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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濫權實錄:0930被捕人有氣球和剪刀 疑遭老屈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律政司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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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實錄:0930被捕人有氣球和剪刀 疑遭老屈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撤控

  • Date 2020-05-04
  • Case ID 58127

網民於2019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發起「黑氣球活動」,呼籲示威者攜帶黑氣球到尖沙咀星光大道示威。活動前夕,警方在屯門舊咖啡灣泳灘拘捕兩名年輕女子,指她們管有 58 個裝有液體的氣球等,並控以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2020年5月4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時,控方表示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再繼續檢控,申請撤回控罪。兩女獲撤控後在庭外表示,希望警方反思「系咪要繼續浪費納稅人嘅錢,做不切實際嘅控告」。

兩人今日沒有訟費申請,在庭外表示對撤控感驚喜,但認為案發時自己沒有做仼何犯法行為,故控方不會有足夠證據檢控。二人批評警方濫捕,但不會因為曾被檢控而減少參与社會運動,並呼籲「大家唔好放棄抗爭者,抗爭者都唔好放棄」、「(抗爭者)要堅持」,又寄語「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楊姓( 26 歲,教學助理)及庄姓( 25 歲,福利工作員)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 9 月 30 日,在青山公路舊咖啡灣泳灘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 58 個裝有液體的氣球、1 個裝有可疑易燃液體共 640 毫升的樽、1 包麵粉、1 罐藍色共 1 升的油漆、7 樽油漆、1 個辣椒油空樽、5 樽墨水、1 樽胡椒粉、4 碗混合液體、1 個打火機、15 個切開的網球、24 盒火柴、1 卷麻繩、1 卷強力膠紙、1 把美工刀、1 把剪刀及1 盒塑膠手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妨礙是普通法的可公訴罪行。該罪行指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作為或行為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第11(1)冊 (第四版再版 )第 315 段 )。

– 提出虛假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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