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辱罵不能定為尋釁滋事罪
2019年08月22日 12:50 PDF版
作者:柳紀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四種情況有個共同點:人身直接受到威脅,無迴避可能。
網上言論,即使是非常嚴重的惡意辱罵,並不對人身產生直接威脅。
而且存在迴避可能。不上網,或者不看相關網頁就可以迴避。
所以網上辱罵不能定為尋釁滋事罪。解決辦法主要靠被辱罵者提起民事起訴。
如果涉及政治性煽動暴亂宣傳分裂國家的,也應該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如果是職責公安工作錯誤的,公安局可以向其提起民事起訴,要求經濟賠償的,不是能直接抓人。
網上不當言論被當尋釁滋事罪亂抓人,是現在老百姓一個很大的不滿點。
此外還要規定,所謂越級上訪不是犯罪。
上訪本來就是因為當地部門不能解決問題,只好向上申訴,本來就是越級的。
越級上訪不是犯罪,地方政府不得抓人,不作虧心事,不怕人告狀。
再說,如果上訪是犯罪,設立國家信訪局不就是誘導犯罪嗎?
公安抓人只有在直接肉體衝突時緊急情況才可以,比如打架,襲擊,殺人,強姦等。其他情況下,抓人必須要有檢察院批准。
從一系列案件看,公檢法三家,檢察院問題最少,基本能依法辦案。
趙作海案商丘市主訴檢察官汪繼華“兩度退卷”要求公安重審。
汪繼華,畢業於鄭州大學法學院,1997年進商丘市檢察院工作。曾獲得過“人民信得過檢察官”的榮譽稱號。從承辦趙作海案“兩度退卷”來看,他無愧於這一榮譽稱號。
中國現在公檢法三家,只有檢察院稱得上對得起國家。
抓人權力應該全部從公安移到檢察院。
習近平是法學博士,應該可以解決這些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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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BO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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