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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准以千萬元保釋不得受訪或發文 控方即提上訴

2020年12月23日 18:47 PDF版 分享轉發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料圖片
創辦人資料圖片 © 路透社圖片

(來源:法廣RFI 作者: 弗林 ,文章內容不知真假,也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罪,被拒保釋還押候訊,其後突遭加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同樣不得保釋,案件均押后至明年4月16 日再訊,他隨後就兩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處理。李法官12月23日裁定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元保釋外出。控方在法官批准保釋后,隨即表示將會向上訴,並申請于上訴期間將被告人羈留,現暫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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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蘋果日報》周三報導指,法官批准黎智英于等候提訊期間,以合共1000萬元現金及30萬元人事保釋外出,但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可能會被視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行為,即不得會見外國官員、不得接受電視、電台或網上訪問、不得在紙本或網上發布貼文、評論和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推特。與此同時,獲保釋后黎智英須居於報稱地址,除了向警署報到及到庭應訊外,不得離開住所。他還不得離開香港、須交出旅遊證件、以及每周三次向警署報到。

據悉,庭上控方要求盤問黎智英的三名人事擔保人士,辯方要求以內庭形式進行,現在休庭清場。據知三人為榮休主教樞機、律師何俊仁及香港浸會大學客席教授吳明德。報導指,現年73歲的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控方續由律政司高級助理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得知裁定結果后,周天行即時表示,引用終審法院條例第 35 條,提出將會上訴,並申請于上訴期間將被告人羈留,現暫時休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在檢控人獲給予上訴許可或表示有意申請上訴許可后,上訴庭或原訟庭可因應檢控人的申請作出命令,規定在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待決期間,繼續將被告羈留、或指示在上述期間被告須獲准保釋始可離開。

當天黎智英的親友和同事到庭支持,包括兩名兒子黎見恩、黎耀恩、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香港《壹週刊》前社長楊懷康、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何俊仁、李永達、胡志偉、李卓人、梁國雄及吳文遠等。報導指,當黎步入法庭后,親友向黎揮手打招呼,黎則向他們做出心型手勢。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