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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山東曉臨律師事務所:關於廢除尋釁滋事罪的立法建議

2023年12月31日 14:01 PDF版 分享轉發

12/30/2023

【重溫】山東曉臨律師事務所:關於廢除尋釁滋事罪的立法建議

CDT編輯注:8月,曉臨五名律師和工作人員聯名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要求廢除,截圖至今仍在網上流傳。由於相關定義模糊,罪常被中國當局用於壓制異議,被稱為「口袋罪」。長期關注中國司法的英文博客Fei Chang Dao翻譯並發表了聯名信的英文版。

CDT 檔案卡標題:關於廢除尋釁滋事罪的立法建議
作者:蘭慶洲 馬曉臨 于兆燕 張文鵬 于凱
發表日期:2023.8.2
來源:山東曉臨律師事務所
主題歸類:尋釁滋事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路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山東曉臨律師事務所

致全國人民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廢除尋釁滋事罪的立法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沈春耀主任:

我們在多年執業過程中曾辦理了數起尋釁滋事案,其中至少有三起案件,我們認為不構成犯罪,但依然判決認定構成犯罪並判處緩刑;還有一起案件,在法院開庭后撤回起訴、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我們深感尋釁滋事罪罪狀表述的模糊性,嚴重影響了公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損害了刑法的權威和公信力。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及罪刑法定原則,向貴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建議廢除尋釁滋事罪。

一 司法實踐中發現的問題

尋釁滋事罪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其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后,逐漸代替流氓罪,成為了新的「流氓罪」。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的存在,是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處在與刑事處罰模糊地帶的行為,大多被以尋釁滋事罪作為兜底條款進行處罰。比如網路上發表失察言論的行為以及上訪、申訴、控告等行為,常常被指控涉嫌尋釁滋事。實際上,如此指控不僅剝奪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使公權力缺乏監督,更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學界、司法實務界關於廢除尋釁滋事罪的呼聲不斷。朱征夫等人大代表一直呼籲廢除尋釁滋事罪;羅翔等大學教授也認為,本罪由於規定的模糊性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巨大的衝突,以至於不可避免地會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被濫用的情況,建議廢除尋釁滋事罪。

二 典型存疑案例

案例一,淮南朱玉珍一家滿門被尋釁滋事案。朱玉珍及其前夫因在網路上反映淮南政府違法征地、暴力強拆現象,被指控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目前已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據了解,朱玉珍一家人在針對政府強拆一事訴諸法律程序無果后,無奈進行上訪,后朱玉珍前夫在抖音上發布了幾條反映違法強拆和其在北京期間情況的視頻,就被指控涉嫌尋釁滋事罪,之後朱玉珍也被指控涉嫌尋釁滋事罪。在此之前,朱玉珍年近八十的父母也因為替兒子伸冤被判尋釁滋事罪。

案例二,村民搭浮橋收費被判尋釁滋事罪案。吉林洮南市村民黃德義等18人因為搭浮橋收費,被判尋釁滋事罪。法院判決認定:黃德義等人搭建浮橋收取過橋費,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屬於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黃德義不服判決,向法院提出了申訴,目前法院已受理審查。

案例三,被勞教的「上訪媽媽」唐慧及其哥哥唐世科被控尋釁滋事案。檢方共指控了三起尋釁滋事案。其中「」和「鹼中毒」尋釁滋事案中,檢方指控二人以治療不當為由,通過惡意舉報、辱罵、威脅醫院工作人員和赴省進京非法上訪等方式給醫院施壓,索要「醫療賠償款」,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野生樟樹被採伐」尋釁滋事案中,檢方指控二人以「自留山中的野生樟樹被非法採伐」為由,通過惡意虛假舉報、撒潑耍賴、辱罵、追逐、攔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和網路虛假髮帖等手段,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該案目前已開庭。

上述三個案例公布后,各界一致口誅筆伐,再次引發了呼籲「廢除尋釁滋事罪」的熱議,大家普遍認為上述本應由行政法律法規規制的行為,上升到由刑法規制,嚴重背離了天理、人情,不符合法律常識。

我們認為,朱玉珍一家人反映執法亂象、司法不公等現象,是正當行使對公權力的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將其認定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嚴重降低了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徐昕教授亦稱,朱玉珍一家被「司法滅門」。

黃德義等人建橋及收費行為並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在政府相關部門未規劃建造橋樑的情況下,建橋一定程度滿足了民眾的期待,收費也僅是自願繳納並無強制,且沒有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尋釁動機。該行為沒有危害社會、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沒有法益侵害性,將其認定為犯罪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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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等涉及的三起案件均是出於維權,是事出有因,並非強拿硬要,只是維權方式有些激烈。、最高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開始,不斷倡導「刑事審判要兼顧天理國法人情」,刑事審判不能對民意無動於衷,搞機械司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實踐中,導致司法背離民意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尋釁滋事罪立法上存在的弊端,是尋釁滋事罪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導致了司法的不確定性。

三 建議廢除尋釁滋事罪

(一)立法及司法解釋存在缺陷

第一,本罪罪狀表述模糊。「隨意」「任意」「情節嚴重」「情節惡劣」「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於模糊,而這些又是認定構成本罪的關鍵構成要件,司法解釋也沒有消除本罪在犯罪界限認定上的模糊性。理論和司法實踐界專業人士對相關條文的表述爭議就很大,普通群眾更難以辨別。

第二,追逐、攔截他人、起鬨鬧事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果全部按照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處罰,可能會導致因過分注重維護社會秩序,進而過分侵害個人法益。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尋釁滋事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雖然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關行為類型和行為方式進行了細化列舉,但由於列舉本身難以窮盡,加上解釋本身也保留了模糊性表述,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問題。

第四,《辦理尋釁滋事的解釋》對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動機進行了規定,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關於該主觀動機的規定仍然存在模糊性,不可能真正限制尋釁滋事罪名擴大化,依然可能導致司法機關主觀歸罪。

(二)相應解決措施

《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第六條規定「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範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尋釁滋事罪的模糊性規定,違反了《立法法》上述規定和罪刑法定原則,導致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嚴重損害了刑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據此,我們建議廢除尋釁滋事罪,將其分解到其他犯罪中。尋釁滋事罪廢止后,尋釁滋事罪的四種不同形式的行為可分別由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來處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

以上建議,敬請貴委員會立法參考。

此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建議人:山東曉臨律師事務所

蘭慶洲律師

馬曉臨律師

于兆燕律師

張文鵬

于  凱律師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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