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香港有三百幾萬人雙重效忠
民主黨創黨主席、香港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揭發,自從所謂“人大釋法”以來,其解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加入了“及其”二字,令香港公職人員與議員,必須同時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令他們必須不但向“特區”效忠,而更須要向“中共國”效忠。
這種橫蠻扭曲法律解釋的“釋法”,本身已經為香港法治帶來嚴重的傷害,可是更可笑的就是透過這種蠻幹,令保皇黨自己也要受到挑戰;人稱為“長洲複核王”的郭卓堅,入稟高等法院複核一些擁有外國護照的議員工程界的盧偉國的議席,這引來的爭議,就不止是議席本身,而是中國國籍法對外國國籍的多重標準問題。
根據人大議決適用於香港的中國國籍法第三條,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再根據人大於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的“解釋”第3條,中國不承認因“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再看“解釋”第2條,中國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NO,因此無論是英國公民(BC)或英國國民(海外)(BNO)在香港及中國,都不得享有英國領事保護權云云。於是一種最奇特的現象產生了,即中國一方面不承認這個因“居英權計劃”或“英國國民(海外)身份”得到的“英國護照”,卻又因為這個“不承認”的英國國籍,會產生“雙重效忠”,以及違反效忠於“中共國”的問題。
原本根據基本法67條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特區永久居民,也可當選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然而更加荒謬的限制卻在香港法例第542章的《立法會條例》第37條(2)和(3),即除了指定的12個功能界別之外,要有效成為立法會候選人,則必須是中國公民之外,更沒有中共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經歷了2010年的“政改”,立法會議席由60個增加至70個,而立法會條例卻從未修改這部份,因此實際上非中國公民的立法會議員,最多只能有17.1%,較原本限制的20%為低。
然而隨著所謂的“人大釋法”進一步扭曲,“居英權計劃”下的英籍香港人,卻面對著一種荒謬的情景,即中國一方面不承認你的英國國籍,但當你想參選立法會或公職時,卻突然說這個“不承認”的國籍與護照,會引致你“叛國”而不乎“效忠”的要求。人說世界上有兩種邏輯,就是正常的邏輯與“中國邏輯”,這種透過人大胡亂解釋法律的做法,令“中國邏輯”在香港達到了極致!
更古怪的是《立法會條例》其實只規限外國居留權,卻未有規限沒有“外國居留權”的外國護照,如英國國民(海外)的BNO護照;因此在釋法前立法會議員只需要放棄擁有外國居留權,而毋須放棄BNO;然而問題來了,根據英國這個護照發行國的定義,BNO仍然是“英國國籍”,只是“沒有英國本土居留權”的“英國國籍”而已,而且英國承認“雙重國籍”,即本身就容許“雙重效忠”,因此持有BNO,仍然是向英女皇效忠,更由於BNO“終生有效”的性質,即香港人於1997年之前只要曾經擁有過這本護照,則即使護照本身沒有續期,也隨時可以續期。
因此三百幾萬曾經擁有過BNO的香港人,在“效忠”問題上,和李柱銘對“雙重效忠”的推論是一樣的;即擁有BNO就是擁有外國國籍與外國護照,雖然沒有“外國居留權”,但同樣會擁有一樣的“雙重效忠”問題,影響全香港三百幾萬人擔任公職與立法會議員,隨時又面對另一場司法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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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由亞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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