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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政府必須提出證據 證明公民「顛覆」言論與行動相關

2017年09月15日 8:33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李怡

除了不能引起“明顯和立刻的危險”之外,現代文明國家對沒有任何憲法、法律、行政和道德的底線。言論自由是絕對的。“任何人跟你說,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我們需要幫你過濾壞的訊息,都是想剝奪你的自由”。

有言論自由,也就意味著行動享受不到同樣的自由。然而,從言論到行動可能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因此,劃分言論與行動的界線,是關於言論自由的關鍵問題。

二戰結束后有一宗丹尼斯案。紐約州政府控告11名美國員,指他們組織共產黨,鼓吹在時機成熟時,儘速採取行動,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最高法院1951年多數大裁決有罪,認為他們不僅是討論馬列主義,而且在“鼓吹”和“煽動”暴力,故被告言論不在憲法保障範圍內。當時是冷戰時期,社會瀰漫反共情緒,輿論支持裁決。

丹尼斯案后,美國政府就認為可以放手對付共產黨人和懷疑親共的自由派言論了。於是社會就進入麥加錫調查委員會的白色恐怖時期,許多被懷疑的政府官員和荷李活影劇作家都受到調查和迫害。不久前上映的電影《荷里活黑名單》(Trumbo)就描述《金枝玉葉》的編劇受調查和坐牢的恐怖故事。

審理丹尼斯案的中,有一位名叫William Douglas的大法官獨持異議,反對有罪裁決,他認為:美共力量極有限,在警察、軍隊等行業中的勢力微不足道,根本不會有“明顯和立刻的危險”;他又認為把“鼓吹”和“煽動”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是危險的,因為這意味著一個言論是否自由不在於言論本身,而在於說話的人的意圖,而意圖是看不見、摸不著、難證明的東西。他說,一旦走上這條路,就“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

“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的災難延續到1957年,美國整個社會才醒過來。那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樁類似的案件,這次法院裁定,政府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言論與任何具體行動有關連。結果因證據不足而判被告無罪。

什麼是與具體行動有關連的言論?比如說,叫人明天九點鐘一起拿武器去攻打警察局,這樣的言論才是行動的組成部份。

這是針對一般民眾。對於掌權力者,則他們的言論本身已經必然是行動的一部份,因此絕對的言論自由對掌權者不適用。比如財經官員不能評論股市,因為這對市場會造成影響,他們的言論是干預行動的一部份。對於大學民主牆的“恭喜論”和“港獨論”,任何人都可以發表反對意見,但行政長官出言譴責就不是言論而是行動:意味整個政府都要跟從她的準則行事。至於指示“校方儘快採取適當行動處理”,就更是壓制言論的具體行動了。

今天你或許反對“恭喜論”和“港獨論”,甚至對其反感,但如果你因此支持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行動,將來一定後悔莫及。正如美國人民當年在反共情緒下都支持丹尼斯案的裁決,但結果是迎來“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的白色恐怖時期。

不同的是:美國有立國精神和社會力量可以令法庭糾正錯誤,香港落入專制強權手中就會萬劫不復。干預言論自由者無異是香港的千古罪人。

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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