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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扉客:這兩家法院 既做了不該做的事 也說了不該說的話

2018年09月26日 10:25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石扉客

中院給的表揚信在各群里炸了窩

這幾年來,最常見最流行的,是某些部門挑律師各種刺,想方設法抓辮子、戴帽子、打棍子

專門發函來鄭重其事表揚律師的,實在不多見。

福州中院給省司法廳發來的這封給辯護律師的表揚信,今天著實熱鬧刷屏,在各大律師群里更是炸了窩。

該案被告人是央企人保集團總裁,標準的副部,進入了以來中紀委打老虎的範圍,相信這也是福州中院稱之為專案的原因。

即便是這樣戴帽下達的中央專案,福州中院也知道在“公正、高效、穩妥”三個前綴形容詞里,“公正”應當排在首位。

既然如此,辯護律師公然去“做被告人的工作,促使其當庭認罪悔罪”,即便不說是屬於公然違背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職責的做法,也很難擺脫代行職能的嫌疑。

退一萬步說,就算權衡利弊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罪是最有利於其自身利益的選擇,也輪不著本應中立超脫位置上的法院來大張旗鼓地表揚啊!

法庭怎麼能鄭重其事的發出正式公函要求律師主管部門作出表彰呢?除了高級黑,我看不出還有其他“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合理解釋。

正常的法治社會裡,不能做的事情就不能做,不能說的話就不能說,界限很分明。

現實中,也許確實存在有些事能做不能說,有些事能說不應做的情況,這是聰明人對現實的規避甚至俯就,這種趨利避害不是不能理解。

但福建法院系統的問題在於,既做了不該做的事情,也說了不該說的話。

有律師朋友猜測這是出庭律師自覺主動配合有功,要求法院表揚,最後操作過火。我覺得這樣來猜測同行的動機不太合適,但實話說,看到福州中院這種表揚函之後,我相信國浩所里有見識的同行們應該會覺得心裏不是滋味,也許還會問,這到底是公開表揚還是公開批評啊?

更要命的是,不少這種代行公訴人職責的律師,習慣把為這種副部級以上高官配合辯護的案例作為包裝與宣傳的資料。

尚在幼稚園階段的法律消費認知里,不少當事人和家屬也多半會真的以為這樣的律師才是最能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大律師,名氣大,和政府關係好,從而趨之若鶩。

他們並不知道,越是這樣的案件,這樣的律師能起到的作用,越可能是像王銀成案一樣配合辦案單位走過場,越可能是正派專業盡職的刑辯律師們最深惡痛絕的“形式辯護”。

殊不知,在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裡:

法院會永遠堅守中立、客觀、公正的三大底線,絕不會越雷池一步,去做任何偏向控編雙方的表態和舉動。

有專業和自尊底線的律所會發出公開聲明澄清事實,拒絕這種公開表揚式的污衊,這是挽回臉面的基本做法;

律師主管部門會嚴格依法依規甄別,有理有利有節地駁回這種違背全面戰略、違背三令五申依法保護權利的中央文件精神、造成律師業認識混亂的所謂司法建議。

不由想起,今天是首屆國家法律資格考試開考日,全國範圍內數十萬考生從考場出來時看到這條新聞,不知道心裏會是何滋味。

這種既異於常識常理,也和基本的法律精神與法律規定相悖的做法,和他們嚮往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似乎是兩個時空里的事情。

寫到這裏,想起前幾天同樣發生在福建法院系統的一條同樣引發軒然大波的新聞。

福建泉州地區下轄的石獅法院也給司法局發了一條司法建議,要求處罰某故意殺人案的辯護律師。

這個小題大做且完全超越比例原則的處罰,完全不利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

泉州中院官方公號播發的一條由石獅法院供稿的新聞,更是刻意遮蔽掉當事律師帶斧頭上庭的目的是為了舉證的真實原因。

這個案子,斯偉江第一時間寫了篇快評。

看看他引用的當事律師的解釋,就明白為啥這個處罰會引發這麼大反響。

福州中院和泉州中院都在福建。

容我直率地說一句,短短半個月之內,在律師這個行業和法律職業共同體這個領域,福建這兩家法院以兩個明顯不當的司法建議(公函),既懲罰了敬業的行為,又樹立了錯誤的榜樣。

全面依法治國這幾個字,每個人都會念。念念不忘,必有迴響。現在的司法環境已經足夠讓人憂心忡忡了,福建的法院系統就不要再給“黨和國家”添亂了。

來源:作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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