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議】憲法第35條與政府公信力|盛洪
轉自:新世紀,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作者:盛洪 2026-2-5
盛按:劉虎事件的要害是,權力對憲法第35條和第41條原則的違反和破壞,為此不惜進而破壞法治。自由表達和批評不是因為憲法規定才成為權利,它是古今中外早已存在的文明規則基礎,是民眾的自然法權利,是一個國家健康有效存在的社會機制。憲法只是傳承和宣示。違反和踐踏這一權利不僅會造成這一特定事件的損害,而且還有著摧毀憲法治理結構、使政府失去公信力的外溢效應。這就是網上對成都官方的信息作相反理解的原因。社會不僅要阻止權力破壞憲法原則,而且要阻止權力因此而進一步破壞司法體系的犯罪——濫用警力和枉法裁判。這是罪上加罪。對於成都當局,它也要清醒地認識到,這樣做是適得其反、欲蓋彌彰的。我原來不知道劉虎是誰,他揭露的四川浦江縣委書記如今已”名滿天下”,受到百倍關注。他更加難以逃脫對他罪惡的嚴懲。對於它的上級來說,這次抓捕媒體人事件造成的破壞超出了成都地區。按經濟學的說法就是負外部性,或公共災禍(public bads)。該上級沒有必要為下屬的惡行買單,為波及全國的惡果背鍋。這一事件也提醒國人,區區一個縣委書記就敢對抗和蔑視憲法,國何以堪?與那個憲政尚存的國家相比,雖然它的總統也抓了記者,卻很快被釋放了,說明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威力。此岸的權力也要學會對憲法的敬畏。不要比晶元,而要比憲法。(2026年2月5日)
盛按:【又是一個”宇”】羅帥宇因舉報活摘器官而被”自殺”,當地警方出具的”情況通報”卻堅持認定自殺,在羅帥宇父母揭露的大量事實面前,折損殆盡的權力公信力無法讓人相信,反而讓人更加確信這絕不是一個劉醫生所能為。這樣的事實:不配作人的生物只有靠剝奪他人生命才能維持自己的生存,它們只有靠殺人才能維繫這個邪惡機制,可謂”率獸食人”。胡鑫宇,羅帥宇,都是”宇”,就是宇宙,就是天下。鑫宇,帥宇,就是好的天下,就是有文明規則的世界。殺了他們,就擊穿了文明規則的底線,可謂”亡天下”。(2025年6月16日)
盛按:最近美國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裁判TikTok依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上訴敗訴。其理由是第一修正案不適用於”敵對外國”。兩國之間既沒有開戰,也沒有領土糾紛,為什麼是”敵國”?關鍵可能是”敵對的規則”。何以見得?君不見該國的同類企業——谷歌、亞馬遜、推特和臉書在此岸市場的境遇,它們為什麼沒有依據憲法第35條起訴?因為在這裏憲法不可訴,它們沒有手段作一抗爭。憲法第一修正案與憲法第35條表面上看很類似,但實踐上南轅北轍,這就是規則的敵對。如果規則敵對,就早晚產生對抗。那麼一個企業為什麼要背上”國”的包袱?這是因為這邊的權力白紙黑字明示:要在民營企業內建立黨支部,以及《情報法》規定企業要配合情報工作。那麼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否定性條款,針對一個企業的禁令又如何與它相諧呢?是因為它有制度保證自己不去干預表達自由,卻擔心規模龐大的外國權力去干預。並且它也找到大量證據。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方法,是去除”敵對的規則”,切實實施表達自由原則。首先消除對本國憲法的敵對,才能消除與別國的”敵對規則”。(2024年12月10日)
盛按:燕郊當局驅趕記者、甩鍋事故原因已經不算濫權的新低了,因為已經低無可低了。之所以激起眾怒是因為其”迅速”和”公然”。”迅速”是指它第一時間編造出”炸雞店燃氣爆炸”的謊言,且不說撒謊神速,良心也沒掙扎一下。這說明這種作法已成權力操作定式,長期相沿成例,且非常普遍。”公然”是說它違憲違法的行為比合法行為還做得理直氣壯,不僅驅趕記者,而且把壓制真相的黑手伸到了西安,根本沒有意識到它在做與自己職責相反的事情,是在犯重罪。好消息是,它成了過街老鼠,是因為全民的憲法權利意識高漲,民眾明白第35條宣示的權利是各項權利的根本保障。(2024年3月16日)
盛按:最近發現違反憲法第35條的另一個嚴重弊害。這就是壓制不同聲音,只許一種聲音,會破壞輿論環境的自然生態,使得社會心理走向極端。而一個社會就如一個人,如果只聽一種聲音,就缺少中庸態度,就沒有處理事務的分寸感,對綜合效果的權衡,對數量邊際的把握,就會用力過猛,反應過度,結果會傷害自己。如果用同樣的方法糾正這個極端,又會走向另一個極端。如同權力干預價格會使其上下震蕩,干預輿論會使其在極端間跳躍。維護表達自由,才能使輿論生態自然波動。孔子說,”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兩端”就是各種不同意見。(2023年9月3日)
盛按:祝賀江西當局認定被稱為”鴨脖”的異物是鼠頭,終於跳出了濫權者遇到批評時的標準套路——掩蓋事實,壓制不同聲音,堅持謊言,消滅所有質疑,…… 它就一舉擺脫了一個終生負債。比起那些堅持撒謊到底的濫權者,這是一個明顯好的結局,它的心可以放輕鬆了。因為濫權壓制質疑的聲音,並不能消除公眾心中的懷疑,反而給他們更大的想象空間,反過來使自己背上沉重負擔,它必須以後時時處處圓謊。掩蓋真相會使自己一時逃脫對社會的負債,但因此而欠的心債比實債要重得多,其實並不值得。然而江西當局這一明智之舉,並非因為它很聰明,而是自由表達的力量通過它的內心起作用,最後戰勝了濫權的衝動。這再一次告訴我們,沒有自由表達,就沒有真相。(2023年6月19日)

胡鑫宇案引起民眾的廣泛關注。江西警方關於此案的”通報”一出,又激起普遍質疑。從這一個案來看,”通報”關於胡鑫宇自殺的斷言確實有不少明顯的疑點,這已為不少網民或專家所指出。更一般地,這一現象涉及政府公信力的喪失。已有法學教授著文指出了這一點(韓旭,2023)。這其實是比胡鑫宇案更應讓政府擔憂的事情,也不僅是江西一個地方的事情。已經有多項事實證明,政府”通報”遠離可信真相。如徐州鐵鏈女事件的政府通報,唐山打人事件的政府通報等。實際上,無論胡鑫宇是自殺或他殺,江西當局說的是實話或假話,都已經對政府公信力無所增減。重要的是政府應對這一事件的作法和形式。本人無意就此案作出技術上的判斷,揚長避短,我卻可以就政府公信力問題說點兒意見。
先假定江西當局說的是真相。但關鍵是如何讓民眾相信這是真相。看一看”通報”的跟帖就知道,仍然有大量的人不相信。這是為什麼呢?問題在於,”通報”的內容要與”通報”的環境和形式相一致,相諧調。我們注意到,在”通報”的後面部分,有一段殺氣騰騰的話,”少數人為博眼球、蹭熱度,引流牟利,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拼接炮製虛假視頻,造成惡劣影響,擾亂社會秩序。……公安機關已對少數故意編造、傳播謠言的人員依法進行了打擊處理。”如果”通報”說的是真的, 這樣做就是沒有必要的,因為真相已經揭穿了謊言,讓造謠者名譽掃地,已經是懲罰了。從社會效果來看,真相會勝過謊言,讓更多的人相信。”博眼球”只能說是一種不良動機,不是犯罪。再說除極端情況(如當下危險),只能用言論對抗言論,無需動用暴力。否則就有可能侵犯憲法第35條保護的表達自由。
表達自由當然也有邊界。我們可以參照同樣有”表達自由”憲法原則的其它國家來看這個邊界在哪兒。如美國有第一修正案,規定了與大陸中國憲法第35條同樣的表達自由原則。在這個國家的正統解釋中,只有會造成當下傷害的言論才應被禁止,如在電影院里喊”著火了”。在2003年的弗吉尼亞訴布萊克案中,法庭宣判一個在公路旁點燃十字架的白人有罪,他的行為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因為燃燒十字架行為已經對他人造成了直接的心理恐懼。後來這個官司上訴到最高法院,大 法 官們以5:4的投票認定弗吉尼亞州的《禁燒十字架法》合憲(何帆,2010,轉引自2017)。因而,對他人造成直接傷害(身體的或心理的)的言論不受憲法的保護。這就是自由表達的邊界。而在這一界限內,所有表達都應受到保護,無論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是真相還是謠言。因為如果不允許錯誤的言論,就等於沒有表達自由,因為當局就有可能將它不喜歡的言論說成”錯誤言論”,並加以壓制。例如在文革中,”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結果是萬馬齊喑。
用這樣的標準來看待江西當局所說的”謠言”,沒有一項符合”造成當下傷害的”。再仔細看看,它們大多是對當局通報的信息提出的懷疑。江西警方所說有”120餘種謠言”顯然是一種誇張的說法,其中大多數是網友的猜測,這更不能說是有意造謠了。至於那些有意拼接、擺拍的信息,雖可說是製造了虛假信息,但也屬於猜測的一種形式,只要用真相加以揭露和澄清,遭到輿論譴責,就無需進行抓捕。更何況,”謠言”的本意已被大陸中國的地方當局不止一次地解構了。最著名的一次,當屬2020年初,武漢警方以”造謠”的罪名訓誡了李文亮等八名醫生。事後證明,他們說的是實話。對他們的訓誡導致了有關疫情的信息被延誤,使社會錯過了防疫的最初重要關頭。這種把真相說成”謠言”的事例還很多,不再一一列舉。而在另一面,官方通報卻經常隱瞞真相,給出虛假信息。如徐州鐵鏈女事件中的當地政府的幾次通報,都不能保持前後的邏輯一致。因而當江西當局企圖以打壓”謠言”的方式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相,即使確實是真相,已經不起多少作用了,甚至是反作用。
在形式上,如果一個人要表現出自己說的是真話,就要允許不同意見和批評,只有經受住質疑的千錘百鍊,真話才能顯其真。真相的特點是,面對無論什麼樣的質疑,它會始終保持邏輯一致;它也會在細節上不厭其細。而謠言不可能編得滴水不漏,它經不起多方懷疑 和質問。如果保留那些所謂的”謠言”,讓民眾將”謠言”與”真相”一一比對,而真相不怕任何細節的拷問,真假立判。這是讓人相信真相的最好方法。如果一邊要別人相信自己說的是真話,一邊又使用暴力禁止不同意見或”謠言”,是沒有可能的讓人相信的,而且還失去了用”謠言”反襯真相的機會。禁止別人說話是一種行為語言,實際上是宣稱,”我沒有道理,但我有拳頭。”這是常識。因而,在目前的言論環境上,不少質疑聲音被刪除和限制,據官方消息,至少”有138個賬號被處置”,就是與”官方通報是真相”不相諧調,這是在形式上讓人生疑的拙劣作法。再者,當局在發布信息時,如果不能保持至少表面上的中立立場,就失去了一個公共機構中立性的形象,也就把自己貶低為事件中的一方。這種姿態本身就是讓人懷疑的。
再假定江西當局說的是假話。那就更不會有人相信了。因為即使說的是真話,只要還繼續侵犯公民的表達自由的權利,人們也會根據這種環境和形式,而不是根據具體細節,採取懷疑態度。更何況是假話。既然是假話,就不可能不破綻百出。因為一件事情是多方面的,人的智力是有限的,說真話尚且不能窮盡細節,說假話更是顧此失彼。因而,謊是不可能編圓的。如果自知是謊話,就會更加心虛,就更不願看到民眾的窮追猛打,就會更藉助于濫用公權力以禁止來自各方的質疑。然而這樣一來,當局在環境和形式上就愈加與說真話的環境和形式大不相同,人們更沒理由相信這樣的當局通報。看一看徐州鐵鏈女事件,唐山打人事件,我們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眾還會相信當局的說法。
從長遠和全局看,政府公信力的喪失首先是政府不遵循憲法第35條的結果。一方面,不管政府說的是真話還是假話,政府都要宣布其它說法是”謠言”,濫用公共暴力禁止或限制這些質疑,如刪帖,封號,訓誡,甚至拘留。這種做法表面上減少了或者消滅了對官方說法的質疑,卻不可能消除民眾心裏的疑問,甚至加重他們的懷疑。再者,對官方暴力手段的恐懼使人們也不敢說出自己的真實見聞或看法,使得整個社會的信息嚴重扭曲,而離真相更遠。但這種情況也會在一段時間以後發生變化,或在政府改變政策后政府操縱的信息也會發生變化,使得當局原來以暴力維持的說法被動搖,使民眾發現當局原來說的並非”真相”。如疫情以來的幾次變化,病毒從”不會人傳人”到”人傳人”,奧密克戎從”洪水猛獸”到”並不可怕”,這都會加深民眾對政府信息的懷疑。在這時,當局說的話是真話或假話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說話的形式——只許自己說,不許別人說。
從另一方面看,如果當局可以”謠言”的名義禁止其它言論,久而久之,官員們可以不在乎他們自己是否說的是真話,因為可以用強力使社會上只有自己的一種聲音,而消滅所有其它聲音。他們也沒有必要把話編圓,因而我們看到各地當局的信息發布越來越沒有邏輯一致性,甚至越來越缺乏基本常識。更進一步,如果可以將”有事”說成”沒事”,”壞事”說成”好事”,就沒有必要努力工作,為民眾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當出現問題時,出現民眾的抱怨時,簡單地讓受害者閉嘴,通過操控輿論加以否認,就會更為輕鬆。這隻能導致各地官員不努力工作,甚至濫用權力以侵犯權利的方式為自己牟利,而由於他們的劣跡不會暴露出來,仍可以高枕無憂。這會導致各地政府越來越偏離它們本來性質,惡化當地的公共治理環境,而為了掩蓋這些問題,當地當局進一步濫用公權力壓制對問題的揭露,而把所有批評和揭露都誣為”謠言”,而這與民眾的感受又進一步拉大,造成政府公信力的進一步喪失。
所以,恢復政府公信力任重道遠。一個最重要的作法,就是要遵守和維護憲法第35條——自由表達原則。如果一邊想重建政府公信力,一邊又要破壞憲法第35條的自由表達原則,就不可能做到。道理前邊已經講了。人們不會相信一個濫用公共暴力禁止自由表達的政府說的是實話。最近人們看到在江西當局有關胡鑫宇案的新聞發布會,提問都是事先安排好的央媒,其他記者只是陪襯(就是你啊,2023),顯然是當局想控制提問的範圍,使之不要超出它準備好的範圍。這種事先編劇本演戲式的新聞發布會從形式上就不會讓人信服。只要不能自由提問,所謂”真相”就不是真相。沒有表達自由,就沒有真相。況且這反映出江西當局長期沒有經歷自由提問的歷練,應對能力大大退化,官員也因此變得更加愚蠢。反過來,只有完全遵守憲法第35條,讓民眾和新聞界自由地反覆拷問,才有可能讓人們相信它說的話是真話。如此長期堅持,才有可能終有一天恢復政府的公信力。
參考文獻
韓旭,”從胡鑫宇案看政府公信力”,《俠眼》(微信公號),2023年1月30日。
何帆,《大 法 官說了算》,法律出版社,2010;轉引自”大 法 官說了算(6) “,《搜狐》∙《書蟲子》,2017年10月7日。
就是你啊,”胡鑫宇事件發布會上,’不懂事’記者和他們最後一絲驕傲的倔強”,《知乎》∙《就是你啊》,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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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8日於五木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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