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傳珩:致青島中級法院高沛沛法官的公開信
作者:牟傳珩
高沛沛法官您好!
當今時代口號是“依法治國”“陽光司法”,行使審判權要接受群眾及社會輿論監督。據此,我昨天與您通過電話,詢問您是否見到我給院長的陳情信(您證明了您沒見到院長轉辦信函),同時希望您能明確你們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認為規範性文件可不可以“減損公民權益”的態度。這是本案的要害所在。《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人社廳發〔2017〕15號)第五條規定:規範性文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自行創設本部門的行政職權。您明知這些法律規定,但就是迴避直接答覆,只聲稱“不審查規範性文件合不合法問題”。那麼,請問法庭審不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有無合法依據?由此可見,你們如此決絕地堅持否定上訴人提供的全部法律依據與理由,一定要掩耳盜鈴地維護用規範性文件“減損公民權益”的立場已經昭然若揭了。
正是基於此,我在二審法庭上的發言才會一再被審判長阻撓。例如,被上訴人荒唐地以“法不溯及既往”為其不法行為遮醜我要反駁時,審判長立即制止我發言說:法溯不溯及既往由法庭決定。既然如此,你們為什麼不阻止被上訴人以“法不溯及既往”為其現行違法遮醜;既然一切由法官決定,還開什麼庭?聽取什麼陳述理由?難道法庭僅僅是讓訴訟參加人配合你們演戲嗎?
尤為嚴重的是,我在法庭要求向被上訴人發問,被審判長毫無法律依據地禁止了。法庭上行政相對人不能對政府部門的侵權行為進行發問,“民告官”案件還有什麼意義?由此可見,你們偏袒政府部門任意侵害公民權益的立場,早在開庭時就已經自覺不自覺地自證了。
最後,我再一次強調: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行政執法前提,以及行政訴訟“被告負有舉證責任”的規定,只要被上訴人不能提供剝奪上訴人退休社保待遇,“減損合法權益”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就必須承擔敗訴後果。當今時代法律堅決禁止規範性文件“減損公民權益”已是常識。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範依據”,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可謂一劍封喉,不容質疑。對此,你們是不理解?沒看到?還是心知肚明?如果你們不顧法律尊嚴,背棄執法良知,一定要一意孤行地裝睡不醒,刻意維護斷送老人退休待遇和醫保後路,且既不符合國家醫保全覆蓋政策,又“重大且明顯違法”的一審判決,就一定要被終生追責!
(請將本公開信存入卷宗)
上訴人:牟傳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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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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