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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丹:CRS在中國落地的真實意

2017年08月16日 9:28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顏丹

近日,陸媒的一篇《讓各大富豪隱形資產“見光死”的政策來了,你怕不怕》的文章如是說道,“過去幾年裡,一些高凈值個人和企業通過地下錢莊、境外保單、攜帶、設立影子公司等形式,非法規避了大量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將巨額的資產轉移到了海外”;於是,“今年5月9日,中國國稅總局聯合六大部委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承諾執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

的業內人士介紹, CRS“旨在通過加強全球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海外賬戶跨國和不合理避稅的行為”。然而,陸媒的文章卻指出,基於這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在不久的未來,中國高凈值個人或企業在海外的大部分金融賬戶信息都將被中國稅務機構獲知”。從CRS致力於打擊“逃稅”、“避稅”的初衷,到陸媒所認為的官方針對“高凈值個人或企業”進行審查的解讀,這兩點之間難以銜接的跳躍式思維,不免讓人覺得費解難懂。中國的“高凈值個人或企業”都要跑到國外去“逃稅”、“避稅”嗎?若真如此,有關部門就要反思了,中國的稅收制度是不是有問題。

有意思的是,國稅總局還在官網上明確指出,“排查的對象主要是金融類賬戶,比如儲蓄、現金、股票、債券、投資性地產、保險、公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家族信託、私募股權基金等”,但“一些非金融類資產,比如房子、珠寶、藝術品、字畫這些是不在監管範圍內的”。由此可見,官方的審查目地好像真的就跟CRS原本的意圖相差甚遠,因為“逃稅”、“避稅”出現在“投資者在交易時就直接被扣取了傭金等各項稅費”的金融領域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小。如果說,針對“儲蓄、現金”的審查是基於懷疑有些人的收入來源非法,那麼,類似“房子、珠寶、藝術品、字畫”這些完全可以用來“洗錢”的高端產品為何卻能成為“法外之物”呢?

說到中國非法收入的來源,首先應該指出的是,與海外眾多國家、尤其是民主國家,其實並不相同。中國最大部分的非法收入,並非來自於那些從事販毒、販賣軍火等非法勾當的犯罪分子的收入所得,而是在國家公權力的庇護下,官員利用權位所謀取的資金。由於大官大貪、小官小貪,從立法、行政到司法,官員的貪腐早已成集團化,因此在掀起“”浪潮之前,中國對官員的貪腐行為,從上到下都在保持沉默。從江澤民大搞“腐敗治國”開始,行賄、受賄在中國就不已再是偷偷摸摸的“不見光”勾當,而是大行其道的正當行為。

直到“反腐”的號角吹響,媒體這才公開曝出“從1995年到2005年,中國有118萬裸官”這一足以證實們實則早就在向海外的數據。2014年,海外有資料顯示,“外逃者資產轉移的辦法,包括利用地下錢莊轉移;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轉移企業資產;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等”。而這些被證實是貪官所採取的轉移資產的辦法,如今卻被陸媒悉數報道了出來。

當然,陸媒報道的目地決不是為了揭露貪官,而是急於把“轉移資產”這頂臟帽子扣在“高凈值個人和企業”的頭上。陸媒發出的大抵就是官方的心聲。在司法獨立、官員財產被公示尚未實現之前,中國任何形式的“反腐”都該被視為是在秘密的執行“家法”,而非依照“國法”。因此,上述《辦法》的出台,也決不是為了懲辦腐敗分子。另外,《辦法》還提到,“國家可以互相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所指的“非居民”是“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或企業”。也就是說,CRS有資格審查的“高凈值人士”竟然只是外國人。

這裏的重點顯然不是在中國居住的老外,而是在外國居住的“非綠卡持有者”。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上百萬“裸官”的家人基本上都是歐美髮達國家的綠卡持有者。因此,從國外發回的什麼稅務信息也好,資產信息也罷,都跟他們全無關係。而裸官們的腐敗資金仍可以無所顧忌的在海外由黑變白。於是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官方針對的並不是腐敗分子,那麼又會是誰呢?

從官方指出的“總餘額超過100萬美元”的“高凈值賬戶”以及“總餘額不超過相當於100萬美元”的“低凈值賬戶”的這兩類幾乎囊括了所有中國普通民眾的標準來看,那些還未來得及移民、卻一窩蜂的在境外進行金融類投資,想以此來規避貶值風險的小中產們,或許才是真正想要審查的對像。這樣的審查顯然並不是因為他們犯了法,而是因為他們的投資資金已從國內轉向海外。

這些曾經在國內投資股市和房地產的小中產們,面對著股市一蹶不振,又遭逢人民幣的持續貶值,看著賴以為生的產業即將崩盤、坍塌,再無收益可圖時,他們必定會感到心慌意亂、急於尋找新的、更穩妥的能讓資產不貶值的辦法。當中國的金融投資收益已經到了一個節點時,這些投資者們自然就會想到要去海外投資,尤其是跟人民幣貶值有關,他們的心情也就更顯急迫。而中共氣急敗壞之餘,只能出台惡法,想要以此來進行管控和限制。

然而問題是,一個《辦法》就能遏制住中國人在財富持續貶值的情況下,急於想要找到某種保值方式的強烈需求嗎?此外,在海外購買金融產品時,完成交易的傭金及稅費是由海外機構一併收取的。只要這些機構符合當地的法律,中共有什麼資格干涉其中呢?從“超過100萬”和“不超過100萬”這種類似於廢話的標準來看,中共或許已是明知插不上手,卻仍要不服氣的跳出來咋呼一下,以彰顯自己的威嚴和震懾力。

回首過往,從中共向來喜歡以“打黑”的名義搜刮民資、以“掃黃”的名義懲治大V、以“反恐”的名義監視群眾的這種流氓作派來看,此番又是否在打著“監管”的名義、洗劫民眾個人資產,就只能任憑大家去發揮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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