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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解濱∶電話監聽在美國合法嗎?

2016年09月04日 13:19 PDF版 分享轉發


ZT 解濱∶電話監聽在合法嗎?

作者∶解濱(美國)
最近逃亡香港的美國情報人員斯諾登向媒體拋出的「猛料」震驚世界∶美國國家安全局()通過電話公司拿到了美國千百萬電話用戶的通話記錄,建立了一個通話記錄資料庫,此所謂PRISM計劃的一部分。 至於他說的NSA通過網路服務公司監視網民的一些信息這件事,遭到了那些公司的一致否認。電話監聽其實早就不是什麽新鮮事了。 在當總統時,也出現過NSA大規模搜集美國民眾通話記錄的事情。 七年前我就這個專題寫過一篇文章《漫談美國的電話監聽》。今天看到國內某官媒對這件事的報道和歪曲,那根本就是混淆視聽。所以我要把這件事再說一遍。

世界各大媒體對這件事感興趣,那是因為它有可能涉嫌侵犯美國公民隱私。但這一次美國的在野黨共和黨並沒有拿這件事大做文章。七年前布希當局大規模搜集美國民眾通話記錄時,當時的在野黨民主黨也沒有抓住小布希不放。這是為什麽呢?這是因為國家安全局收集美國人的通話記錄或是要經過法律程序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誰也沒轍。 如果有人反對這種做法(本人亦對這種做法持過懷疑態度),最好先搞清楚這件事到底是怎麽一回事,然後還不高興的話那就給自己選區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寫信,建議修改法律。

本文的讀者無論居住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無論您使用的是最老式的有線電話,還是最新一款的手機,您都不能保證您的通話不被您居住國的政府的監聽。您打出和接收的每一通電話,您所在國的政府可能比您自己了解得更清楚。所以,我們不妨了解一下電話監聽到底是怎麽一回事。

什麽是電話監聽?

電話監聽,顧名思義,就是對電話用戶的通話實行「監」和「聽」。請注意「監」不等於「聽」。監,監視也。這就是把某人所有的接和打的電話的時間、對方號碼、通話時間長短都精確地記錄下來。這種信息就叫做「詳細通話記錄」,電話公司里管它叫CDR—「Call Detail Record」。本文一開頭說的美國國安局搜集公民的通話記錄,就是指這個。諸位的手機里以及每月的電話帳單里就有這些記錄。您也可以上網查詢自己的通話記錄。 可別小看這些記錄。平常沒人留心它們,可是一旦出了什麽大事,它們就大有用武之地了。執法機構可以根據這些記錄來尋找線索和提供證據。美國政府搜集這麽大的數量的通話記錄應該是進行某種data mining,以找出恐怖嫌疑者的蛛絲馬跡。

還有一種對電話通訊的監視,是針對來歷不明的電話尋找發話人的信息。這一類業務,電話公司里叫「Call Trace」。這也是的破案工具之一。比如說,對於恐嚇、勒索、綁架案件,往往需要在幾分鐘甚至幾十秒內查出發話人的身份和地址。電信服務商通常提供即時的這種法律服務。特殊的情況下您也可以受惠于這種服務。比如說,您要是一直被某人電話騷擾,但電話不顯示對方的電話號碼(對方可以輕易隱藏其號碼),您除了可以向電話公司要求更換自己的號碼外,您也可以報警。警方可以輕易地幫您查出對方的號碼甚至身份。當然,如果對方使用公用電話,您就只有自認倒霉了。

還有一種電話監視,叫call location trace,這就是追蹤手機電話的方位。只要手機是打開的,即使不通話,電話公司可以根據手機信號到達附近各個微波塔的時差來判斷電話持有者的具體方位。 這一點對於門十分重要。 例如上次波士頓爆炸案劫持了一位老中的車逃跑,但那位老中的iPhone丟在車裡。 警察就是根據那個iPhone的信號跟蹤那個恐怖分子。

以上講的都是「監」。「監」不是「聽」。請注意NSA只負責「監」而不負責「聽」。一旦到了要「聽」的地步,問題可就嚴重了。那個工作一般是由執法部門來運作,如FBI,各地警察局等。

「聽」,顧名思義,偵聽也。英文就是Wiretap,不過那是老皇曆了。英文新的說法叫Electronic Surveillance。與其他偵查措施相比較,電話偵聽最大的特點在於它的隱秘性,即偵查機構在實施偵聽的過程中,不用對嫌疑人進行面對面的調查,也無須取得通話人的同意。被偵聽的對像處於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交談時自然無所顧慮,甚至直接透露犯罪的具體情節,使執法機構得以沿循有關線索查獲犯罪嫌疑人或有關物證;在偵聽的同時將通話內容予以錄音,在此後的審判中也可作為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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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偵聽是如何實現的呢?

電話偵聽的技術是隨著電話通訊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更新的。早先的電話偵聽是手工的,辦案人員往往偽裝成電話公司的工人,跑到嫌犯的家附近,爬到電話線杆子上,把耳機的兩條線往電話線上一搭,就開始偷聽了。「Wiretap」這個詞由此而來。這種偵聽對於辦案人員來說往往是苦不堪言。由於不知道對方何時開始通話,辦案人員經常要在電線杆旁苦等數小時,飽受風吹日晒雨淋,搞不好還會摔下來。更糟糕的是,這種原始的辦法在接線的一瞬間電話中有種怪聲音,往往會被對方發現。

當機械電話交換機和錄音機出現后,電話監聽就容易多了。辦案人員往往只要把一個錄音裝置往距離嫌疑人家很遠的電話幹線上一掛,就可以回去靜候佳音了。被監視的一方只要一撥通電話,錄音裝置就自動啟動。由於這個過程是同步的,被監視的一方無法察覺有人在偵聽電話內容。這種裝置有很多種設計,至今在美國的一些古董商店裡仍有出售,本人就買了一個。這種老式監聽技術早已被淘汰。

當程式控制交換機和數字通信出現后,電話偵聽曾面臨過很大的挑戰——老古董都玩不轉了。在1994年CALEA(下面要詳述)法律頒布后,各電話公司都在設備里加裝了協助偵聽的儀器。如今,偵聽的法院傳令一到,電話公司可以在幾十秒種內用電子開關接通偵聽線路,而錄音更是使用了最新的光刻技術,確保萬無一失。所以老美把這叫做Electronic Surveillance,因為它確實全部實現了電子作業,不再有任何搭線的過程了。有的電影里描寫辦案人員把一個靈巧裝置偷放到嫌犯的電話上,然後開始偷聽。這其實是賣噱頭。他們只要把一紙法院傳令傳真到電話公司就可以隨心所欲地監聽了。

在手機電話問世后,電話監聽曾一度被廣泛濫用。老式的「大哥大」用的是模擬信號,任何人都可以去電子商店買個無線電掃描器來隨意偷聽人們的無線電話。當年美國眾議院長金瑞奇的電話就被人偷聽過,還導致了一場風波。但是在GSM和CDMA等數字通話技術普及后,業餘偷聽者就偃旗息鼓了。

近年來IP電話盛行,給政府監聽又帶來了新的挑戰。不過,假如您的IP電話服務是運營商(例如iTalk BB或 Skype)提供的,政府還是可以監聽的。但是您要是使用用戶之間直接的IP電話這一類的通訊軟體來通話,政府就拿您沒轍了。如果您再把通訊給加密,就是神仙很難聽到您在說什麽了。

總的來說,美國對於百姓的電話偵聽基本上是要經過電信服務商的。有傳說美國政府也可通過間諜衛星來直接搜集美國人的無線通話內容,這一類的故事是胡說八道。

電話監聽在美國合法嗎?

前面說到,電話偵聽最大的特點在於它的隱秘性。監聽的隱秘性也使其與公民的言論自由、通訊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利緊密相關。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個人之私生活、住所或通訊,不容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美國第四條修正案明確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言說明搜查的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否則不得發出搜查證或扣押狀。這個規定用通俗的話說就是,政府執法人員若要對公民進行搜查或監聽,必須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必須首先從得到许可。

美國最早的電子監聽,要追溯到內戰期間林肯授權監聽敵方的電報通訊。監聽能否作為犯罪偵查手段在刑事程序中使用,最早的爭論也發生在美國。1928年,在Olmstead Vs.US.,277US.438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警察的秘密監聽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最後以五比四的票數通過了判決。法官們爭論的焦點在於監聽行為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關於人身、住宅和文件不受無理由搜查的規定。判決的多數派採用「物理入侵理論」對憲法第四條修正案進行了字面解釋,認為單純的監聽既沒有物理入侵嫌疑人的場所,也沒有扣押嫌疑人的「物品」,監聽到的內容只是「談話」語言,因此,不構成憲法意義上的搜查和扣押。換言之,除非監聽伴有物理入侵的行為,否則警察的監聽行為不受憲法第四條修正案關於搜查和扣押的正當程序要求的約束。

但在1934年,通過的《聯邦通訊法》對監聽的態度發生了急劇變化,該法第605條規定∶未經發送者授權,任何人不得對通訊進行監聽,不得將監聽的存在、內容、物體、主旨、結果、意義向任何人予以泄露或發布。《聯邦通訊法》是美國開始通過成文法對監聽問題進行規制的首度嘗試。在這以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了多個與監聽有關的案件,確立了這樣一個總的原則,即∶監聽是一種搜查行為,必須同其他的搜查方式同等對待。

進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后,聯邦和州的各種執法機關違法監聽的問題日漸突出,私人之間的監聽行為也越來越普遍,因而政府和國會對於以法律手段規制監聽的必要性已有足夠的認識;另一方面,為了對有組織犯罪等進行有效的偵查,要求確認對電話等通訊的監聽作為偵查的正式手段的呼聲也漸趨高漲。面對這種現實,美國國會於1968年通過《控制犯罪與街道安全法》,對於運用電子的、機械的及其他手段監聽任何電子通訊或口頭會話的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明確賦予了偵查機關廣泛的監聽權力,但是這必須得到司法部官員的批准和法庭的授權。該法的公布取代了1934年《聯邦通訊法》第605條對監聽的規定,是美國迄今為止規範秘密監聽的有效法律文件。

美國國會在1978年通過《外國情報監視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 FISA),試圖限制政府日益擴大的執法權力。這項法律規定,如果總統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某人有恐怖分子的嫌疑,而欲對其進行電子監聽,必須首先獲得設在司法部內的秘密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法庭(FISA court)的批准。監聽的目的不是為了搜集刑事訴訟的犯罪證據,而是為了截獲有關外國人以及外國情報人員的情報。

進入八十年代后,美國通訊技術日益完善,古老的機械式電話交換機被先進的電子程式控制交換機取代,低質量低通量的模擬通訊被高質量高通量的數字通信而取代。這就給政府的電話監聽帶來很多困難。國會在1994年通過了數字通訊監聽法案(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 — CALEA),規定通訊服務商必須為執法機構提供電話監聽的技術方便。

在2001年「九一一」恐怖襲擊事件后,出於對恐怖襲擊的擔心和保衛國土安全的考慮,美國國會又通過目的在於加強政府執法機構監視和調查權力的《愛國者法案》。這個法律在跟蹤和截獲通訊方面,擴大了政府執法人員監聽的權力範圍,使得他們更容易跟蹤被監視的對像。

在2006小布希當局大規模監視民眾通話事件曝光后,在2007年和200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Protect America Act of 2007」和「FISA Amendments Act of 2008」,對FISA進行了一些修正,使2006年那樣的大規模監視合法化。 這一次由斯諾登披露的PRISM計劃就是在以上兩個法案出爐后得到美國的外國情報特別法院(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 FISC)批准后執行的。 可以說奧巴馬當局借了小布希當局的光。 從美國法律的角度來看,它並沒有違反美國的法律。這也就是為什麽共和黨並沒有對奧巴馬當局的這一計劃說三道四的。

雖然有這些法律,美國在電話監聽的問題上還是有许多模 兩可的情況,例如僱主是否可以不打招呼監聽僱員上班時間的通話,父母是否可以監聽未成年子女的通話,等等。但本文一開頭說的NSA搜集公民的通話記錄,應該是符合美國法律的。

至於美國政府監視互聯網上和外國人有關的信息,我想,如果美國政府不這麽干,那才是天大的怪事。有幾個國家不幹那種事情啊,憑什麽美國不可以干? 這不過是間諜行為的延伸。 世界上有幾個國家不搞間諜活動? 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介紹M國政府「黑」掉伊朗核計劃的故事。

在美華人打往中國的電話是否被政府監聽?

由於是國際長途,監聽就牽涉到兩個政府了。 美國政府要偵聽你的通話,要經過法院批准才行。方面要偵聽你的電話似乎不必經過多少法律手續。中國這方面的法律不是很清楚。最流行的是國內網站上的一種說法,這就是解放軍總參三部相當於美國的NSA,有N萬大軍負責類似的工作。

怎麽知道我的電話被政府監聽?

除非監聽者或您的電信服務商告訴您,您沒有任何辦法知道你的電話有沒有被監聽。不過,您要是實在不放心,也可以採用一些措施來防止電話監聽。一是鄉音盡量重些,發音盡量模糊些,速度快些,讓計算機無法識別。二是使用暗語,與監聽人員捉迷藏。三是使用不通過服務商的IP電話來打電話(電腦電話)。有些IP電話軟體還有加密的效能。這是最好的辦法。

2013-06-14

原題∶細說美國的電話監聽。更多作者文章請見其博客∶http://blog.creaders.net/bxie1/

2013-06-15

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轉載請指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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