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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辱罵不能定為尋釁滋事罪

2019年08月22日 12:50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柳紀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罪,刑法將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四種情況有個共同點:人身直接受到威脅,無迴避可能。

網上言論,即使是非常嚴重的惡意辱罵,並不對人身產生直接威脅。

而且存在迴避可能。不上網,或者不看相關網頁就可以迴避。

所以網上辱罵不能定為尋釁滋事罪。解決辦法主要靠被辱罵者提起民事起訴。

如果涉及政治性煽動暴亂宣傳分裂國家的,也應該由提起公訴。

如果是職責公安工作錯誤的,公安局可以向其提起民事起訴,要求經濟賠償的,不是能直接抓人。

網上不當言論被當尋釁滋事罪亂抓人,是現在老百姓一個很大的不滿點。

此外還要規定,所謂越級上訪不是犯罪。

上訪本來就是因為當地部門不能解決問題,只好向上申訴,本來就是越級的。

越級上訪不是犯罪,地方政府不得抓人,不作虧心事,不怕人告狀。

再說,如果上訪是犯罪,設立國家信訪局不就是誘導犯罪嗎?

公安抓人只有在直接肉體衝突時緊急情況才可以,比如打架,襲擊,殺人,強姦等。其他情況下,抓人必須要有檢察院批准。

從一系列案件看,三家,檢察院問題最少,基本能依法辦案。

比如新疆石河子檢察院的張彪平反張輝、張高平的案。

案商丘市主訴檢察官汪繼華“兩度退卷”要求公安重審。

汪繼華,畢業於鄭州大學法學院,1997年進商丘市檢察院工作。曾獲得過“人民信得過檢察官”的榮譽稱號。從承辦趙作海案“兩度退卷”來看,他無愧於這一榮譽稱號。

中國現在公檢法三家,只有檢察院稱得上對得起國家。

抓人權力應該全部從公安移到檢察院。

是法學博士,應該可以解決這些法律問題。

來源:BO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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