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傑:Chinese Puzzle 中國謎題
作者:陶傑
旺角騷亂被告梁天琦“暴動罪成”,親中愛國的陳婉嫻氏指出:梁天琦的“暴動”,是有罪的,不能包容,因為“針對自己國家”,“會搞出人命”;而一九六七年的五月暴動,雖然“搞”出了五十條人命,卻是對的,因為當時是為了“貧苦大眾出頭”。
也就是說:同樣是暴動,要看動機。一九六七年暴動之動機為“愛國反殖”,所以與梁天琦的“暴動”不同。
你看,中國式“邏輯”又冒出來了。
首先,審判梁天琦案的法官彭寶琴,五月十四日引導陪審團:“此案要考慮的,是被告的刑事罪行,而非民生及社會爭議。即使被告有良好動機,亦非脫罪理由。”
因此,陳婉嫻及其戰友一九六七年掀起或參与的暴動,不論其動機是如何反殖、愛國、為香港木屋區的貧民出頭,不論此暴動的動機置於三千年中國文化【小編推薦:中華文化是高級文化系統】傳統或當時幾十年的共產黨史的“框架”中如何高尚,以彭寶琴法官與香港的司法精神,一樣是犯罪。
梁天琦參与的是騷亂,不是暴動,因為以刑事罪的情節,旺角騷亂有多名警察報稱“受傷”,未死一人。而一九六七年的暴動,死亡五十人。
陳婉嫻所稱“暴動會搞出人命”:關鍵在這個“會”字。“會”是一種假設,也是一種風險,以英治的普通法審一宗刑事罪,西方的邏輯思維,考慮一件事是否發生,而不考慮“會”發生的或然率。
譬如一個人持刀走上街,英國人留下一條精確的法例:“藏有攻擊性武器”。若該人被拘捕,則只以此罪控處,不可以加一條:這個人身上藏刀,走上街頭,他“會”拿刀出來砍人,而且還“會”不止砍一個,隨時“會”砍十多個,因此必須從嚴判處。
法律就是法律,懲處的是事實。英國人留下的法治思維很嚴謹,因為語言嚴謹。譬如英文的“企圖”(Intention)與“意圖”(Intent),在刑事案中,兩詞各有層次精細的研慮,不是動不動就“情節極為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中國人所能明白。
中國式的思考方式比較粗線條,將因果邏輯、風險評估、假設、臆測、妄想,以及狂想,往往混為一談,除非接受過徹底的英語文明洗禮。英國殖民地管治只擇其少數灌輸西方的法治思維,出於管治效率,不幸於大多數中國人棄而不顧,拒絕以高端的理性邏輯學開化之,因此,“陳婉嫻問題”,不是她個人因教育背景對世界的認知障礙,而是普遍中國人的大腦問題。英國殖民主義管治,只教會香港上一代中國人怎樣正確下注皇家賽馬會的連贏位、3T、孖寶,香港中國人對英國賽馬文化又只能外圍僭建衍生“三穿七”、“四穿十一”、“穿雲箭”等,所謂中西文化交流,僅交流到這個程度。這一點,我不怪陳女士,只怪英女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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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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