求,否則猶太人將不佔多數,猶太國將不國。[20] 不過,協議可能不像以色列人說得那麼好,加沙等地不可能立即全部返還,必須15年內拆遷眾多猶太人定居點,而以色列政府是否有此能力和決心?關鍵還是在於雙方缺乏互信。
戴維營談判的失敗不只是領導人的失誤,而更在於雙方民眾在期望值上有很大落差,因而為政治精英預留的談判空間很小。68%的巴勒斯坦人都認可阿拉法特的不合作立場,還有14%認為他讓步太多,只有6%認為他讓步不夠。戴維營之後,阿拉法特的支持率從39%上升到46%。由此可見,阿拉法特的地位並不像想象得那麼穩固,如果表現不夠強硬會進一步削弱自己的政治基礎。以色列這邊,只有25%的民眾認為巴拉克立場合適,高達58%的以色列人認為他讓步太多。[21]
但不論如何,阿拉法特還是錯失了千載難逢的良機。當時,正好遇到有能力的民主黨總統和工黨總理,對巴勒斯坦最友好的人在美以執政。阿拉法特可以幾十年坐著不走,但民主國家的政府是要換人的。出色的領袖不僅需要尊重民意,而且必須塑造和引領民意,帶領人民走出困境、走向現代文明國家,而不是永遠陷在無國家、無安定、無發展的”三無”狀態中惡性循環。進入2000年,巴以關係每況愈下,巴以衝突似乎永遠望不到頭。
2000年9月,利庫德新領袖沙龍強行訪問阿克薩清真寺,引發巴勒斯坦第二次起義。次年5月,衝突造成死亡人數超過3100人。911事件之後,布希政府默認以色列強硬政策。同年上台的沙龍政府將民族權力機構列為恐怖主義支持者,對激進組織人員實施定點清除,巴以和談完全中止。2002年2月,以色列根據工黨建議修建隔離牆。次年6月,在美國壓力下,三國重啟會談,正式啟動路線圖計劃。沙龍宣布承認巴勒斯坦的建國權,承諾拆除西岸未經許可建設的猶太人定居點。阿巴斯則宣布停止武裝起義,呼籲以和平手段結束以色列佔領,但好景不長。12月,沙龍宣布撤出加沙和西岸定居點計劃,引發強硬派激烈反對。2004年6-10月,以色列內閣和議會分別通過單邊撤離計劃,但雙方圍繞隔離牆的衝突卻愈演愈烈。11月,阿拉法特病逝,阿巴斯當選巴解主席。次年2月,激進組織就暫停襲擊以色列、接受1967年邊界等問題達成協議。8-9月,以色列撤出加沙及西岸部分定居點,但哈馬斯仍不斷發射火箭。
最近的大規模衝突再次刺激人們的神經,而其歷史淵源由來已久。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以色列從約旦軍隊手中奪取了東耶路撒冷,隨後將謝赫·賈拉地區併入其國土,該社區之後由一個猶太人基金會從巴勒斯坦人購買。法院曾裁決該社區的巴勒斯坦人可以繼續居住,但需要付租金。根據以色列法律,只要能夠證明在1948年擁有土地所有權,猶太人即可要求歸還他們在耶路撒冷的財產,但巴勒斯坦居民則無此保障。巴勒斯坦人不服該判決要求上訴,稱謝赫·賈拉社區的房屋是從約旦在1948年至1967年控制東耶路撒冷時購得。以色列最高法院被預計將5月10日的上訴做出是否應該驅逐的判決,從而引發從5月6日開始的抗議活動。5月7日是開齋節月最後一個重要日子,也是以色列舉行慶祝耶路撒冷日的慶祝活動。數以千計的巴勒斯坦信徒前往聖殿山阿克薩清真寺進行祈禱朝拜,並繼續舉行抗議,以色列警察則懷疑其中有人要從事暴力活動。當以色列警察與巴勒斯坦人首次爆發衝突的數小時后,以色列警察部隊的大量增援前往阿克薩清真寺集結,之後進入清真寺大院內驅散聚集的巴勒斯坦人,同時也對潛藏在居民區內的示威者和聲援活動家進行驅逐。這些行為引發了哈馬斯的流彈襲擊和以色列的空襲,造成大量平民傷亡,巴以關係進一步惡化……
四、巴以和平的未來
巴以和平還有沒有未來?這取決於雙方和國際社會努力。巴以關係是檢驗社會契約論和政治自然法的經典案例。當然,這裏運用社會契約論難度稍大,因為社會契約是和平制憲立國的基礎,但它也是國際和平的基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要和平相處,必須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基礎上達成某種契約安排。雙方首先要同意,爭端只能通過談判而非暴力解決。如果以色列過於強勢,不斷搶奪巴勒斯坦土地,只能助長巴勒斯坦的激進勢力,暴力恐怖襲擊也不會停止;如果哈馬斯不斷通過暴力行為激怒以色列,猶太人右翼保守勢力必將長期佔據統治地位。這樣,雙方民眾都會愈加趨於激進,巴以和平也就徹底無望了。好在無論是以色列還是巴勒斯坦,內部都有相當比例的溫和力量,和平契約只能在雙方溫和力量取得主導地位的情況下達成。
巴勒斯坦的情形很不看好。2006年1月,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舉行選舉,哈馬斯贏得了壓倒性勝利,在立法委選舉中首次歷史性勝出,在132個席位中贏得74席,相對溫和的法塔赫只有45席。巴勒斯坦領導層形成總統和立法委員會”雙軌制”。哈馬斯拒絕承認四方提出的承認以色列、放棄武裝鬥爭、承認巴以協議三項要求,遭到西方抵制,導致哈馬斯成員採取更激進措施。法塔赫與哈馬斯之間的衝突也愈演愈烈,聯合政府談判最終破裂。次年,哈馬斯在與法塔赫的一系列衝突中獲勝。2月,在沙特斡旋下,雙方簽署麥加協議,決定成立聯合政府,但是在閣員任命和安全部隊指揮權等問題上依然矛盾重重,武裝衝突繼續升級。6月,哈馬斯擊敗巴解,奪取了加沙地帶控制權,法塔赫退守約旦河西岸。阿巴斯宣布解除哈尼亞的總理職務,組建緊急政府,巴勒斯坦實際上出現兩個政權。[22] 2017年10月,法塔赫與哈馬斯在開羅同意和解並簽署協議,結束長期分裂的局面,法塔赫將於12月前接管由哈馬斯控制的加沙地帶。2004年當選總統的阿巴斯任期本來到2009年結束,2010年初舉行大選,但出於各種原因遲遲未能進行,原定今年5月22日舉行的大選被無限期推遲。這似乎表明,阿巴斯對自己連任沒有信心,長期巴以對抗使激進派哈馬斯成了巴勒斯坦眾望所歸。
相比之下,以色列的情況更為樂觀。有人猜測,強硬派利庫德集團的內塔尼亞胡醜聞纏身,需要製造巴以衝突來轉移焦點、亂中取勝。這種企圖如果屬實的話,並未成功;2021年6月選舉,內塔尼亞胡以59:60一票之差惜敗。新政府由八黨聯盟,其中一個是阿拉伯政黨,可見以色列境內的阿拉伯人是享有政治權利的。2019年,以色列人口已達到900萬,為世界唯一的猶太人占多數國家,其中約75%為猶太裔,20.8%為阿拉伯裔,人數達177萬,包括德魯茲派和多數東耶路撒冷阿拉伯人。由此可見,阿拉伯人在民主的以色列仍然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尤其當鷹派與鴿派力量焦灼的情況下,或能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雖然接任總理的本內特據說比內塔尼亞胡更強硬,但兩年後會由溫和派接管。當然,既然內塔尼亞胡僅以一票惜敗,不排除他任何時候都會捲土重來的可能。敗選后他就主張恢復總理直選,由總理直接組閣,無需議會批准——1996年,他就是直選上台的,但這類主張獲得多數接受的機會很小。
但不可忽視的是,進入2000年之後,由於巴以矛盾加劇,以色列內閣幾乎一直是右翼掌權,表明多數以色列民眾希望政府在巴勒斯坦問題上採取強硬措施。事實上,2022年底至今,內塔尼亞胡所屬的利庫德集團重新掌權。上任不久,即被調查涉嫌貪腐,而內塔尼亞胡則試圖通過立法削弱最高法院的權力,遭到大規模民眾抗議。有”陰謀論”甚至認為,不無可能他故意採取激進措施激發哈馬斯襲擊,以轉移國內視線。強硬立場不僅不會使哈馬斯等巴勒斯坦激進組織消失,反而會加劇巴勒斯坦內部的激進化並削弱其溫和力量的道義正當性。剛剛發生的哈馬斯大規模襲擊就是又一個例證,近二十年見證了巴勒斯坦極端力量和以色列右翼極端力量相互增強的歷史。
歸根結底,巴以衝突的本質是宗教衝突。在理想情況下,如果各方都能尊重宗教自由、政教分離、世俗國家等政治自然法則,暴力衝突本不會發生,甚至”巴勒斯坦國”根本不是一個問題。如果以色列能夠徹底解決自己的憲法定位,把自己定位成一個世俗國家,平等對待一切宗教和族群,全體巴勒斯坦人做以色列的公民也”不吃虧”。當然,由於歷史與現實原因,一國方案完全沒有可行性。目前可行的唯有兩國方案:回到聯合國共治方案,讓巴勒斯坦儘快建國並成為一個正常的民族國家。即便如此,巴勒斯坦國要得到良好治理,也必須遵循政治自然法則。以目前情況看,這個條件還不具備;巴勒斯坦建國后,巴以矛盾或退居次要地位,但是巴勒斯坦的國內矛盾會很快上升為主要矛盾。如果不能尊重政治自然法,和平依然不會降臨耶路撒冷。
五、問答與討論
1. 實行政教分離會不會造成以色列”國家自殺”?
感謝楊鵬先生提出以下很有意思的觀點。我想你的意思是指,為什麼不能讓流離失所的巴勒斯坦人回來?如果以色列不再是以猶太教或猶太人為主導,比如在移民過程中放進來大量的阿拉伯人、巴勒斯坦人,造成以色列國境內變成了猶太人佔少數,可能就”國將不國”,變成”自殺”了。
這個顧慮有一定道理,但我認為我們討論的是兩個問題。事實上,這種擔心就跟我們國內很多”保守派”擔心歐洲被移民”綠化”一樣。可能在目前仍然不能信任非白人或者非白人基督教為主的群體主導的國家能踐行憲政民主,比如說讓黑人、穆斯林變成這個國家的多數,他們是否還能夠堅守自由民主的基本價值?這個問題可以有,但是它主要是個移民政策問題。就說你在移民上把好關,保證這個國家的多數人是猶太人。但這並不一定要求這個國家就是一個猶太人或猶太教國家。另外,猶太人也未必全信猶太教。族群和宗教畢竟是兩個概念。我對這個問題沒有研究,但是相信猶太人對這樣的問題本身也有多元的看法。尤其是對那些比較溫和的非正統猶太人,他們也都信仰猶太教,但會以一種比較溫和的方式去看待這個問題。
因此,從或許有點簡單化的角度來看,我認為信不信猶太教是次要的,但是只要他相信自由民主的這套基本價值。我相信,在以色列或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生活的猶太人大多數是接受這套普世的政治價值的。但是在多大程度上深信某一種宗教教義?這是要打問號的。各人信仰宗教的程度不同,猶太教在猶太人當中肯定也有很大的不同。猶太人應該和猶太教相區分。
2. 宗教是凝聚民族不可或缺的力量?
你說宗教是凝聚族群向心力的一種力量,這當然是,但也正是這種力量讓巴以衝突的解決遙遙無期。這直接是宗教產生的。當然,巴勒斯坦方面肯定也有做的不對的許多地方。如果雙方都能在國家的世俗化上達成共識的話,我想不會到今天這個樣子。我們從以色列《獨立宣言》也能夠看到,它其實是處在一種矛盾當中。一方面,他們希望猶太人或猶太教仍然處於主導地位;另一方面,也想平等對待所有宗教、所有族群、所有信仰。這其實就是一種世俗化的理念。我認為以色列沒有必要明確猶太國的定位,完全可以通過具體的移民政策、邊境控制來保證這個國家的人口多數在今後至少相當長一段時間是猶太人占多數。但是一旦不管他是什麼樣的人,猶太人還是非猶太人,一旦他是這個國家的國民或是合法居民,那麼他就應該享受全部的憲法權利,包括政治權利。我想以色列國內基本上也是按照這一套去做的,但是對於解決巴以之間的衝突沒有太大幫助。
用一種宗教去凝聚一個民族,這種想法是不現實的。以色列實際上採取比例代表制,政黨其實已經非常分裂。阿拉伯政黨我沒有研究,但是我們能看到執政聯盟當中至少曾有一個是阿拉伯政黨,儘管這個政黨不可能代表所有的阿拉伯人。伊斯蘭教裏面有各種流派,遜尼派、什葉派、蘇菲派,每一個流派當中還有各種各樣的小派,這是多元性使然,至少在政治上不太可能讓任何族群或信仰達成高度的一致。就因為我有同一種宗教信仰,所以就在所有的政治立場上都保持一致?這其實不可能做到,以色列不是這樣,巴勒斯坦也不是這樣。法塔赫與哈馬斯都信伊斯蘭,但他們之間打得多厲害?
3. “上帝選民”論不利於世界和平
“上帝選民”的觀念有可能提升猶太人的民族自信,但對世界和平恐怕沒什麼好處。事實上,以色列對自己控制區內不同信仰的居民是有基本平等的。目前對外強勢或有必要,但只有霸道而無”王道”恐非長久之道。當年德意志也認為日耳曼人是上帝的”選民”,所以對猶太人下手。現在你認為只有你是”上帝選民”,別人都不是。這種思維下,人都這麼想的話,世界會有和平嗎?以色列人也正是認為自己是上帝的選民,至少他們中相當保守的那一部分人是這麼想,所以還要回到2000多年前耶路撒冷那個地方去。結果就是直接產生了70多年來延綿不斷的血腥衝突。
這種結果不僅對巴勒斯坦人是災難,對以色列人也不見得有什麼好處。其實,當時不止耶路撒冷這一個方案。當然,耶路撒冷方案處理得好的話,也不一定會到今天這個局面。但他們也可以去其他地方,一個爭議更小的地方,而不是去這個既是猶太人的聖城、也是穆斯林的聖城,是不是結果會好一點?我想以色列還是會像現在的以色列,同樣會在科技、工業、文化上面取得今天的這種成就,而且不會對巴勒斯坦人造成這種結果,也不會讓自己一直生活在恐怖襲擊威脅當中。
4. 國家世俗化會不會廢掉猶太傳統?
為什麼一定會這樣呢?世俗國家不是指國家實施無神論,而是禁止包括無神論在內的政教合一。難道政教合一就是千年傳統?這種”傳統”沒什麼好吧?既然多數人接受了某個宗教,那很好啊,表明這個國家的人民自己就非常有信仰。你自己接受不就很好嗎?為什麼一定要跟國家綁在一起呢? 跟國家綁在一起,我們看到後果就只有一個。而且不單單是猶太人的傳統,幾乎所有阿拉伯國家都是這樣,難道這也很好嗎?
穆斯林國家都是嚴格政教合一的。以色列之所以區別於他們,不是因為和他們一樣是政教合一,而恰好相反。它只是在《獨立宣言》兩部人權基本法當中提到了”猶太人”,但是在治國理政當中還是堅持世俗化的。這是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阿拉伯國家之間的本質區別。你可以說他猶太教和伊斯蘭信仰不一樣,但我不認為他們的實體信仰不同造成了這種區別,而恰好是在於穆斯林世界絕大多數都是政教合一國家,這造成了他們今天的落後。猶太人的發達恰恰是因為他們並不以猶太教為國教的。上面說了,猶太人並非鐵板一塊,以色列的國家定位就很有爭議。再說生活在世界上的猶太人有多少是生活在以色列?有多少是散落在美國?還有現在倖存下來的德國猶太人,他們都不是猶太國家,但都做得很好。難道他們沒有政教合一就失去信仰了嗎?沒有啊!
5. 不要神化任何民族或信仰
十分感謝,謝先生提供了巴勒斯坦的歷史資料。以前多少也了解一些,因為中國是支持巴勒斯坦的,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官媒對”以色列的暴行”這些報道比較多,但另一面的故事就不說了。我們確實需要全面地了解歷史,千萬不要去神話一個民族、一種信仰。這種神話其實是很危險的,中國自己就吃了很多的苦。我總是說,100年前是中國左派有一個非常美好的想象;今天,變成許多”右派”又誤入歧途。我認為,這兩種偏向都不可取。
以色列的猶太人也是很多元的,某些猶太人當中的激進派、極右派的所作所為恐怕是許多猶太民族的同情者甚至猶太人自己也不願意看到的。這些歷史還是要面對,才能避免製造各種神話,然後再引申出一些不合適的制度聯想。
6. 政教分離能否解決巴以衝突?
再次感謝楊鵬先生的評論,我們在政教分離這個問題上的分歧不光是這一件事兒,從很早就開始有了,這也沒關係。以色列是一個很特別的例子,但為討論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很相關的背景。我沒有說政教分離就能夠解決這個巴以衝突,我從來沒有這麼說過。當然,最後也提了一下理想願景:如果以色列一開始就是政教分離,也許會有助於解決這個問題。這個”如果”意味著以色列猶太人的絕大多數都是不激進的,都不是極右派。可惜,它一開始就不是這樣,剛才謝先生也提供了一些資料,一開始的過程還是非常暴力,這就埋下了”雷”,現在還在不斷引爆。所以政教分離對於解決巴以問題或許有幫助,但我絕對是不抱希望的。所以我們的討論還是要建立在理解對方到底在說什麼這個基礎上,否則爭來爭去可能就是針對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問題。
但是這個問題不僅對以色列以及巴以和平的前途,甚至對整個世界包括中國也都是非常重要的。政教分離或世俗國家不只是有助於改善國和國之間的關係,最主要的還是對這個國家自己有好處。現在世界上所有的發達國家,除了以色列,都是政教分離的國家,或者憲法明確規定,或者實際上是在踐行政教分離。比如說英國,它有國教、有”公教”,但是實際上它是不發揮國教功能的。
當然,以色列這個國家可能有特殊的歷史,有它所謂的”特殊國情”,民族構成也相對單一,比如3/4都是猶太人。這樣能不能在這個國家實行一點特殊的東西,一方面承認它是”猶太的國家”,也就是猶太教是”國教”;另一方面,仍然實行宗教上的相對寬容?我覺得確實不排除這樣的可能性,但是不能不看到大勢所趨,不能總是這麼鋌而走險,用特例來論證某些一般意義上錯誤的理念或者原則,或者在某些概念上做文章,什麼”政教分立”不是政教分離。這些說法本質上都是一種機會主義。
另外,有時候堅持和反對某種理念的本質是一樣的,你堅持的可能和你反對的那套東西本質上是一回事兒。因此,不要再爭什麼有神論、無神論了;實際上,無神論也是一種宗教,只不過是一種”消極宗教”。這個問題我在以前好幾篇文章里都講到了。一定要分清楚什麼是無神論,什麼是世俗國家,世俗國家不是無神論。這個話我正過來反過去講,講了無數遍,還是有人搞不清楚。其實你講的某種信仰為民族提供的凝聚力,好像成了一種指引民族前進方向的”宇宙真理”,這套話語我們都非常熟悉了,最後的結果我們也都知道。所以我們就不要再去提倡一種貌似相反、實質雷同的東西,尤其需要釐清什麼是世俗國家的政教分離,及其和無神論的本質區別。
當然,政教分離確實有不同程度,比如目前以色列的這種規定和不少阿拉伯國家是類似的。有不少阿拉伯國家都規定了國教,也就是伊斯蘭教或其中某個特定教派。它是不可質疑的,甚至也明確規定了教法,但還是可以有某種程度的宗教寬容,譬如也允許基督教、猶太教、佛教在本國傳播,但前提是你不能跟我的國教發生衝突。這種關係有點像中共和民主黨派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和平合作而不能是競爭關係。一旦出現挑戰,你的宗教和我的國教發生了衝突,我是斷然不能允許你存在的。
以色列的定性比較”騎牆”,國家定位是猶太加民主,可見猶太教在這個國家還是佔據了非常特殊的地位。這樣做當然要比那些嚴格意義上的一神教國家,比如伊朗那樣的神權國家要好,因為這些國家不允許其他宗教合法存在,有點像當年國民黨的”黨外無黨”、”黨外無政”。但這也就是一個程度上的差別而已。很多阿拉伯國家的”寬容”也就是說一說,他們之所以能夠允許其他宗教存在,只不過是因為這些宗教都很弱,很多阿拉伯國家和非洲國家都是90%以上的穆斯林,佔據絕對優勢。一旦對立的宗教構成了某種威脅,就跟中國古代一樣,早先是很歡迎佛教的,後來覺得佛教做大了,就要進行打擊。因此,如果沒有一個非常明確、斬釘截鐵的政教分離原則,你是不會有真正的宗教自由和寬容的。
我們希望一個什麼樣的以色列?至少從局外人的角度看,我是希望一個接受現代文明的以色列。以色列在經濟、工業、科技、軍事包括政治制度上高度發達,它的憲政民主也是做得相當不錯的。但就是在政教關係這個問題上,它不是很明確。我認為,這對於以色列本身也是不好的。世界大勢必然是強調宗教和信仰多元。在全球化格局之下,你還想去建立一個單一信仰、單一族群的民族國家,簡直就是天方夜譚、痴人說夢。
當然,在巴以衝突這種特殊格局下,以色列可以慢慢走,逐步在社會取得共識,但這個大方向必須是毫無疑問的。它需要在政教關係這個重大問題上達成一個符合現代文明的共識。我對以色列不夠了解,不清楚他現在百分之多少的選民是激進派,百分之多少是溫和右派,多少是溫和左派或者是其他派別。總而言之,任何激進勢力在一個國家的做大無論對這個國家本身,還是對他的鄰國或鄰居都不是一件好事兒。
因此,我還是希望以色列還是能夠向歐美髮達憲政國家這個方向去靠攏,而不要因為自己身處阿拉伯世界,被阿拉伯國家包圍,變相造成它在制度和文化上被阿拉伯國家同化,變成中東或是拉美、非洲國家。歸根結底,順利解決政教關係還是為以色列自己好。也只有真正建立在世俗國家原則上的宗教自由,才能產生真正的宗教信仰。對於這個問題,大國正統信仰的徹底失敗崩塌可以提供很多啟示。當然,這涉及一個更大的話題,以後再慢慢討論。
注:感謝梅子邀請講座並整理文字稿。
[1] Asli Bali and Hanna Lerner, Constitutional Design Without Constitutional Moments: Lessons from Religiously Divided Societies, 49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27 (2016), pp. 264-266.
[2] Ibid., pp. 267-268.
[3] 當然,英國並沒有賦予這些憲法性法律以最高地位,且至少在理論上說,這些法律可以為後來的普通法律所更改,也就是布萊士(James Bryce)意義上的”柔性”憲法。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阻礙了英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發展。
[4] 參見Martin Edelman, The Changing Role of the Israeli Supreme Court, in John R. Schmidhauser (ed.), Comparative Judicial System: Challenging Frontiers in Conceptu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London: Butterworths (1987).
[5] H.C. 98/69 Bergman v. Minister of Finance 23(1) P.D. 693.
[6] Hilu et al. v. Government of Israel, H.C. 302/72, 27(2) P.D. 169.
[7] Salame et al. v. Minister of Defense, HCJ 834/78, 33(1) P.D. 471.
[8] Saleiman Tufik Ayoub v. Minister of Defence, H.C. 606, 610/78, 33(2) P.D. 113, 130—131; Falah Hassin Abrahim Amira v. The Minister of Defense, H.C. 258/79, 34(1) P.D. 90。蘭道法官(J. Landau)指出:”適當的軍事計劃所必須考慮的因素不僅有現存的危險,而且還包括領土在不斷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危險。”
[9] Elon Moreh Case,參見Gary Jeffrey Jacobsohn, Apple of Gold: Constitutionalism in Israel and the United Stat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110—135.
[10] 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1] Ronen Shamir, “Landmark Cases”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Legitimacy: The Case of Israel’s High Court of Justice, 24 Law & Society Review 781 (1990).
[12] H.C. 393/82 El Masulia v. Aramy Commander, 37(4) P.D. 785 (1982).
[13] H.C. 390/79, Dawikat et al v. Government of Israel et al, 34(1) P.D. 1, 29 (Heb.) (1979).
[14] H.C.J. 698/80, Kawasme et. al. v. The Minister of Defense, 35(1) P.D. 617 (1980).
[15] H.C. 2/79 El Asad v. Minister of Interior, 34(1) P.D. 505 (1979).
[16] H.C.J. 802/80, Samara v. The Commander of the Judea and Samaria Area, 34(4) P.D. 1 (1979).
[17] United Mizrahi Bank Ltd. v. Migdal Village, C.A. 6821/93, 49(4) P.D. 221 (1995).
[18] Tom Bateman, Israel annexation: New border plans leave Palestinians in despair, BBC, 25 June 2020, https://www.bbc.com/news/world-middle-east-53139808.
[19] 王鐵錚、黃民興等:《中東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80-385頁。
[20] Why did Arafat refuse offer he can’t refuse, 12 Jan. 2001, https://www.jweekly.com/2001/01/12/why-did-arafat-refuse-offer-he-can-t-refuse/.
[2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00_Camp_David_Summit.
- 🔥免費PC翻牆、安卓VPN翻牆APP
- 🔥靈魂之謎|中華文化|治國大道
[22] 王鐵錚、黃民興等:《中東史》,第503-508頁。


臉書專頁
粉絲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