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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納維基負責人:願為習明澤個資外泄負責 知情人:習近平女兒個人信息外泄案是高級黑 惡俗維基案很可能同時創造五項記錄 中南海不可告人的秘密_331

2021年03月01日 9:38 PDF版 分享轉發

家屬信息外泄,導致24名“”網站營運人員和會員遭當局重判。海外“支納維基”負責人2021年2月28日宣布,“信息外泄案”責任由他負起,並譴責茂名“公檢法”貪功,藉“移花接木大法”炮製冤案。他還宣布,如果廣東當局不立即糾正錯誤並釋放相關人員,多個涉及中國政界網站,將公開更多中共當局的貪腐資訊。

為保障國內家人安全、化名L先生的“支納維基”海外負責人2月28日向自由亞洲表示,有關習明澤和鄧家貴的消息,是由他本人發布到“惡俗維基”和“紅岸基金會”網站上,他表示發布資料與遭判重刑的牛騰宇,以及其他涉案人員無關,他願為此負責。

L先生透露,習明澤信息外泄事件,最早可以追溯至2018年7、8月,在社交媒體Twitter一個音譯名為“身份證”(shenfenzheng)的賬號,公開了習近平的個人身份資料,但因為有關習近平的資訊,經常出現在媒體,當時並未引起轟動;另一個Twitter賬號“蜘蛛演藝公司”,則公開習明澤化名“”的個人身份證,以及以前的護照照片等。這些資料因為管理公安系統的人員對外販賣流出。

L先生說,“2019年5、6月份,我們是把習明澤的戶籍、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然後連同習近平的身份證號碼、戶籍一起掛到‘支納維基’上去,而且添加多個模板,在多個詞條開頭顯示;鄧家貴我們只放了‘巴拿馬文件’。這個都是以我為首,我是真正的‘主犯’;我就公開宣布‘有種來抓我’,我願意承擔全部的責任。茂名警方簡直處處都是漏洞,它們把人屈打成招。它們這樣做就是違背天理,我看不下去,我就是要揭穿它們的謊言。‘惡俗維基’跟‘支納維基’、‘紅岸基金會’沒有關係,那些人都是被冤枉的,我聽說牛騰宇被判14年,我感到非常震驚,他這屬於被栽贓陷害,實在是令人義憤填膺。”

L先生也表示,肖彥銳在當年為了將政治內容分佈到不同地方,創辦“支納維基”,其後交由在海外的Y先生主理。但廣東茂名茂南網警大隊無法逮捕海外涉案人士,所以才使用“移花接木”手段,將“支那維基”和“惡俗維基”混為一談。

L先生說:“惡俗維基”創始人已經給出非常明確的解釋,“惡俗維基”就是一群有正義感的青少年,針對中國當代一些網路現象不滿,他們建立了網站,他們是不涉及政治的,“支納維基”和“惡俗維基”根本不是一個網站;中間他們一度有互聯,後來他們就把這個互聯取消了,但這不能說明這兩個網站是一家的,但是給了茂名警方一個移花接木的借口。官方把這兩個網站混為一談是可笑至極。

L先生強調,“支納維基”針對的是,直接把矛盾頭針對“趙家”(即中共權貴),想要實際行動震懾“趙家”,我所關注就是作惡多端,我必須採取實際行動向它亮劍,發出吶喊。

L先生還透露出“惡俗維基”的數個“案中案”,包括廣東茂名公安、檢察院等收受“惡俗維基”站長顧楊陽家人賄賂,把原定為“主犯”的顧楊陽從名單上刪走,並換成牛騰宇;

L先生也如“新惡俗維基”網站負責人陳明一樣,要求當局立即糾正錯誤和釋放相關人員,否則將繼續公開中共貪腐官員,以及廣東“公檢法”系統人員的資料。

身處日本的“惡俗維基”和“支納維基”創辦人肖彥銳早前公開披露,習明澤和鄧家貴的個人資料是由境外的“支納維基”和“紅岸基金會”公開到網上,負責案件的廣東省茂名市茂南網警大隊,為獻媚邀功,動用酷刑逼供、“移花接木”等手段炮製了24人入獄的冤案。

另外,“新惡俗維基”網站的主要管理人員陳明等人,要求廣東當局在二審階段公開審判,並做出公正判決,否則“新惡俗維基”網站,將揭露他們目前獲取、廣東各級公安檔案的材料,包括公開廣東司法系統涉及貪腐官員的資訊。

2019年5月,境外網站“紅岩基金會”和“支那維基”先後公開習明澤、姐夫鄧家貴的個人資料。同年6月,中共公安部成立專案組,廣東茂名茂南網警大隊成為辦案單位之一。

2020年11月2日,“惡俗維基”專案開庭;12月底,24名年輕人遭重判。其中年僅20歲的“惡俗維基”營運人員牛騰宇,被指控為主犯,重判14年及處罰金13萬元人民幣。

外界批評,茂南網警大隊無法扣捕海外“爆料”者,將罪責嫁禍中國大陸境內的“惡俗維基”營運人員和會員,先後在全國逮捕數十名年輕人,並以此作為中共建政70周年獻禮。在這些年輕人遭羈押期間,茂南網警大隊及大隊長楊觀耀,指揮手下對他們嚴刑逼供。

2月26日,希望之聲網站發表知情人投書《【獨家】投書:習公主個人信息外泄案是》,稱日前有知情人“夜鷹”向希望之聲電台投書說明,習近平女兒習明澤和相關家人信息泄露,是中共黨內反習勢力對習近平的一種高級黑。文章援引了時政評論員李燕銘之前發表的系列獨家分析內容,並附了有關該案的法律依據參考。

以下為《【獨家】投書:習公主個人信息外泄案是高級黑》全文:

關於習公主照片泄密事件,李燕銘分析,中共政法系統長期被中共江澤民集團操控。現任政法委書記郭聲琨是江派二號人物曾慶紅的表外甥。已落馬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長龔道安是前政法委書記、上海幫要員孟建柱的舊部。涉案的廣東茂名警方曾多次針對習攪局;現任廣東省公安廳長李春生是江澤民集團政法系統高級馬仔。圍繞習及女兒習XX信息被泄案件,江澤民集團的反習色彩已很明顯。

李燕銘分析,涉習及女兒習明澤信息外泄的惡俗維基案海內外輿論聚焦,廣東省公安廳嫁禍黑幕曝光之際,廣東省公安廳紀委仍前往茂名第一看守所,施壓製造恐怖氛圍,不是息事寧人,而是激化事態,頂風作案,明顯是想將事件鬧大,聯想近期江澤民集團種種政變反習企圖與跡象,凸顯周永康馬仔李春生操控的廣東省公安勢力已成為江澤民集團新一輪反習行動的主要參与勢力之一;在習陣營正在加大力度清洗政法系統的背景之下,李春生此舉或為其帶來滅頂之災。

(詳情請參考: 李燕銘:習近平女習明澤訊息外泄案 廣東省公安廳長李春生提交陰陽報告 周永康馬仔李春生導演茂名血案 新惡俗維基網站警告曝光已掌握的廣東省各級公安部門秘密檔案資料

李燕銘:習近平及女兒習明澤信息被泄 江澤民上海幫政法幫連環另類政變反習 深度內幕揭秘 替罪羊中原有胡錦濤親戚?

 李燕銘:習近平及女兒習明澤信息外泄案 涉案公安被秘密處理 茂名看守所氣氛緊張 江澤民上海幫政法幫另類政變反習 廣東省公安廳長李春生頂風作案 或被習拿下)

據悉,家長們認為:這些孩子,不是因為損害了“國家高層領導及政府”形象而蒙冤,不是因為“反黨反華”而蒙冤,不是因為影響了“國家穩定”而蒙冤,而是因為成了本案專案組“邀功”和“立功”的“炮灰”而蒙冤,而是因為成了本案執法機關逃避責任、權錢交易的“犧牲品”而蒙冤!

境外惡俗維基網站上宣稱己高價購買到本案偵察階段的機密內容,並己在網站上披露了本案專案組的幾份機密文件,其中二份機密文件(一份文件蓋著警方的公章)涉及到警方包庇惡俗維基實際管理者顧楊陽!2019年7月下旬就有本案多名惡俗維基會員指認顧楊陽是惡俗維基網站的掌控者,為什麼警方不抓顧楊陽?為什麼警方抓了顧楊陽后又釋放了他?本案專案組為什麼於2020年1月把顧楊陽撤下在逃人員名單?為什麼判決書中許多當事人供述處,用“/////”和“K先生”來代替顧楊陽的名字?法院判決書內容被“誰”操控了?操控判決書內容是不是為了掩飾本案專案組包庇了顧楊陽?背後有沒有存在“權錢交易”?

重判牛騰宇等人是有人有意而為:

1、明知本案牽扯習近平,竟然敢移花接木,拿惡俗會員當替罪羊。

2、明知與習明澤有關,居然放掉顧楊陽,還敢權錢交易。

3、故意將牛騰宇重判,就是為引發國際輿論,判決書漏洞離譜,也是有意而為。

以上可以看出有人故意黑習近平。

本案對每個惡俗維基會員的判決都是漏洞百出,都是明目張胆的踐踏法律,都是沒有在參考國內的相似案例,都是置刑法于不顧而在創造新的法律標準,都是把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標準下探到空前低的程度,都是讓任何法律人所鄙視。難道公檢法系統不懂法律嗎?

本案一審法院的審委會成員不會不懂法,是“某些領導”以維護“政府形象”和“高層領導形象”為幌子,以涉政涉密案件為理由,本著自私自利的目的,不顧國家的穩定,踐踏法律,操控了本案的一審判決!

掌控本案判決結果的“某些領導”,不應該如此沒有“政治智慧”、“大局觀”和“政治格局”,所以,掌控本案專案組的“某些領導”,有“蒙蔽高層領導”、“包庇主犯”、“錢權交易”和“逃避責任”的重大違紀行為,很可能是居心叵測的刻意在“高級黑”!很可能是以“高級黑”的目的,打著維護“國家高層領導”形象的幌子,在專門惡意損害“國家高層領導”的形象!

附:為被抓惡俗維基會員鳴冤的法律依據參考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在法律層面有非常明顯的5個錯誤!本案被抓惡俗維基會員,都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中共中央開展“掃黑除惡”三年行動的指導法規中,定性惡勢力犯罪集團是四個特徵:組織特徵、行為特徵、危害特徵和經濟特徵。依據事實和邏輯分析,本案認定的惡俗維基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本就不具備這四個特徵中的任何一個,本案根本就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案!本案所有的惡俗維基會員都應獨立量刑,都與集團犯罪無關!

中央開展的所謂“掃黑除惡”三年行動,依據指導法規,定性惡勢力犯罪集團是四個特徵:

1、是組織特徵。經常糾集在一起,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但本案中的惡俗維基網站,雖然表面上設有站長、行政員、管理員和會員,但會員之間、會員與管理員層之間大多互不相識,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會員在這個平台上創建和編輯詞條均是會員的自發行為,甚至網站下撤詞條都需要會員投票決定,並沒有所謂的首要分子去組織、策劃、指揮和強迫網站的會員,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特徵。

2、是行為特徵。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但惡俗維基網站是國際上百科類通用的模式,如百度百科、360百科、維基百科等都是如此,惡俗維基網站是模仿維基解密網站以揭露惡人為目的,有些詞條的創建和編輯,若沒侵犯個人隱私、內容來源是正當渠道和內容屬實,就不應該算是犯罪行為!該網站上被公示的詞條人,都是有錯誤有爭議的人,每個詞條披露出的信息依據相關法律均構不成情節嚴重的侵犯公民信息罪。所以,惡俗維基網站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行為特徵!

3、是危害特徵。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惡俗維基網站自定義是一個可自由參与,揭露惡人惡行的恥辱柱,是用來掛出那些他們認為是社會敗類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治的人!網站會員實際上只是各類網民出於追求正義、取樂和報私仇等各種原因,組成的一個自嗨自樂只有九百余名會員的封閉小圈子。因為該網站伺服器設在國外,瀏覽網頁需要翻牆,瀏覽量很小,幾乎沒有社會影響力。依據惡俗維基網站首頁的公告和聲明,該網站稱自己是揭露真相的不反華不反政府的正義網站,只是沒有精力管理好每個用戶,導致有些違法信息進入網站!惡俗維基網站不允許存在涉政詞條,沒有造成所謂惡劣社會影響。惡俗維基編輯的詞條幾乎都是惡俗圈有非議的爭議人物、社會名人、公眾人物和一些有惡行的壞人,沒有欺壓到老百姓。所以,惡俗維基網站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危害特徵!

4、是黑社會的雛形,以追求經濟利益成為犯罪集團的凝聚力。但惡俗維基網站是因為排斥B站的追逐獲利的行為而創建,網站的運營費用靠網站創辦人私人贊助,沒有追求經濟利益的目的和結果,所以,惡俗維基網站不是追求經濟利益的犯罪集團!

綜上所述,惡俗維基網站不應該定義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所以,也不應該把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當成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來懲罰!

二、如果以尋釁滋事罪公訴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由於這些會員都是因在網路空間言論自由而被公訴,那就應以網路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來分析嫌疑人的行為、行為的惡劣程度和行為造成的後果!

最高法、最高檢公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本案所有的惡俗維基會員,並不是都有上述行為,有的行為是發布個人隱私,那是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有的行為是諷刺調侃,那不是犯罪;有的行為是描述客觀事實,那更不是犯罪了!如果本案惡俗維基會員中,某個會員完全沒有過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也完全沒有過“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也完全沒有過“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仍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也完全沒有過沒“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虛假信息,起鬨鬧事”的行為,那麼一審法院如果以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判決這個會員,就是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上,本案一些惡俗維基會員就沒有過上述行為,一審法院認定這些會員構成尋釁滋事罪,是適用法律錯誤!

三、依據上述司法解釋分析:構成網路尋釁滋事罪,不僅要有上述司法解釋認定的行為,還需要上述行為至少達到“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這三個結果中的一個結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情節惡劣”曾做出過界定: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造成其他後果等!

惡俗維基是瀏覽量很少,影響力很小的境外網站,一幫小孩搞出來的網站,也就騙騙小孩,沒有幾個成年人會去看、會去信,網站上的大多詞條不會“破壞社會秩序”和“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也很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

惡俗維基會員是否涉嫌構成網路尋釁滋事罪,主要是考量詞條的貢獻值是否造成其它後果,而這裏的其它後果,應該主要是指造成重大人身傷害!因為從來沒有受害人起訴過惡俗維基會員,因為同案的其它幾百名惡俗維基會員都沒有被本案專案組當成犯罪分子抓回,由此推理: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的行為,沒構成“惡劣”的行為!

眾所周知,“編輯詞條”本身並不是犯罪,比如百度百科中就有上百萬個詞條,若編輯詞條的內容是客觀和真實,就是合法行為!惡俗維基網站上許多詞條有上萬字的內容,最多的詞條有八萬多字的內容,這些詞條多是由許多會員共同編輯而成,本案專案組不去甄別孩子們編輯過的詞條中哪些內容是違法行為,哪些內容是客觀事實,不去鑒定孩子們編輯內容到底是“叾言論自眾所周知,“編輯詞條”本身並不是犯罪,比如百度百科中就有上百萬個詞條,若編輯詞條的內容是客觀和真實,就是合法行為!惡俗維基網站上許多詞條有上萬字的內容,最多的詞條有八萬多字的內容,這些詞條多是由許多會員共同編輯而成,本案專案組不去甄別孩子們編輯過的詞條中哪些內容是違法行為,哪些內容是客觀事實,不去鑒定孩子們編輯內容到底是“言論自由”還是“網路暴力”、到底是“追求正義”還是“欺壓百姓”、到底是“客觀事實”還是“侵犯隱私”,到底是“後果嚴重”還是“震懾惡行”,卻籠統地把孩子們在網站上有過的編輯行為全都統計成是“違法證據”,並以“貢獻值”的“數量”當成尋釁滋事罪的起訴依據,這是明顯的不符合法理!由”還是“網路”、到底是“追求正義”還是“欺壓百姓”、到底是“客觀事實”還是“侵犯隱私”,到底是“後果嚴重”還是“震懾惡行”,卻籠統地把孩子們在網站上有過的編輯行為全都統計成是“違法證據”,並以“貢獻值”的“數量”當成尋釁滋事罪的起訴依據,這是明顯的不符合法理!

難道在沒有受害人的詞條上編輯內容也是犯罪證據嗎?難道改個標點符號、改個錯別字也是犯罪證據嗎?難道沒有嚴重後果也是犯罪嗎?或許一千個貢獻值都不違法,或許一個貢獻值就是犯罪,“貢獻值”絕對不能簡單地以數量計算為犯罪證據!

惡俗維基會員貢獻值的數量大小,與受害人受傷害程度是沒有關聯的。檢察機關應該依據受害人受害程度的醫學證明,依據迫害人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去推斷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是否構成網路尋釁滋事罪,本案一審法院以未曾甄別的貢獻值,未曾鑒定的責任比例,未曾展示的醫學受害證明,認定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構成尋釁滋事罪,屬於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由此導致本案所有的惡俗維基會員犯罪事實不成立!

四、犯本案惡俗維基會員這點錯誤的網民,從來沒有被判刑過!犯這點錯誤被公訴,可能是“空前”記錄,也可能是“絕後”記錄!嚴重違背了最高法《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

比對國內相似案例進行類案檢索,本案大多惡俗維基會員根本就構不成犯罪!本案一審法院把未曾甄別的貢獻值鑒定為犯罪證據,這個界定標準,遠遠低於全國各地執法機關界定的標準,嚴重違背了最高法: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

比如花季少女投河案:2013年12月2日,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裝店購物。不久,購物時的監控截圖被該服裝店店主發到微博上,稱圖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琪琪跳河身亡。結果:法院以侮辱罪判處服裝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花季少女投河案中,施害人在微博上發布的“人肉搜索”造成了受害人“死亡”這麼嚴重的後果,僅被以侮辱罪判刑一年!這個案例中,如果店主是無事生非殺的人,那肯定是死刑!如果店主是因披露隱私導致的琪琪死亡,那死亡的責任也有琪琪自身心理素質差、家人沒有及時心理疏導的原因,所以,店主才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店主獨自一人因“人肉搜索”致人自殺,才判一年,而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編輯詞條幾乎都沒有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而且網站有的詞條甚至是幾十人共同完成,就該都被判刑一年以上嗎?所以,以尋釁滋事罪判決本案的所有惡俗維基會員,嚴重違背了嚴重違背了最高法《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

五、只對本案到案的惡俗維基會員判刑,嚴重違背了刑法“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原則!

本案判決書中講惡俗維基網站設列有1073條詞條,先後被編輯81426次,涉及375名受害人,有211人身份證信息被爆光,這表明並不是每個詞條都有對應的受害人,也表明並不是每個受害人都被人侵犯到隱私,這也推理出並不是創建編輯每個詞條都是犯罪行為!

警方抓獲了本案的18名惡俗維基會員后,對同案的其它幾百名惡俗維基會員沒有再進行抓捕,而同期各地警方,只是對這些會員進行了訓誡和警告!

依據判決書給出的數據,惡俗維基網站九百名會員的詞條平均編輯次數是近一百次,本案一些惡俗維基會員的編輯次數遠低於網站會員的平均編輯次數,本案有些會員的編輯次數只有幾次,甚至都有零編輯次數的本案會員!如果警方認定“同案的幾百名未抓會員均未構成犯罪”,那就表明一審法院全部判刑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是錯誤的!如果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均構成犯罪”,那本案專案組就應該抓回那幾百名錯誤更重的惡俗維基會員!

刑法有“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同案,必須是處罰標準相同!比對同案未抓的幾百名惡俗維基會員,本案大多惡俗維基會員的行為構不成犯罪!

這個所謂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很可能將同時創造五項記錄:1、本案可能是全國唯一不追求經濟利益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2、本案首要分子被抓獲時年僅二十歲,可能是國內最年輕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3、本案羈押的人員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是9人,占本案總人數的比例是將近40%,可能是全國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最高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4、本案專案組及檢察院認定的本案“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均是十幾歲二十幾歲的孩子,可能是全國平均年齡最低、唯一沒有30歲以上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5、本案檢察機關認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中,高達百分之六十是本科生,可能是全國平均文化水平最高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現今,本案己引發境外眾多媒體上百篇的相關報導,僅YouTube上就有上百條關於本案的視頻報導,其中僅“陳破空縱論天下”和“stone記”這兩家媒體關於本案的視頻點擊量,就超過了八十多萬次,YouTube上還有多條關於本案的視頻點擊量都達到十萬次以上,己成為最有影響力的政治案件之一。境外媒體報導本案時,多是報導本案為驚天冤案,多是把本案與“高層領導詞條事件”相提並論,報導是真實的。但這是操控案件的人引發的,以達到黑習近平的目的。

(編輯:燕銘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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