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社會百態

往事隨想錄|7000字長文揭露京東上的「慢阻肺」「肺結節」騙局,比「優思益」更惡劣

2026年4月21日

沒有人會像我這樣,揭黑的還提前通知,給對方一周應對時間。

這是我一周前發的朋友圈:

CDT 檔案卡標題:7000字長文揭露上的「」「」騙局,比「優思益」更惡劣
作者:彭遠文
發表日期:2026.4.21
來源:微信公眾號-往事隨想錄
主題歸類: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路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在我看來,這件事與董宇輝帶貨優思益有相似之處:都是打著海外進口產品的旗號進行虛假宣傳;但性質惡劣多了:董宇輝帶貨的優思益葉黃素只是利用智商稅「謀財」,但拿「慢阻肺」做噱頭就是「害命」(危害生命健康)。

現在一周過去了,京東去掉了「慢阻肺」,換成了「肺結節」,商品商家紋絲不動,我就奇怪了:京東就這麼捨不得這門坑人的生意?他們對其中的風險毫無認知嗎?既然如此,就不要怪我不客氣了——我也不該客氣。

這篇文章有點長,全文7000字,還有大量圖片和視頻,但都是乾貨。說實在的,這件事應該媒體來做,但等了一周沒等到,只能我自己來了。

下面進入正題,我會分五個部分來講這件事。

一、由頭

如果不是我媽患有慢阻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我根本不知道京東上面還有這種「生態」。

前段時間我在京東上給我媽買了治療慢阻肺的葯,然後就經常接到京東這樣的推送:

一看我就震驚了,因為醫生告訴過我,慢阻肺是不可逆的,只能緩解癥狀和阻止進一步惡化。宣傳「慢阻肺沒了」「斷根不反覆」,完全違背醫學定論。

還有用「勝過呼吸機」宣傳的。

知道我為什麼生氣嗎?

因為治療慢阻肺的主要手段就是藥物和吸氧(參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治指南2021修訂版」),我媽就在使用吸入氣霧劑和吸氧機(每天八個小時以上)。

慢阻肺這個病非常煩人:日常呼吸不暢很難受,長時間吸氧也很麻煩。所以,它精確打擊的就是病人這些「痛點」,但是,如果聽它的這樣就能「根治」,停止服藥和吸氧,這不是害人是什麼?

這件事極其惡劣。要知道它的目標對象主要是老年人,他們中有多少人能夠像我一樣一眼就能看出問題?而這樣的東西,就在京東堂而皇之的售賣,不僅如此,還推送給我這樣的病人家屬。從商業倫理的角度,我好歹也是京東多年的會員,每年在上面花不少錢,京東就是這樣對你的會員的?

二、這是什麼東西?

這樣的東西在京東多如牛毛,輸入「慢阻肺」就出來一大堆,我算是打開了一個「新世界」。

下面是我的錄屏,包括搜索結果和DAUBLNATUR的產品介紹(這些都是證據):詳情頁全是那種熟悉的套路:美國進口、槲皮素、植物提取物、專業機構檢測和所謂的真實客戶反饋等等。

但實際上它是什麼東西?

它跟優思益一樣,連藍帽子(批文)都沒有,只能算普通食品。點開商品參數就看到:沒有批准文號,只是「營養膳食補充劑」,「非食健字」就是普通食品。

根據2025年6月每日經濟新聞的報道,槲皮素沒有任何臨床證據可以治療「慢阻肺」(包括後面說的「肺結節」「肺大泡」),稱槲皮素為「肺結節素」缺乏依據,甚至沒有被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成本也不高,不至於賣到幾百元一瓶。

這篇報道還提到,跟優思益一樣,國內的槲皮素產品代工廠提供「跨境專供代加工模式」,生產完成後發到保稅倉「洗個澡」,就變成國外進口產品了。

我在美國亞馬遜查DAUBLNATUR公司的產品,雖有相關產品,但點進去沒有購買記錄,沒有買家評論,產品照片只有一張(一般都會有多張),並且找不到前款產品。

央視曝光「優思益」在墨爾本的註冊地址實為一家汽車維修站,我查了一下DAUBLNATUR在美國的註冊地址是:5600 North Flagler Dr, Penthouse 2019, West Palm Beach, FL 33407.

就是這樣一棟樓,位於佛羅里達州西棕櫚灘的住宅公寓。我沒有辦法像央視一樣去做實地探訪,但這種住宅公寓樓不允許從事工業生產或倉儲。另外,佛羅里達州也是美國公司註冊監管相對寬鬆的州之一。

其實根本不需要去實地探訪,因為這種宣傳方式已經違反了《廣告法》。

第十七條 除醫療、、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5474cf75173c45d6a0379730fb4e8d97.html

廣告管理辦法》也有相關規定:第八條 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地址、聯繫方式、購物鏈接等內容。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5/content_6858084.htm

還可能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劣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b73ec9dabb2d468281d6c994b4bcdaf8.html

什麼叫「冒充藥品」?今年1月國務院剛剛發布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進一步解釋:第七十一條 下列情形屬於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假藥:(一)不具備疾病預防、治療、診斷功能的物質或者成份不明的物質,在標籤、說明書上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治療、診斷功能冒充藥品的;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546/202602/content_7057461.html

現在我們來看看產品包裝寫的是什麼:

上面明確提及對肺部的預防保護,但搞笑的是,「肺結節」的英文是「Pulmonary Nodule」,「lung-knot」是典型中式硬譯——他們連這都搞錯了。

如果能認定這是假藥,還有《刑法》等著: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

所以這是怎麼回事?董宇輝代言優思益葉黃素我還能理解,也就是冒充保健品虛假宣傳,DAUBLNATUR公司和京東是怎麼回事?一個敢冒充藥品,一個敢幫忙賣,這是不要命了嗎?

三、與京東交涉

顯然京東並沒有意識到這件事的嚴重性。

4月12日我發了開頭那條朋友圈,但我也不能默認就會被京東的看到並反饋上去,所以13日我通過京東客服投訴,如下:

然後第二天並沒有回復我,所以15號我繼續追問,從「專線客服」轉給了「專員」,從在線溝通變成了電話溝通。

16號終於接通了電話,給我的答覆有兩點:1、公司有流程,我反映的問題他會上報處理;2、下線相關產品和通知退貨退款,做不到。

我跟他說:「第一句話說了等於沒說,我不關心你們公司的內部流程,只想知道會怎麼整改;第二句話就是告訴我做不到。所以,你們也不用徵求我滿意不滿意了(線上有滿意度調查),我不滿意。」

最後我問:「這件事不會再有後續處理反饋了是嗎?」

專員非常簡潔的回復我:「是的。」

整個過程我感覺他對要求「下架全部這類產品」和「提醒消費者退貨退款」有壓抑的怒氣,似乎這是非分的要求——但我的感受不一定準確,我也無意追究一個專員。

我唯一想確定的是:我已經通知了京東,並得到了他們的正式回復。

所以,我一開始說給一周時間,並不只是因為人情,而是要確認京東知道這件事:不能借口「不知情」,拿「避風港原則」做擋箭牌;從法律上,這也有很大差異。

實際上京東不可能不知道,大家再看一遍上面那條視頻:1、開頭14秒是搜索「慢阻肺」,排前面的都是這種保健品都算不上的「營養膳食補充劑」;

2、然後點進具體產品頁面:網頁頂部有「京東買葯」字樣,右邊還有「京東買葯十周年」的鏈接,標題有各種疾病名稱作為關鍵詞;往下拉有「京東互聯網醫院公共營養師團隊」的背書;底部是「京東健康」的品牌介紹(包括「京東買葯」「京東互聯網醫院」「京東買葯秒送」等的介紹),以及「全球購」的「海外直供」、「正品保障」、「優質品牌」、「售後保障」的信譽保障。

實際上憑這兩點已經足夠了,我投訴只是想再疊一個甲:我都投訴了,你們也反饋了,總不能還裝不知道吧?

甚至他們也處理了我明確提到的那個產品,但只去掉了關於「慢阻肺」的宣傳材料,產品原鏈接都還在。

這是我20日下午的錄屏,從我12日發到微信的鏈接點進去,是這樣的:原來是「慢阻肺沒了」,現在點進去是「呵護肺健康」,標題去掉了「慢阻肺」「肺大泡」「肺氣腫」「肺結節」等搜索關鍵詞,只剩下產品名稱。

但是,他們沒有清理乾淨,你點視頻進去看直播,從25秒開始,開口就是「肺大泡」「塵肺」「慢阻肺」,聲稱該產品針對這些問題「效果驚人」——所以,你們幹活能不能不要這麼糙?

還有,12日視頻中的十多張宣傳圖(各種專利、權威認證、買家反饋)都刪掉了,只剩下了一個瓶裝圖案,但我前面說了,瓶子上的英文就是最大的問題——你們難道不認識英文?

綜上,京東是完全知情的,因為這些素材京東不可能不審查,他們也知道哪些素材有問題(做了針對性刪除),並且用「京東買葯」、「京東互聯網公共營養師團隊」、「全球購」為之背書,用種種方式誤導消費者,把一個連保健品都算不上的普通食品跟「病」和「葯」勾連在一起。

再看一下這張圖,玩個「找找看」的遊戲:你能找出多少個地方與「病」和「葯」有關?

根據《電子商務法》38條: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2018-08/31/content_2060834.htm

以及《消費者權益法》第四十四條: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3-10/26/content_1811773.htm

這就是我一再論證京東「明知或者應知」的原因。

另外,除了前述《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禁止用治病宣傳食品和保健品之外,《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第九條也值得注意: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5/content_6858084.htm

搜索「慢阻肺」排前面的都是這類「營養膳食補充劑」,請問:京東能證明這是自然搜索的結果而非競價排名嗎?

四、從「慢阻肺」到「肺結節」

實際上,這一周京東也不是無所作為。

我發朋友圈的第二天,截圖顯示的DAUBLNATUR產品已經去掉了「慢阻肺」的字樣,首圖變成了「呵護肺健康」,點進去只保留了「肺結節」等其他內容。

然後我在京東搜索「慢阻肺」,也看不到「慢阻肺沒了」「勝過呼吸機」字樣,而是「肺結節沒了」「專消肺結節」等,另外,也看不到DAUBLNATUR這家公司的產品,而是「TTU」、「WUEIS」、「ALLNATURE」這幾家。

這是我4月20日對其中一家產品信息的錄屏:從這條視頻中可以明確看到:1、「全球購」和「京東買葯」是產品的前綴,這不可能商家自己想加就能加;

2、首圖右側的「京東買葯十周年」可點擊,進去是「京東買葯十周年慶」的主會場,下面還有「全球找葯上京東」;

3、標題同樣有「清肺護肺結節消除磨玻璃咳嗽慢阻肺」等關鍵詞,這些都與疾病和葯有關;

4、商品信息是「營養膳食補充劑(非食健字)」,只是普通食品,不能與疾病和療效掛勾。

5、同樣有京東互聯網醫院公共營養師團隊為該成品背書,聲稱可以有效改善「肺結節」、「胸悶胸痛」、「肺虛」、「咳嗽」等。

6、同樣有一堆各種宣傳素材,權威認證、真實反饋、疾病描述等,最後有一行小字標註:「注意事碩(應該為「項」),本(漏了一個「品」字)為營養膳食補充劑,不可代替藥物治療」。

7、其中有一條「買家評價」明確表示「西藥消炎副作用大」「西藥全部停服,只吃槲皮素」,截屏如下:

我不知道大家累不累,寫到這裏我已經有點累了,但是,「魔鬼就在細節之中」。

下面討論一個提神的話題:為什麼會用「肺結節」替代「慢阻肺」?

因為相比「慢阻肺」,「肺結節」有諸多優勢:1、受眾更廣,根據美年健康2022和2023年年度藍皮書顯示,肺結節均以54%的檢出率位列體檢異常結果第一名(樣本量接近2000萬人)。也就是說,在中國做過CT體檢的人里,每兩個人就有一個被告知"發現肺結節",潛在受眾規模是慢阻肺患者(約1億人)的數倍。

2、良性比例高:根據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醫學科學院院長王辰在衛健委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的說法,約97%的結節都是良性的,無需治療,僅需定期隨訪監測。 

明白了嗎?「肺結節」基數大而且大部分無需治療,所以你吃了這些「消除肺結節」的東西,第一不會像「慢阻肺」那樣耽誤治療,第二無法證偽是否有效,是一個絕佳的收割名號。

還記得當年的「宮頸糜爛」(已更名為「宮頸柱狀上皮異位」)嗎?一個正常的生理現象,成了無良診所利用女性對「糜爛」一詞的恐懼,引導她們接受昂貴的過度治療——「消除肺結節」就是今天的「治療宮頸糜爛」。

肺結節有相應的風險評估手段,我不是讓你完全不管,但注意:沒有任何指南會推薦服用槲皮素、草本補充劑等產品,因為它沒用。

而在上述產品介紹中是這樣製造焦慮的:

而這樣的產品在京東多得不得了,寫到這裏我又去錄了一條視頻:至此距離我提醒投訴京東已經過去快9天了。

需要注意的是,用「肺結節」替代「慢阻肺」雖然有諸多「優點」,但事件性質並沒有變,「肺結節」仍然是一種病,無論是保健品還是食品,都不能藉此進行營銷宣傳。除了前引法條,《食品安全法》規定如下: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6bff4ef87291497fa72949e1fc88efb5.html

對於電商平台來說,應及時受理投訴,處理違法廣告,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制止違法廣告,並遵守下列規定:(二)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通知改正、刪除、屏蔽、斷開發布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保留相關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六)依據服務協議和平台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用戶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5/content_6858084.htm

五、結語

綜上,我認為京東和京東健康明知或應知海外賣家將普通食品以治病名義宣傳,且經投訴仍不及時處理,未能履行審核、監控和制止的義務,合理懷疑可能存在「共謀」,應受到相關法規的處理。

我特別不理解這麼干背後的邏輯是什麼?尤其是提醒投訴之後仍然不處理的原因(僅針對單一產品局部清理並繼續售賣)。這是跟醫藥相關,不是優思益葉黃素那樣的智商稅,各個條線就沒人意識得到其嚴重性嗎?是哪一個層級的人指使\允許\默認這麼乾的,京東健康拿下各類醫藥牌照,是讓你們這樣胡搞嗎?這是完全沒有風險意識,還是徹頭徹尾的利令智昏?

京東健康是上市公司,根據向港交所披露的2025年年度業績報告,總收入增加了26.3%,主要是由於銷售醫藥和健康產品所得商品收入增加24.8%,線上平台、數字化營銷及其他服務所得服務收入增加34.1%,服務收入的增長主要是由於數字化營銷服務費增加,主要歸因於平台上的廣告主數量增加。我特別想知道:你們銷售的「健康產品」中有沒有前述這些產品?如果有,佔比多少?以及你們收入中的「數字化營銷服務費」中有沒有上述這些產品的廣告費?如果有,佔比多少?你們有沒有向投資者披露過這類風險?

另外,你們的口號是做「國民首席健康管家」,「成為國民健康第一入口」,讓「用戶把健康託付給我們,這是最重的信任」,請問就是這樣做「健康管家」、「第一入口」和對待「用戶信任」的嗎?

再說一遍我的訴求:我要求這類打著醫療旗號的食品/保健品全部下架,主動通知購買過的消費者退貨退款,並提醒病人可能存在的風險。

在此也提醒購買過這類產品的消費者主動向京東提出賠償訴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十四條有明確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我也有希望有律師介入這一事件,這類公共事件需要有專業法律人士的參与。

最後,我呼籲相關部門進行監管。

此前的「優思益」違規事件,國務院食安辦、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很快部署核查,並對平台企業進行了約談。人民日報為此發表評論稱「『優思益』絕不是個案……關於『優思益』的調查,要徹查一案,斬斷一鏈,規範一類!」

2026年2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將於今年3月開始,組織在全國範圍開展為期半年的,網路食品、保健食品銷售虛假宣傳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嚴厲打擊三類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嚴厲打擊各類虛假宣傳行為;二是嚴厲打擊違法廣告行為;三是嚴厲打擊平台機構違法行為。其中針對第三點特別提到:「對平台放縱虛假宣傳、對亂象『捂蓋子』的,一律從嚴約談、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有此兩件事,我相信這類亂象今年一定能得到徹查,願天下無賊。請把這篇文章轉給自己親朋好友,提醒注意。

PS:跟京東的人說幾句:1.不要試圖來公關我,沒有用;

2.也不要試圖刪我稿子,我這人沒啥別的本事,就是比較有耐心,你們可以去了解一下;

3.不要試圖銷毀證據並詆毀我材料不實,我已經做了電子數據存證和固證(所以應該媒體介入,搞得我還要自己花錢),另外,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你們有義務「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採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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