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田徑隊隊員、「欄后 」呂麗瑤在其23歲生日于面書上揭發,在中學13歲時受其教練非禮,以按摩為名脫去其牛仔褲與內褲,變摸其私處;呂聲稱,數月前倫敦奧運金牌女將勇敢公開被隊醫非禮的經歷,因此令其萌生說出真相的念頭,希望喚起公眾對兒童性罪行的關注,鼓勵其他受害人鼓起勇氣,說出真相。
引起爭論的,是呂麗瑤沒有公開其教練的姓名,也未有去警署落案作供,讓警方可以對罪行進行調查;要留意此案的特點,即受害人當時未滿16歲,根據香港法律,即使雙方同意也不為法律所承認,特別其中一方為教練,屬違反信任的關係,因此只要呂所言屬實,無論女方自願與否,都屬刑事罪行,這點和一般的非禮案的爭論點──被觸摸方是否有同意,是完全不同的性質。
最應該關注的,是香港遲遲未有對「違反信賴關係」立法-;英國早在2003年的性罪行法案,針對老師/學生等的「違法信賴關係」立法,以保護18歲下的兒童與學生;香港法改會就此寫了報告好幾年,然而律政司卻永遠只忙於為中共打壓市民與民主派,對真正需要保護的香港市民,不屑一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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