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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丹:中共出台「懲罰性賠償」 能讓疫苗更安全?

2018年11月17日 8:51 PDF版 分享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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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疫苗【小編推薦:顯微鏡學家發表對四家疫苗公司的成分分析】風暴肆虐中,國內民眾面對的無道與枉法,表現出了極度的不信任與火山噴髮式的憤慨

近日,中共麾下負責安全的各大監管部門聯合起草了一份《》,並高調宣稱,民眾可以公開提出意見和建議。為了吸引民眾的注意,讓絕望的民眾對重拾信心,中共官媒第一時間發表評論稱,《疫苗管理法》“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讓疫苗更安全”。

文章稱,“所謂‘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增加額外的賠償責任,成為最嚴厲的一種民事責任”。儘管中國現行的《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已有此類條款,但由於“疫苗的受害者是否屬於消費者,還存在一定爭議”、且“疫苗並不屬於食品”,因此,才有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疫苗管理法》“呼之欲出”。

為了增加民事賠償,就得專門起草一部新的法律法規,這是否有點多此一舉?有意思的是,官媒還特意指出,“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就是按照現行的《藥品管理法》來進行嚴厲處罰的。也就是說,即便沒有《疫苗管理法》,也並不影響涉事企業付出昂貴的代價。

此外,如果真的“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追究生產企業,顯然比嚴懲銷售者更為直接、有效。然而,翻開那部《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被寫入“法律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所針對的卻是“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的情況。甚至得在“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前提下,才“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即便針對“銷售”,這一條款中也存在著明顯的強盜邏輯。其一、“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如何界定?若“知道”,那不等於承認自己“蓄意謀殺”嗎?賺差價的中間商不知疫苗質量,倒有可能;但要說“終端渠道”疾控中心被蒙在鼓裡,也就難以服眾了。同屬於醫療機構的疾控中心,又怎會沒有專業的質檢人員?

其二、“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由誰來界定、能否做到信息公開?中共官方曾發布數據稱,“從2000年至2013年12月,全國已上報的接種乙肝疫苗后死亡的異常反應病例共有188例,最終確定屬於疫苗異常反應的有18例”。這其中,大部分都被官方機構鑒定為“偶合症”,即“疫苗接種【小編推薦:專家爆驚人內幕:接種疫苗,你有更大的可能會死於病毒】者在接種時正處於各種疾病潛伏期或前驅期,在接種疫苗【小編推薦:專家爆驚人內幕:接種疫苗,你有更大的可能會死於病毒】后偶然巧合發病”。從“假疫苗”曝光后,中國民眾紛紛疾呼“打疫苗就要打進口的”就足以看出,“偶合症”這種說法,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其三、如果父母們都知道疫苗有毒,又怎會讓自己的孩子去接種?如果要拿孩子的性命換取經濟賠償,相信所有的父母都寧可選擇不要賠償。如果這個獨裁政府能聽得進“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理,如今的中國又怎會大量出產殺人害命的“假疫苗”?

很顯然,中國能成為“假疫苗”大國,不是因為對疫苗生產商、銷售者罰的太輕,而是中共“以權謀私”已失了控、正表現出“不惜謀財害命”的瘋狂。

重要的是,“懲罰性賠償”關鍵還不在“懲罰”,而在“賠償”。對於那些受害者及其家屬,別說加大力度賠償了,就連該有的賠償恐怕都沒能做到。實際上,在長春長生被罰91億元之時,中共當局就已經公布了“接種該公司生產的狂犬病的賠償方案”,“其中被致死亡的,一人一次性可獲賠償65萬元”。即便如此,這兩個數字本身也足以引起諸多質疑。

比如,這“91億”中有多少用於賠償?除了狂犬病問題疫苗外,其它種類的毒疫苗受害者又能否獲得類似的賠償?“一人65萬”,最終有多少人收到?為何在“報喜不報憂”的官媒上沒有確切的報道?即便“65萬”發放到位,就足以彌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身心創傷嗎?

曾有受害者在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憤怒的說道,“看到長春長生這個賠償方案,我都渾身發抖”;“他們怎麼可以說,幾十萬來解決一條生命呢?”如今,中共再度表示,要加大賠償;請問,力度又會有多大?更何況,殺人是要償命的,不是拿錢就能擺平的。

那些自認為拿錢就能買命的,一般不是流氓,就是強盜。中共若耍起流氓來,恐怕連償命錢都會賴掉。從“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句勉為其難的話語中,我們不難聽出,中共其實並無誠意。

對“假疫苗”受害者進行賠償,又何止是企業要做的?顯而易見的官商勾結所造成的這種全國性的災難,難道就沒有國家層面的道歉和賠償?分明是殺人越貨的刑事犯罪,非得用小懲小戒的民法來界定,看來中共制定《疫苗管理法》終究還是為了包庇兇手。要解決因獨裁導致的“司法不公”,僅憑立法是不夠的。司法一旦“姓黨”,立法再多,也只是為權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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