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香港新聞

黎智英涉刑恐案被判無罪 港府律政司提上訴

壹傳媒創辦人資料圖片 © 路透社圖片

(來源:法廣RFI 作者: 弗林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多利亞花園參与紀念六四集會後,被控刑事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該案本月初被裁定黎智英受控罪名不成立,據悉,香港已於17日對案件提出上訴。

現年71歲的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園內近音樂亭,威脅《東方日報》男記者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記者受驚。該案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和罰款2000港元。受理這一案件的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此前已於今年8月28日舉證完畢,並於9月3日對案件作出裁定,根據法庭裁決結果,黎智英受控的罪名不成立。據香港01報導指,就案件宣判結果,律政司方表示,針對裁判官的無罪的裁決,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據悉,涉事男記者早前出庭供稱,他于當晚在正常採訪工作期間,遠距離拍攝被告黎智英,遭被告「怒視」。該記者其後快將完成拍攝工作和收機,黎智英突然來到半米之外,用右手食指指向他,用粗口辱罵,並稱「我一定會找人搞你」、「我拍你照了」等。令該名記者心理受創,需向精神科醫生求助。庭審中,控方表示,記者有權拍攝公眾集會,而且記者拍攝被告時一直與被告保持距離,如果被告不想被拍攝,應遠離記者,而非走近記者。

西九龍裁判法院對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裁判官認為,黎案發時只是一個失控的人,並無足夠證據證明黎想威脅事主,而「搞x你」中「搞」意思未必是傷害對方。裁判官還指出,事主稱事後確診患上適應障礙症併發抑鬱情緒,替他診斷的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並非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故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事主記者X的癥狀是黎所導致。

影片拍得事主X聽畢黎的說話后,臉上仍有笑容及發笑,裁判官指,不能否認人們會嘗試以輕鬆手法緩和緊張氣氛,但她不能相信一個感到受威脅的人會微笑和發笑,可見事主X不把黎的說話當作是一回事,甚至還嘲弄黎。反之,黎智英指罵事主X后,再兩度返回原地指罵,裁判官認為黎僅屬衝動而出,並無預謀,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黎意圖威脅事主X,只能證明黎當時是一個失控的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作為在去年反修例運動中曾被官媒《人民日報》列為「禍港四人幫」之首的黎智英,他目前官司纏身,除有被指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外,還面臨5宗案件、共涉7項控罪,包括涉嫌刑事恐嚇記者、2019年涉嫌分別組織和參与3場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在今年六四于銅鑼灣維園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將被控等。針對司法壓力,黎智英此前在8月被捕時說,「我兩手空空來到香港,所得一切都歸功於香港之自由,如今感恩得以生命回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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