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周強、曹建明公然為610站台的陰毒手段
轉自:明慧網
問:A律師,您好,今天想請教一個問題,是關於中共打著法律的幌子迫害法輪功的新動態,比如這一兩年被無罪釋放的案件逐漸多起來,您長期關注這方面的案件,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答:正好最近剛剛發現一個問題,一個讓我再次驚愕到目瞪口呆的問題,一個隱藏極深的陰謀,或者說陷阱、禍胎。唉,我不得不承認,要說610邪惡機構的狡詐,真是超過九尾妖狐幾萬倍。
問:中共的邪惡與殘暴,您了解也不是一天兩天了。而且到今天,對法輪功的迫害已經是在走下坡路,到這個時候了,還有什麼新花招能出乎您的意料?
答:聽我從頭說起。先接您剛才所述,無罪案例逐漸增多的情形。分析原因,我感覺有三個,一是去年初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針對迫害法輪功出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從表面上看,似乎比以前處罰尺度略微放寬,好像是說下手不是那麼狠了,而且它是在以前幾個倉促拼湊的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再拼湊了一下,再加上這些年司法系統在實踐中打著法律的幌子迫害法輪功積累的經驗,所以從條文上給人感覺好像規範些、趨緩些,以至於有律師總結出這個解釋出台的原則是「能不抓就不抓,能不判就不判」。
問:可是大家都知道迫害法輪功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為什麼日暮途窮了,還弄出這麼個東西呢?給人感覺似乎是重申中共的迫害立場和給底層參与迫害者打雞血,是倒行逆施?
答:歷次政治運動表明,中共做惡,如果不是形勢把它逼到那個份上,從來它都不會自己遷過自新。而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當初掌握權力的參与者太多,他們都知道停止迫害就意味著被清算,所以只要這些人權罪犯中有一個還在台上,他就要拚命維持這場迫害。
問:是的,毒藥再怎麼過濾也無法變成飲料。您說迫害案例減少的第二個原因是什麼?
答:江澤民犯罪集團的失勢、被抓,使一些司法者多少心有餘悸。使他們不願意繼續給610做傀儡,主動停止做惡,避免將來成為替罪羊。第三個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輪功學員持續十幾年講真相,喚醒很多司法者的良知,他們儘可能在保護這個飽經磨難的修鍊群體。這是最難得的。
問:沒錯。法輪功學員用他們經歷的血與火的苦難,用他們的大善大忍之心在喚醒著世人的良知。快說說您剛才提到的那個隱秘的陷阱,到底是怎麼回事?
答:還是剛才談論的這個司法解釋,您看一下,條文不多,您只看一條,第十五條,就足夠了。
問:第十五條內容是:「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哦,我看明白了,這裏涉及到誰有權認定邪教的問題。我們一直說邪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的行政機關或立法、司法機關能說了算的。看這一條確實挺邪惡,這表面上說是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在認定「邪教」,而且是地市級以上公安局就有權認定。
答:你已經看出了兩個問題。在正常國家,一個宗教、信仰的好與壞,從來就不是立法、行政、司法機構說了算的。這是當代文明世界的常識。但是在這個司法解釋里,它偏要說「公安機關就能認定」,而且呢,地級市以上的公安機關就能認定,這意味著全國地級市公安機關,加上省級公安機關,再加上公安部,三百多個公安機關有權、有能力認定「邪教」。
問:而這些大大小小的公安機關還都是姓「黨」的,信奉無神論的。
答:是,一個無神論的機構,去認定哪個宗教信的神是真的,哪個宗教信的神是假的,這簡直是自心生魔呀,只有魔鬼才這麼干。
問:對了,我們一直說,2000年出台的文件里,公安部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共認定了14個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它這樣從新授權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認定,這不是意味著下級公安機關可以跳開公安部認定的邪教,隨便給人扣帽子嗎?
答:是的。它就是為了否定當初的14個邪教里沒有法輪功這種事實。表面上說公安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實際上是受各級610機構嚴格操控的,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610和國保警察或者壓根就是一幫人。我看了一些案卷,實踐當中具體由誰出具「認定意見」呢?「某某市公安局反邪教辦公室」、「某某市公安局反邪教專案辦公室」、「某某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等,說白了,就是公安部門內部的610機構,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邪惡組織。這是第三個問題。
問:還有其它問題嗎?我怎麼看不出來了?
答:還有至少三個問題。這份文件里沒有公安部的聯署,但是卻對公安部的下屬機關設定權力和責任,這屬於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濫權,越俎代庖,明顯違反了《立法法》。當然這個文件之所以沒讓公安部聯署,也是怕被人翻起「14種邪教(公安部辦公廳參与認定了7種)中沒有法輪功」的舊賬。這是第四個問題。第五個問題相當重要。就是公安機關出具的這個「認定意見」的問題。
問:刑事案件里一般不都是用「鑒定意見」或「鑒定結論」嗎?這個「認定」是不是和「鑒定」一回事?
答: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認定意見」這個法律術語。《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列出七大證據,其中,只有「鑒定意見」,沒有「認定意見」。鑒定是指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才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所以鑒定一般指自然人,如最常見的法醫。如果是機構鑒定,那麼該機構內的鑒定人必須要簽名,這是最起碼的。
而這個「認定意見」呢?這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借用這個司法解釋創製的一個遊離于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外的術語。它和「鑒定意見」只有一字之差,而陰謀就藏在這一字之差里。因為「認定意見」不屬於《刑法》、《刑事訴訟法》裏面的法律術語,所以就沒有對出具它的主體的資質要求。說白了,蓋個章就可以,不需要這個機構有什麼資質,不需要機構里的任何人有什麼專門知識、專業資格,不需要哪個人簽字負責,當然也不需要任何人承擔責任。
問:竟然有這麼荒唐!
答:這還不是最荒唐的,最荒唐的是第六個問題。在刑事訴訟法條文的程序設置上,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彼此是有互相監督、制約的,儘可能避免錯案發生,或者至少是各有分工的,禁止互相干預。但在迫害法輪功的操作流程圖上,國保支隊、國保大隊、反邪教辦公室是首當其衝的打手,他們把法輪功學員綁架后,經過檢察院、法院出去轉一圈程序,最終認定「犯罪證據」、認定有罪的關鍵環節又回到了綁匪手中。從起點到終點,通過司法解釋立法的方式確保迫害的結果必須嚴密掌控在610手裡,過程當中的法律程序:法院、檢察院統統都成了地地道道的傀儡。從這個司法解釋看,周強、曹建明等人權惡棍是公然為各級610邪惡機構站台,相當於閻王為小鬼當差。
問:太不可思議了。可是,這個文件出來一年多了,為什麼幾乎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
答:我們每個善良人都可能嚴重低估了中共的邪惡。我也是最近看各地迫害案卷中的「認定意見」,越看越感覺不對勁,經過深入了解才發現端倪的。本來願意代理法輪功案件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就少,很多律師也對中共迫害法輪功方面的所謂法律條文感到厭惡,所以很少有人仔細推究。這個司法解釋公布的時間正好安排在過年前兩天,很多人由於忙年無暇他顧。更關鍵的是,如果不結合實際案卷中隨處可見、明目張胆的「認定意見」,很難對這個邪惡的陰謀有整體認識。可以肯定的是,是610機構操控了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
問:從法律上有什麼好的辦法可以破解610機構的邪惡陰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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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也不難,兩頭入手。從源頭上,以這個偽裝的司法解釋為證據,投訴、舉報、控告周強、曹建明等人權惡棍為610站台的犯罪事實,他們的確是在利用這個所謂的司法解釋實實在在破壞《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使《刑法》300條不能正確適用,使《刑事訴訟法》形同虛設。他們是司法界的敗類,惡貫滿盈。在具體的迫害案例中,利用好「排除非法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一定要把「認定意見」排除掉,把這個邪惡而非法的證據排除掉之後,他們搶劫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物品都是無罪證據,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法輪功學員守護信仰、講清真相的努力與《刑法》300條毫不相干。在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上,法官和公訴人都是揣著明白裝糊塗,我們提出來,他們應該慎重對待。必要時提出忠告:今天不做傀儡,明天就不會成為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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