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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說:「新疆維吾爾人沒有被滅絕,大部分維吾爾人並沒有被關進集中營,中國政府也沒有計劃殺死所有的維吾爾人,所以不存在維吾爾種族滅絕。」 不管持這些說法的人是為中共洗地的五毛,還是出於想當然, 他們都犯了一個明顯的邏輯錯誤,叫做「詞源謬誤」(Etymological fallacy)。
掉進這個邏輯誤區的人相信,一個詞的「真實」或「正確」含義就是它最古老或最初的含義。但實際上,許多字詞的意義隨著時間而改變,有的甚至變成了完全相反的意思。很多詞最初的含義和現今的含義可能沒有關係,即使在最近幾十年裡,也常可以看到一些詞被不斷賦予和原意非常不同的含義,比如同志、小姐等。
幾乎在每個語言里,都可以找到這種例子。英文十二月(December)的拉丁語詞源(decem)是第十個月,而十月(October)的詞源是第八個月( ôctō)。Orient是東方,作動詞用的時候,原意是面向東,但現在的意思是擺正方向、適應形勢、適應環境,不一定非得「朝東」。作為政治概念的「西方國家」,包括了在地理上並不位於西方的澳大利亞、紐西蘭,也包括在地理上和文化都屬於東方的日本。如果說「紐西蘭位於東方,所以不是西方國家」,那就是典型的詞源謬誤。在漢語里, 「鯨」是魚字旁,「鯨魚」也是通用的叫法,但鯨魚不是魚,而是哺乳動物。「作為種族的維吾爾人沒有被滅絕,所以中共沒有對維吾爾人進行種族滅絕。」——這種說法和「『鯨』是魚字旁,所以鯨魚是魚」的荒謬程度,是一樣的。
種族滅絕(genocide)這個詞,最早由波蘭籍猶太法律學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來源於希臘語(génos),意思為種族或民族;後綴「-cide」的意思為殺害。在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前一天,也就是1948年12月9日,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該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第二條明確規定了「種族滅絕」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a)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這是含義相當明確的定義。符合這五條中的任何一條,都屬於種族滅絕罪。無論從法律上、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強迫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的兒童與家人分離、或者強迫實行絕育、或者強行關入拘禁營,都構成了種族滅絕。殺人或大規模殺人並不是必要條件。並不是只有猶太人那種幾百萬人被送進毒氣室,才叫種族滅絕;並不是只有某個種族被滅絕了,或大部分被滅絕了,或者有明確的滅絕計劃,才構成種族滅絕。
在這方面,漢語把genocide翻譯成種族滅絕,也是一些人產生誤解的原因。很多人望文生義,完全不顧一個詞的特定用法、專業用法,不考慮一個詞的含義很可能遠離它的來源或者字面含義。漢語的「滅絕」一詞,字面意思是徹底絕種,經常用於生物滅絕、物種滅絕(對應的英文單詞是Extinction),比如「恐龍滅絕」等。但是把genocide理解成徹底絕種,就是謬之千里了。
2021年初以來,美國政府、英國、荷蘭、加拿大和立陶宛等國會已經正式通過決議,把中共在新疆針對維吾爾、哈薩克等民族的暴行,定性為「種族滅絕」。美國智庫「創新戰略與政策研究所」(the Newlines Institute for Strategy and Policy)組織數十名國際法專家、種族滅絕研究專家、中國民族政策專家和新疆問題專家,在對大量證據和信息進行審查和分析后,認為中國政府的做法符合《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二條五項內容的每一條,中共領導人是「種族滅絕的設計者」。隨著大量證據、證詞和文件的湧現,越來越多的人權組織、專家學者、媒體、智庫和政府官員,認可「種族滅絕」這一定性。
維吾爾、哈薩克等民族的知識分子和領袖被選擇性地判處死刑,此外一些人死在環境惡劣的、反人性化管理的集中營里,大量人口被強迫失蹤,這符合公約所列的第一項。維吾爾人在集中營內外,遭受有計劃的酷刑和殘忍、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強姦、性虐待和公開羞辱、強迫勞動、強制洗腦、強制放棄民族文化習慣和宗教信仰,這與公約所列第二項相符。中國當局有計劃地將上百萬維吾爾人,特別是育齡男子和社區領導人等拘押在不適宜居住的、對外隔絕的集中營里,這符合第三項。對維吾爾等民族的育齡婦女實施大規模絕育和墮胎,一些維吾爾人口為主的縣城人口迅速下降。在2017年到2019年間,新疆每千人的新生兒數量從2017年的15.88人,減少到2019年的8.14人,減少近五成。新疆的人口自然增長率從2017年的11.4‰,跌到2019年的3.69‰,下降幅度超過67%。和田地區下轄的策勒縣,2019年的出生率為6.54‰,人口自然增長率跌至負數。這符合第四項。很多維吾爾兒童被強制與父母分離、被送到一些國營孤兒院,在標準的漢語環境中長大。這符合《公約》列出種族滅絕行為的第五項。
1989年中共製造的血腥屠殺,一般被叫做「天安門屠殺」、「六四屠殺」。實際上,天安門廣場雖有死人,但屠殺主要不在天安門廣場,而在來廣場的路上,尤以翠微路、公主墳、軍博、木樨地、復興門、西單、六部口沿線最慘烈。屠殺也不是6月4日開始的,而始於6月3日晚。若有人說,「天安門廣場沒死人,所以沒有天安門屠殺」,這就不僅僅是「詞源謬誤」,而是公然為劊子手辯護了。
在六四屠殺32周年紀念日的當天,維吾爾特別法庭(Uyghur Tribunal)在倫敦開始舉辦聽證會,證人提供了關於種族滅絕的大量的、無可辯駁的證據。32年來,人們陳述證詞,搜尋證據,尋找死難者,揭示了天安門屠殺的真相。無論是維吾爾種族滅絕,還是六四屠殺,都鐵證如山。那些否認者要麼愚蠢、要麼邪惡,但企圖否認血寫的事實,終將是徒勞的。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