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1當局隱瞞案情壓制輿論;2陳良宇受賄罪質疑——每年受賄人民幣13萬;
3 徇私情質疑——打斷庭上激辯的雙簧戲;4房子差價獲利質疑——處心積慮製造的子虛烏有;5貪腐質疑——「天下哪有這樣的貪官」!
習近平的前任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一案,從案發開始到宣判完畢乃至之後數年,消息一直被官方嚴密控制。直到胡溫政府換屆之後,中國才公開出現對此案不同的聲音。自由亞洲,北明非常識,始皇帝毛主的習·習近平的權力路。我是北明,這次我們查看官方對陳良宇案的輿論管制,並根據多年後知情人披露的情況,查看他的真實案情和具體「罪狀」。
當局隱瞞案情壓制輿論
2006年9月24日陳良宇被雙規被免職,中共宣傳部遂下令要求各媒體只能轉發新華社消息,不能自行報導;報導此案時要求禁止觸及黨的政治路線;被控制的言論區域還包括互聯網和網上民眾的相關聊天,要求禁止對消息相關人事的各種猜測。——總而言之一句話,只許看新華社消息,報紙不許評論,民間不許議論,不許猜測,這事不得成為網上公開聊天的話題。
堂堂中共政治局委員和上海市委書記轟然倒下,幾天以後,兩萬六千七百八十八名70歲以上上海居民領取到他們第一筆養老金。這是提升了發放標準的社保勞保補助,這是陳良宇死抗中央命令的唯一正面結果。震驚中的人們只能私下議論。
陳良宇被雙規的消息就這樣壓了十個月,到2007年7月24日,陳良宇被免除全國人大和上海市人大代表資格。當天中宣部再發通告,控制輿論,依然是要求各網站的報導「只轉載新華網稿件」,報導數量只發一條、相關標題「不得更改」,小標題「一律撤除」,相關評論完全禁止、相關專題完全禁止、相關鏈接完全禁止,所有跟帖一律審查,負面跟帖全部刪除,與十七大挂鉤的跟帖一律刪除。能發的帖子也有,必須是擁護中央決定的。(中國數字時代07/26/2007【真理部】關於陳良宇被罷免一事只轉載新華網稿件)
再過48小時,陳良宇被開除黨籍公職,由中共紀檢部門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九個月之後,2008年4月11日,法律程序走完,陳良宇被判刑,當天新華社發布消息,主體內容連同標點符號帶空行,總共726個字。主題就是他「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十幾億人口的中國和全世界媒體只有這一條消息可做憑籍。關於這個中國當時最高官階的犯人的案件,在大陸內部再無任何公開的聲音。直到次年,2009年的2月17日,天津高級人民法院才「首次披露陳良宇案」。一看消息,主體內容與新華社在前一年宣判當天發的消息一字不差,就連天津高院首次披露陳良宇案這個消息本身,也是新華社發的。
直到陳良宇一案宣判5年後政府換屆、胡溫卸任,一些可為比較和參考的信息才漸漸浮出水面。例如知情人,陳良宇家族的朋友、陳父陳化更的忘年交、也是陳良宇的農業顧問張炎夏,曾被駐上海的中紀委調查組叫去問話,他既了解陳良宇情況,也知道官方態度,一直為陳良宇憤憤不平,但直到2013年12月才開始發聲,撰寫了一系列為陳良宇鳴冤的回憶文字。陳良宇的辯護律師宣判后一直對此案沉默無語,直到2014年2月才開始接受採訪,披露了一些庭上辯護情況。
反腐倡廉是中共贏得民心的有力武器。打倒一個大貪官,卻為何如此緊張、一絲不苟地控制報導,幾乎就差壓住不報?這個問題,需要依靠中國大陸社會常識,也要依據宣判數年後浮出水面的信息進行核實比較,才可以得出確切結論。這正本集下面的內容。
陳良宇受賄罪質疑——每年受賄人民幣13萬
我們先看受賄金額。根據宣判詞,法院認定的陳良宇犯罪事實第一項是: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區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上海新黃浦(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獲得財政補貼款、解決樓盤閑置問題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9萬余元。
陳良宇18年一共受賄239萬,平均每年受賄是13萬。了解中國官場腐敗的人都知道,那個時代的官員貪污受賄金額千萬、上億者不在少數。而根據2015年媒體曝光的大陸官場買官賣官市場價格指南,這筆受賄費不夠買個官位最低的村官——根據山西省紀委的通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村紅寺村村委會主任這個官,是赫二柱花了768萬元賄選當上的。陳良宇用上18年時間受賄總額,連這個價格的三分之一都不到。這是陳良宇被判刑后兩年多的價格,當然是最高價。而軍方買官買官的單筆價格,在前軍委副主席徐才厚(2004-2007軍委副主席)、郭伯雄(2002-2003軍委副主席)時代,也就是陳良宇上海主政同時期,已經超過千萬元。(大紀元2015年10月3日:網路熱傳中共官場買官賣官「價格指南」 )以這種腐敗程度和社會風氣,在上海這個領經濟改革之先、產業大力發展、資本不斷聚攏、各種利益複雜交錯之地,陳良宇要動員、平衡、協調各方勢力,把上海的事情以正確的方式辦成,並不容易。
此外,陳良宇辯護律師的庭上辯護表明,陳良宇18年來受賄的個總數是個問題。陳良宇辯護律師高子程是一位敢接受賄案並依法辯護,且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律師。他「從不上網「,「遠離輿論」,「只通過接受家屬委託這一種方式接落馬高官的案子。」即便如此,他在接到陳良宇的妻子黃毅玲的電話請求並與之面談后,依然沒有應允接案。面對政府控告、黨國司法,給大貪官辯護的艱難可以想象。他最終接受了這份委託,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和獨立立場對陳良宇一案從各方面做了綜合考察之後,是因為他考察之後得出結論:此案「有辯護空間和把握」。(新聞晨報2015年4月20日:「陳良宇案辯護律師:十八大后找我的人多了一倍「)他的所謂「辯護空間和把握」的基礎就是陳良宇的冤情。
果然,在庭上這位律師與檢方公訴人辯論的具體內容之一就是「受賄罪當中的部分金額是否存在?」其涉及的罪名就是「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成立與否?」我們無從知曉可能並不存在受賄的那「部分金額」是多少,不過假如律師辯護被採納,陳良宇受賄金額只能比宣判詞中的數額少,少於平均每年13萬。陳良宇以此被判刑,中共上至中央下到村委各級官員,有幾個不夠資格判刑?
徇私情質疑——打斷庭上激辯的雙簧戲
再看循私情。判決書第三項罪行是陳良宇為徇私情,同意有關部門違規為其弟弟陳良軍徵用土地,使其獲益。從多年後披露的法庭辯護情況來看,這也是律師辯護的內容之一,是整整一天檢控雙方辯論的最後一輪,焦點就是「陳良宇有沒有利用職權,幫助其弟陳良軍從土地交易中獲利?」具體辯護內容我們無從得知,能確切知道的是,針對這一指控,「控辯雙方辯論得非常激烈。」(環球人物 2014年2月20日「陳良宇律師談庭審打斷髮言:商量好的一『戲』」 )
有媒體依據數年之後披露的庭審情況評論說,律師的這一辯護被陳良宇自己作廢了,他在辯論最激烈的時候突然打斷辯論,要自我承擔責任,他說,「你們不要再爭了,在這個問題上,我是有責任的。」 辯論因此終止,宣判隨後。媒體評論說陳良宇不懂法,瞎攪和。而辯護律師披露說:其實不然,這是他作為律師的「辯護技術之一」,是二人分工合作的「商量好的『戲』」:「高子程負責積極辯護,亮出全部證據,而陳良宇則負責適時檢討。」高子程介紹說:陳良宇「在辯論快結束時打斷髮言,一方面我們辯護律師已經將觀點闡述清楚了,被他打斷也不影響法院做判決;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他的態度好。」
為了這場艱難的辯護取得一些成績,高子程利用會見的機會,以法律知識和法庭辯護訣竅訓練、開導陳良宇,並決定了辯護原則:陳良宇堅持自己的有罪陳述,辯護人上庭據理力爭,詳細陳述罪名不成立的理由。高子程律師評價陳良宇,屬於三類囚中待審的高官中「能聽懂法律,但堅持自己的想法」那一類,他「並不認為律師的辯護能起多大作用「,但「表示願意配合律師的工作」。(同上)
陳良宇配合律師庭上演戲,是利用黨國需要,以認罪態度支持律師的辯護。此後在天津第二中級法院的判決詞中,確有「鑒於其對於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之語,說明這場戲起了作用。而中國當局的宣傳機構充分利用陳良宇「很好」的「認罪態度」,證明他們判決的公正。
一審宣判后,三項罪名減了一項,律師認為18年刑期依然過重,他認為自己沒有做到最好,還有辯護餘地。陳良宇卻放棄了上訴,這個斷然的行動說明他深諳黨法大於國法的中國司法公開的秘密。行格勢禁,他認為「只要不判無期就可以了」。(同上)
房子差價獲利質疑——處心積慮製造的子虛烏有
再看看利用換房差價謀取獲利。檢方指控的陳良宇之罪的另一項是:他「利用自己的影響,使父親在置換房屋的過程中獲利94萬元差價。」高子程律師為辯護去實地取證時,遭遇有關部門拒絕,理由是「陳良宇那麼大的官都被國家查了,我怎麼能給他的律師作證呢?」。律師轉而請求調取陳父舊宅的估價,也被相關機關回絕。所幸高子程律師最後了解到,陳父舊宅緊鄰的面積更小的一處住房,2005年以250萬元出售這一價格,比別陳父置換的新房價格還要高,(陳父的房子現價230萬)這是確鑿旁證,證明陳父置換的房屋價格並不高於市場價格,無利可獲。
關於這項所謂罪名,與陳良宇父親保持往來的忘年交,也是陳良宇的農業顧問張炎夏是知情人,他多年後他描述對這件事,結論與高子程律師的一致:陳良宇沒有從中漁利。他還提供了陳父的舊房子價格為什麼必然高於新換的房子的細節。(參見 2013年12月12日中國數字時代 張炎夏:十年大事回顧之六——陳良宇案)
張炎夏指出:陳父過去住的房子是「在南京路石門路的凱司令食品公司樓上買的房子。是哥特式的花崗岩高層建築,有100多年的歷史,49年前就有電梯「,(未名觀察 張炎夏2014年12月22日「陳化更先生二三事」)陳良宇在任期間,對上海實施保護歷史文化的政策,而陳父舊房子所在地上海南京路西路是上海歷史建築集中地,正常人都能判斷,作為清末民初時代的遺物,其地段、建築年代、建築特色使其在住房建築之外,更具歷史文物價值,價格高於現代住房是肯定的,張炎夏結論說:「老房子的價值遠遠高於新房子!」
讓張炎夏憤怒的是,「2006年陳良宇因為「社保基金」案入獄后,韓正代理書記,迅速追回全部社保基金不算,還賺了2個億,導致陳良宇的罪名無法成立。為了能夠確保他下獄,最後的判決竟然說陳用他父親南京路的大房子換的順昌路的小房子是受賄。」(同上)
張炎夏還提供兩個其他相關細節,房子是陳良宇逼著老兩口換的,否則他每次回家探望,都被鄰居圍得水泄不通。換房后住在市委康平路政府人員居住地,回家方便些。另外一個細節是,既然是貪污所收的房子,陳的父母理應搬出退回原處。陳良宇出事後,張炎夏曾經問過這對老人,為何不搬回去,他們的回答是,原來的房子是49年以前的高層建築,三房兩廳,比現的兩房兩廳值錢的多,如果讓他們搬回去,他們會非常開心。但是直到習近平接替陳良宇上任上海市委書記,陳父去世,陳母依然住在市委康平路,原因竟是她此地之外,已別無住房。市委不得不花300萬為其在新華路購買住房,以便遷出。張炎夏教授幽憤黯然地寫道:「天底下哪有這樣的貪污房子的貪官」!(同上)
貪腐質疑——「天下哪有這樣的貪官」!
法庭判決書中陳良宇的第二項罪狀是,他違規批准把上海市城建投資開發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許可權期,轉讓給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這項轉讓「導致該股權價值未按規定進行評估而被低價轉讓,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2億余元。」關於這項罪名,我缺乏相應的具體資料,無從置評。不過有一點值得說明:根據沉默多年終於開口的知情人張炎夏的文章,接收股權期限轉讓的福喜投資控股公司,正是借貸上海社保基金、投資購買高速公路,數月內使社保基金增值6.7%的福喜公司。既然是同一家公司,接收股許可權期和投資購買高速路之間是什麼關係?似應存疑。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陳良宇的判決書第一句是這樣的:「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兩罪並罰,刑期減為18年,沒收個人財產依然是人民幣30萬元。一個犯受賄罪18年的官員,只有30萬人民幣的個人財產,對中共官員財富一般水平有基本概念的人,很難不感慨:「天下哪有這樣的貪官!」
回到我們最初的疑問:為什麼喜歡以反腐為政績的胡溫當局要壓制陳良宇案件的報導和評論呢?因為陳良宇的案情一旦公開討論,真相必然浮出水面,他們將會喪失人心。
自由亞洲,北明非常識,我是北明。下次我要比較推助陳良宇下獄者之一,溫家寶及其家族的隱秘財富,看看陳良宇及其家族令人驚訝的故事。我們下周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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