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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光:為什麼共產極權國家有底氣自我標榜「民主國家」

2018年01月09日 11:02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楊光

投票選舉(網路圖片)

一、兩種理論

人類政制史上曾經有過——且至今仍在進行著——多種多樣的民主探索與實踐,但在理論層面,人類政治思想史上只曾有過——且至今仍然存在著——兩種頗為不同的民主理論:

第一種是古典的、本質主義、理想主義、甚至有一點烏托邦主義的民主理論,它更加關注民主的遠大理想和實質內涵,即更加關注人民才是統治權力的真正歸屬與目的,更加強調人民——或人民中的多數——的“共同利益”與“共同意志”,更加強調人民對公共事務、政治決策、政府行為自始至終擁有全面的發言權、參与權、決定權、控制權。用我們中國人所熟知的那些經典句式,這種民主,也就是所謂“人民群眾當家作主”,亦即“人民統治”,“人民主權”,或所謂“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為人民服務”,“民有、民治、民享”等等。

從古希臘的“人民大會”式直接民主,到盧梭以“公意”為理論支撐、主張全體公民參与而反對委託代議制度的所謂“”(但盧梭所青睞的日內瓦共和國其實只是一個排除了90%人口的貴族制共和國,很難說有多少民主可言),再到馬克思、恩格斯所主張的由“真正的工人”——而非“受過訓練的特殊階層”——出任一切公共職務、公職人員全部由普選產生(而不是僅僅選舉政治領袖)且依選民意願可以隨時罷免、隨時撤換的巴黎公社式的民主(本人真誠地相信,巴黎公社這樣的民主才是超越了“虛偽的資產階級民主”的“真正的民主”,將來必會“遍立於全球”),就來源於這第一種民主理論及其變種。

第二種是近現代的、經驗主義、程序主義、制度主義的民主理論,它更加關注民主政體的程序設計與制度建構,它的顯著特徵是:將選舉權的平等化、平民化視為現代民主的起碼要求,將定期舉行自由、公正的競爭性選舉以更迭政府的程序規則視為民主政體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將民主理論的重心放在選舉制度、政黨制度、議會制度、體制上面,而不是放在人民或人民中的多數是否在實質上擁有對政府行為的全程參与權或操控權,亦並不在意“人民統治”或“人民主權”是否在根本上有何種可能得以實現。這種注重經驗與制度的民主理論,也可以叫做選舉主義的民主理論。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今世界上,人們所公認的民主政體,在北美、西歐、澳洲、日本等成熟所實行的那種民主,即使他們的和民主教科書也偶爾會渲染“人民統治”、“人民主權”、“民有、民治、民享”等豪言壯語——畢竟,這些豪言壯語出自伯里克利、托克維爾、亞伯拉罕·林肯等傑出的人物——但毫無疑問,它們所實行的民主並不是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的第一種民主。在嚴格的意義上,它們只是實現了民選政府與“民享政府”的一部分目標,而完全達不到“民有政府”或“民治政府”的最低標準。簡言之,當今世界真實存在的民主,從來不是雅典城邦或日內瓦共和國那樣的由全體公民以統治者的身份親自、直接參与政府行為的“人民群眾當家作主”,而只是奉行選舉主義、代議制度的代議制民主,或曰憲政民主。

二、約瑟夫·熊彼特的民主理論

第二種民主理論主要是晚近的產物。它不是由政治思想家或政治哲學家首先提出,而是由一位奧地利裔的美國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1942年在其名著《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中首次給以明確、完整的表述。在熊彼特之前,在古希臘,在羅馬共和國,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代的歐洲城邦共和國,在所有被看作曾經擁有過民主政治傳統的地方,在那些個漫長的歷史演進之中,選舉制、代議制從來不被看作是一種民主,尤其是不被看作是“真正的民主”。

在麥迪遜、漢密爾頓的《聯邦黨人文集》、約翰·密爾的《代議制政府》等經典著作中,新的民主理論已經隱隱約約見其端倪,但是,在麥迪遜那裡,民主仍然是個貶義詞——他把選舉制、代議制叫做“共和”而把雅典“人民大會”式的統治方式叫做民主,他對那種民主實在沒有什麼好感可言(麥迪遜曾譏諷說:即使人民大會的成員個個都像蘇格拉底一樣聰明,它也不過是一群烏合之眾)。約翰·密爾雖然在《代議制政府》中論證了代議制民選政府是“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但因為歷史上的代議制並不是民主制度的產物,而恰恰是專制政治的產物,所以,密爾對代議制與民主的關係並不是很確定,他似乎沒有足夠的“理論勇氣”將代議制民主作為取代所謂“真正的民主”或“純粹的民主”的新型民主而予以正名。密爾非常重視普選權,但他又非常擔憂主要權力落入數量占人口大多數但智識、判斷力低於正常教養水平的工農群眾、“平民階級”之手,所以他一邊贊成選舉權的下移與擴大,一邊不遺餘力的推薦一種使“廣大人民群眾”不可能實質性掌握權力的“多元投票制”,不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到了約瑟夫·熊彼特,才終於戳破了“人民主權”、“人民統治”的窗戶紙,從而將代議制民主提上正統地位。熊彼特認為,“人民主權”的民主概念不僅含糊不清,而且毫無用處。他也直率地批評了“人民統治”這一古老概念,他說,“如果我們規規矩矩地正視事實”便會發現,“民主並不是人民確實在那裡統治的意思”,“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統治”,而“在現代民主政體中,政治不可避免是一種事業生涯”——也就是說,政治家其實是一種具有特殊利益的職業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始終匍匐在人民腳下、對人民惟命是從的奴僕——若是那樣,還有誰願意從政呢?但偏偏人們就願意聽“公僕”、“為人民服務”那些口惠而實不至的金光閃閃的漂亮話。

熊彼特認為,以“(人民的)共同利益”、“人民意志”來界定民主的古典民主學說是行不通的。在複雜多元的大規模的政治共同體中,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的“共同利益”、“人民意志”其實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虛構,未必真的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大可能長久不變,不大可能被法治化、制度化,在此意義上,所謂“人民主權”按其原初涵義也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說法。而熊彼特開創性地闡述其“另一個民主理論”亦可謂卑之無甚高論,他指出,“民主不過是給人民一個機會,接受或者拒絕某個統治者”,而不是人民直接、親自去行使統治權,對政治家來說,民主也不是要他做俯首帖耳、亦步亦趨的“人民公僕”,而是“個人通過贏取人民手中的選票而競爭政治領導權”。

三、兩種民主理論的論戰

曾幾何時,民主一度成為極權主義國家的旗幟,等共產專制國家競相以“人民民主陣營”自相標榜,北朝鮮、東德甚至直接將“民主”二字嵌入其國名——這兩個“人民民主國家”的正式國名分別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簡稱“民主德國”)——遺風所及,脫胎於前蘇聯的、由納扎爾巴耶夫先生擔任事實上的終身獨裁者的哈薩克共和國,在其“憲法”的第一條便開宗明義莊嚴宣告它是一個“民主國家”,真乃咄咄怪事。與這些極權、威權國家對民主超級良好的自我感覺相比,那些由老牌民主國家所組成的西方世界在二戰結束之後的一段時間里,反而有些羞答答地藏匿起“民主”的招牌,只能以“自由世界”自稱。

為什麼共產黨極權國家有底氣自我標榜“民主國家”,卻從來不敢爭奪“自由”、“人權”、“憲政”的冠名權,這當然是來源於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馬克思主義認為,共產黨的暴力革命消滅了剝削階級,取消了私有制度,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化,形成了“經濟基礎”上的人人平等,勞苦大眾翻身成了國家的主人,那麼,工人階級與人民群眾在利益上、意志上、“上層建築”上就從此實現了一勞永逸、牢不可破的“根本一致”,從而也就真正擁有了“當家作主”的資格和條件。此種一派胡言,一時間也曾振振有辭,蠱惑人心。

好在有了熊彼特的新民主理論,好在到了七十年代,東西方陣營之間那一場關於實質民主與程序民主、“人民民主”與“代議制民主”的大論戰終告結束。論戰的結果是:那些堅持用“人民利益”、“人民意志”、“人民群眾當家作主”來詮釋民主的舊民主理論輸了,熊彼特首創的“另一種民主理論”贏了。從那時起,政治理論家、政治觀察家和世界各國人民——包括前蘇聯東歐和當今中國的人民——終於接受了以是否舉辦定期的自由公正的大選,以及選舉權的普遍性、被選舉權的競爭性的高低來判定一個國家是否有民主,以及是否有真正的民主。

當然,選舉不等於民主,民主也不只是選舉,但無論如何,從約翰·密爾到約瑟夫·熊彼特以選舉制度、代議制度為核心的程序與價值分離的新型民主理論經由薩繆爾·亨廷頓、羅伯特·達爾、喬萬尼·薩托利、戴維·赫爾德等政治理論家一路闡發,已經成為民主理論的正統派別和主流話語。

2017/12/25

來源: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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