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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邊的西塞羅:那個「進步」的羅訴韋德案,為何活該被推翻

2022年07月02日 11:19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 海邊的西塞羅

一場心急的揠苗助長,一次「正確的錯判」。

權咋成了隱私權?

1969年,居住在德克薩斯的女青年諾瑪·麥考維陷入了人生中的絕境——她相繼遭遇了被打工的餐館解僱、與丈夫離異、以及得知自己又意外懷孕了的三重打擊。

年僅21歲的諾瑪·麥考維此前已經有了一個5歲的女兒,寄養在她父母的家中。此外還送養過一個孩子。但得知女兒再次懷孕后,父母表示他們不會再為女兒養育這個外孫了。居無定所且喪失生活來源的麥考維於是想打掉這個孩子,但問題是,她所在的得州當時是禁止因受強姦懷孕以外的孕婦進行墮胎的。

雖然後來因她的困局引發的官司被評價為「幾乎引爆了的第二次內戰」,但諾瑪·麥考維此時也並非完全走投無路。決定不要這個孩子的她,至少也還有兩種選擇:她可以選擇驅車數小時去往別的州做墮胎手術,事實上,臨近德克薩斯的新墨西哥州,當時就對墮胎持非常寬鬆的政策。

時至今日,新墨西哥(NM)依然是美國六個允許晚期墮胎的州之一,與鄰近的得州(TX)形成鮮明對比,這就是美國各州之間因民眾自由選擇造成的自然調節。

或者,她可以選擇將孩子生下來后經由福利機構,交給願意領養這個孩子的家庭撫養——在美國,領養孩子的家庭的積極性往往是與當地的宗教氣氛成正比的,也既越保守的州這種事情越需要排隊。

幾經權衡后,麥考維選擇了後者。原本事情也就這樣解決了。但在尋找福利機構的過程中,她經人介紹,認識了兩位女權律師莎拉·威丁頓和琳達·考費,這兩位律師聽完對她陳述后一拍大腿,說:哎呀,大妹子,你最該忙活的不應該是給孩子找下家啊。你應該打官司,告這狗日的得克薩斯州!

我們得說,莎拉和琳達這兩位,在美國致力於挑戰美國反墮胎傳統的人中,思路也是比較清奇的——在這個問題上,之前女權人士嘗試走的是費邊主義的路子,先在某些容易鬆動保守州的州議會進行鬥爭,推動相關限制的放寬。試圖用這種漸進的方式逐步推動社會的進步。

但莎拉和琳達,想的就比較「李雲龍」——你德克薩斯不是保守州中的精銳么?正好,老子打的就是精銳!我就是要從正面突破。

於是她們給麥考維起了一個名為「羅」的化名,鼓動她為此事控告州檢察官韋德違反聯邦,侵害她的「隱私權」……

等等,不是說的墮胎的事兒么?怎麼扯到隱私權上了,為什麼又要上告聯邦法院了呢?

這背後有點緣故,因為在1965年的時候,美國聯邦剛剛判了一個案子,以7—2票的多數將康州的一部法律(該法禁止醫生為結婚夫婦提供有關避孕的知識)宣布為違憲,理由是它侵犯了結婚夫婦的隱私權。

當然,表面上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個判例是為了反宗教極端保守主義的反避孕主張,效果是積極進步的。但有個問題——美國聯邦憲法的正文和修正案中都沒有明確提及「隱私權」這回事,那麼聯邦法院的這紙判令由所從何處來呢?

來源:海邊的西塞羅

作者: 海邊的西塞羅

聯邦法院的判詞有點強詞奪理了:你們不能光依據憲法原文來解釋憲法啊!得從憲法的字裡行間解讀出立法人的用意——你看憲法的第9修正案不是說了嗎?「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輕視或否定公民其他未列明之權利」。你看,隱私權這就屬於「未列明之權利」,所以這個事兒最高法可以管。

可是如果你看過我《美國墮胎案的「少數派報告」(上):反墮胎,就一定是開倒車嗎?》一文,就應該知道,美國聯邦法這裏列舉的第九修正案,該修正案立法者的本意,其實是說:憲法規定必須保障的公民權利是這些。至於公民的其他私權應當怎樣界定與保護,應由公民與其所在州來協調——實際上,1965年以前,第九修正案的法意也一直是這樣解釋的。聯邦最高法在這種問題上必須保持克制,因為畢竟它是司法機關,而不是立法機關,不應該親自下場,去擅自界定一些法律中沒說的東西。

但1965年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審過之,第九修正案的意義變了,它成為了一個「哆啦A夢的如意口袋」,可以隨意從這個口袋裡掏出任何「憲法未列明」、但最高法院的多數大們認為自己主張需要的東西。

你可以想象,這樣一搞,美國的三權分立可就亂套了,聯邦司法權可以再任何其想要的時候去欺壓各州甚至聯邦的立法權和行政權。而後來這場「」的官司,就是這個邏輯推演的必然結果。

那麼,美國最高法院為什麼能完成這次幾乎無限度的自我授權呢?這跟一位美國司法史上最為著名的法官和他備受讚譽的一種思路有關。

讓奧巴馬當,會怎樣?

我記得前年,拜登在競選總統的時候曾經說過一個驚世駭俗的話,他說一旦他當選總統,有意提名奧巴馬進入最高法院,一時引起輿論的軒然大波。很多人質問:拜登你怎麼想的?奧巴馬早年學法律的是不假,但都當了這麼多年政客了,你讓他去當大法官,豈不損害了聯邦最高法的中立性?豈不是讓他成了「終身總統」了嗎?

這個主意被罵的太慘,所以老拜自己後來也識相的不說了。

然而,在美國憲政史上,確實有一位兩度當選過州長,並且差點成為美國副總統的人成為過最高法大法官,而且還是有史以來對美國影響最重的大法官,這人就是厄爾·

沃倫被廣泛視為美國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自由派大法官和領袖人物之一,其主政下的美國最高法院掀起了美國歷史上一場劃時代的憲政革命。贊同沃倫觀點的人,說沃倫幾乎是以一己之力「將美國民權運動提前了二十年」。但反對他的人則認為,他任內的施為,其實是遺患無窮的「揠苗助長」——當初提名他成為大法官的總統艾森豪威爾就持此觀點,按艾森豪威爾的話說:提名沃倫乃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錯誤(the biggest damn-fool mistake I ever made)」。

為什麼沃倫的爭議性如此之大呢?原因就在於他的司法主張。前文說過,在成為大法官以前,沃倫長期干過政客,他有非常鮮明的自由派主張(雖然他是共和黨)。所以在成為聯邦最高法大法官、並且通過自身的政治魅力影響其他大法官的意見之後,沃倫其實是用近似行使行政權的方式去行使司法權。這種審案子方式,就是著名「司法能動主義」。

「司法能動主義」的思想,簡而言之,就是極大的擴張司法的解釋權,允許甚至鼓勵法官從原有法律條文的字裡行間讀出本來立法者沒寫,但法官認為正確的東西。依照「司法能動主義」的原則,沃倫1954年剛剛進入最高法院時,就推動最高法院作出了「布朗訴皮卡教育局」的判決,裁定公立學校種族隔離違憲。逼著任命他的總統艾森豪威爾派兵進入小石城,強迫該城的白人學校接納黑人新生,我之前那篇文章曾講過,這在美國也是一個劃時代的事件,而身為總統的艾森豪威爾,原本是不想把聯邦與州的矛盾鬧得這麼雞飛狗跳的。

之後的近二十年中,最高法在沃倫的主導下又判決了很多著名的案例,出身共和黨的沃倫在其任期內反而使最高法進入了有史以來最「自由」的時期。可以說,「沃倫法院」是美國憲政史上的一道奇觀——司法權被擴張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那麼沃倫這樣做的功過如何呢?公道的講,如果沃倫是在一個奉行中央制的國家這樣司法、這樣創造性地保障民權。可能問題是不大的。因為他的很多判決,確實是進步的、自由的。可問題在於,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聯邦制的邏輯,是每個州先與其公民協商,達成妥協(也既州憲法),而後州再與聯邦協商,再達成妥協(也既聯邦憲法)。也就是說,按社會契約學的邏輯,聯邦所擁有的,其實是公民出讓權力的邊角的邊角。現在沃倫執行「司法能動主義」,一下子就產生了兩個問題——

第一,是聯邦完全把各州當空氣了,聯邦最高法院想判各州什麼行為違憲就違憲,這大大激化了各州(尤其是南方州)與聯邦之間的矛盾。

第二,我覺得也是更重要的,就是沃倫法院的司法激進,把美國原本通順的權力關係給搞擰巴了。原本在美國權利邏輯內,正常爭取民權的方式,應該是有訴求的民眾通過州議會甚至國會完成新的立法,通過立法完成公私權的重新劃分和協定。但「沃倫法院」裁定的各種民權,讓美國人養成了一種新的習慣——以後有個什麼事兒,不用再走立法程序了,直接到聯邦法院告州政府違憲!華盛頓自有最高法的青天大老爺給咱做主!

來源:海邊的西塞羅

作者: 海邊的西塞羅

這也就是為什麼1965年,康涅狄格州居然能為避孕的事兒鬧到最高法的原因所在——表面上看,「沃倫法院」在其裁定的每一個案子中都站在了進步的一邊、自由的一邊。但實際上,通過這些案子,美國原本的三權分立體系,被徹底擰巴了。權力獨大的最高法院,成為凌駕於美國總統、各州議會和政府甚至人民之上的「上帝」。

而沃倫本人還真有這麼個外號,叫「從華盛頓發話的全能上帝」——你想,不同於總統,他一經任免,除非自己退休就任職終生,還不受國會的問責,最關鍵的是,大到種族隔離、小到夫妻避孕,他還什麼都管——這種人,他不是上帝,又是什麼呢?

而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其實是沃倫司法思想的集大成之作。

在該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對憲法第九修正案的重新解釋,正式將自己的權力擴張至了近乎無限——憲法規定的我管,憲法沒規定的我也要管。

1969年,沃倫就退休了,當時受自由派控制的美國輿論盛讚他是「繼小羅斯福總統之後美國最偉大的人。」

可是沃倫司法能動主義的問題,在隨後不久就成體現了出來。1971年,當羅訴韋德案通過層層上訴,最終打到最高法時。沃倫的同事們才驚覺——原來步子邁得太大,是會扯到蛋的

不想當醫生的男人不是好法官

非常有意思,其實官司打到1971年的時候,最初引發此事的諾瑪·麥考維已經把孩子生下來並且送人領養了。也就是說羅訴韋德案的訴由其實已經消失了。但替她打官司的兩位女權律師莎拉·威丁頓和琳達·考費依然堅持要把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打到底——因為她們接手此案的目的,就是為了畢其功於一役,通過告倒得州在全美贏的「墮胎權」的總勝利。

而從案件上看,莎拉和琳達也確實算是「打蛇打在了七寸」上,「侵犯隱私權」這個控告角度非常刁鑽,因為如果最高法不支持她們的主張,人們就會反問:憲法不是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么?連避孕都是公民的隱私,憑什麼墮胎不能算?

也就是說,如果最高法宣布不管這件事,那麼就要連著1965年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的判例一起推翻。將最高法的「違憲審查權」重新收縮回憲法已經寫明的那些條文之內,這種嚴重的自削其權,是當時依然奉行「司法能動主義」的大法官們無法忍受的。所以他們必須管這個案子,而既然管了,也就必須站在進步的立場上,保護婦女的墮胎權。

1972年,在反覆的修改後,最終聯邦最高法作出了這樣一紙判決。

判定檢察官韋德違憲,宣布憲法保護孕婦選擇墮胎與否的權利。但同時,「多數派意見」又強調,這項權利不是絕對的,必須與政府在保護婦女健康和產前生命方面的利益相平衡。所以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墮胎的監管劃分成了三個分別為期三個月的階段:1.對於大約第一懷孕期結束之前(指懷孕頭三個月),墮胎的決定和施行必須留給孕婦主治醫生的醫療診斷解決。

2.對於大約第一懷孕期結束之後(指懷孕頭三個月之後至胎兒生存能力之前),各州應促進自己在孕婦健康上的利益,可以選擇適度地管制與孕婦健康相關的墮胎手術。

3.對於胎兒形成生存能力之後,各州應該促進其保護人類生命可能性的利益,可以管制甚至禁止墮胎,只有在適當的醫療診斷中為保護孕婦的生命和健康除外。

公道的講,我們可以看出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儘力了,多數派意見顯然在儘力在孕婦的自由選擇權與胎兒的生存權之間尋找平衡,所以才作出了這個三段論。

當時投票的九位法官,其實全是男性。

可是這個判決,還是留下了巨大的bug——首先,擁護墮胎的人和反對墮胎的人都在問。憑什麼規定胎兒在發育中某一天之前就可以打胎,過了某一天之後就不能打胎?當時陣容全是男性、且全為法學專業出身的大法官們,有什麼資格在這裏界定這個?這是醫生的活兒啊!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聯邦最高法在這個案例中的判詞,不像是在司法,而更像是在立法——如判詞所反應的,法官們在不厭其煩的界定孕婦什麼時候有權決定打胎,什麼時候不能打胎。可問題是,聯邦最高法院不是只有司法權么?讓你審案子,你怎麼還審出一部挺詳細的《墮胎法》來了?你這不是發明法律么?這法律經過哪個議會批准了?憑什麼你九個人說了說就生效了?

所以最高法這麼判,對也許對,但用《瘋狂的石頭》里的那句話說——「大哥,這個,咱不專業啊!」

事實上,在這個7:2的判例中,當時僅有的兩個投反對票的大法官之一懷特就認識到了這一點。

在他執筆的「少數派意見」當中就說了這個問題:我們不否認有墮胎的權利,麥考維女士的處境的確令人同情。可是墮胎權並不在隱私權範疇內,非憲法授予最高法院所應管轄的範疇。它是有一種憲法制定者當日未曾討論的權利。有關該權利的界定,應該交由各州或聯邦議會通過立法的方式進行裁定。

是的,通過議會立法,不僅更加體現各州民眾的群體意願,也更容易做到專業的界定。更關鍵的是,它比明明要說墮胎、卻非要繞到隱私權、再繞到憲法修正案,才能把官司打出來要順暢的多。

可是「羅訴韋德案」的案子一判,美國各州和聯邦通過立法真正協調並確立女性墮胎權的路子就被屏蔽了。

反而是這紙判決中的牽強附會和發明法律,激起了反墮胎人士強烈的逆反情緒,在其後的近半個世紀里,美國有20多個州出台了上千條反向措施,其中最多被討論的比如2013年至今很多州相繼通過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這種法案幾乎就是專門跟「羅訴韋德案」的司法解釋抬杠的,法案一般都規定,只要胚胎或是胎兒可以檢測到心音時,墮胎即屬非法。其嚴苛程度甚至超過了「羅訴韋德案」之前。

所以在國家層面,美國看似進步了。但在各州層面,因為這次聯邦最高法院的盲動,各方的觀點其實更加撕裂。

時隔近半個世紀,重新審視「羅訴韋德案」,你會發現它更像是一場司法單方面的「揠苗助長」,在立法還沒有跟上的時候,司法試圖用「憑空造法」的方式推動社會進步,結果在取得表面勝利的同時,深刻激化了社會矛盾。

金斯伯格說了些什麼?

文章的結尾。我們再來聽兩個人對「羅訴韋德案」的意見——她們都是女性,也都(至少曾經)支持墮胎。

第一位是化名羅的諾瑪·麥考維本人。

在打完這場官司之後,麥考維一度被反墮胎組織奉為英雄和明星,並得到了一份在墮胎診所做工的工作。

可是幹上這份工作以後諾瑪·麥考維就後悔了,古話說「君子遠庖廚」,墮胎這個事其實也一樣:表面看起來,墮胎這事兒似乎是孕婦的「自由選擇」,可真進入實操的層面,它有時異常殘忍——它需要醫生運用工具深入孕婦的子宮,將胎兒打成血肉模糊的碎塊之後再一片片取出……

麥考維每天都目睹這個流程,還再不斷被旁人提醒「多虧了你,我們才有了這項權利」,你想想,這人心態能好得了嗎?

於是在1995年的時候,麥考維的立場來了個180度的大轉彎,她受洗成為一個基督徒,並在所有場合都公開斥責原先力挺的墮胎合法化。1998年,她出版了自傳——《被愛征服》,描述了她如何從一個墮胎支持者變成堅定反墮胎積極分子的「心靈巨變」,並指責當年為她打官司的兩位律師「誘騙」年少無知的自己達成她們的政治目的。

同年,她更是前往參議院小組委員會作證,希望能夠用餘生「推翻以我為名的法案」。

有關麥考維為何「君子豹變」的問題,又成了一個雙方羅圈架打不完的公案,支持墮胎的「選擇派」與反墮胎的「生命派」這幾十年裡一直互相指責對方「收買」了這個女性,以給自己一方立場背書。所以麥考維這個當事人究竟是怎麼想的,她對懷孕和墮胎持何觀點,至今反而成了一個說不清的謎。

另一位,是前年剛剛去世的,美國歷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魯斯·巴德·金斯伯格。

與觀點前後不一的麥考維不同,身為鐵杆自由派大法官的金斯伯格對此案的看法是一以貫之的:她堅定的支持女性的墮胎權,但一直反對「羅訴韋德案」的判決。

請注意,金斯伯格大法官可是鐵杆的女權擁護者、自由派得領軍人物。

金斯伯格反觀對該案的批評有很多,我這裏給大家總結三點最值得反思的觀點:第一,金斯伯格認為,女性的確擁有墮胎權,但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的方式越俎代庖直接這樣判的結果,相當於阻止了這種權利通過正常的立法途經完成確立。

第二,金斯伯格主張,墮胎本質上不是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醫學問題,女性應不應該墮胎,在什麼時候該墮胎,這個事情的最終選擇權本來應該交給醫生。可是由於最高法的判例,以及各州的反制,這個醫學問題被嚴重政治化了,最該發出聲音的醫生,被兩派的主張和法令所裹挾,無法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這導致了大量的美國女性無法正確的為自己和胎兒的利益做出選擇。在需要墮胎的時候無法墮胎,而在不應該墮胎的時候強行墮胎。

第三——也是我覺得最一針見血——金斯伯格大法官指出,墮胎問題,從本質上講,其實不是一個女權問題,而是一個經濟問題。

如果我們復盤一下引發該案的那位麥考維的心路歷程。她的觀點為什麼一再變化呢?其實就是因為她的經濟處境在不斷地變——

想當年,如果她付得起到其他州打胎的那筆費用,她可能壓根就不會打這場官司。

如果她再富裕一點,能夠養得起那個孩子,也許她就不會被迫在打胎與將親生孩子送人之間做二選一。

甚至,中年以後的她之所以會態度劇變,激烈的反對墮胎,恐怕也和她的經濟狀態好轉有關係。

所以改善貧困婦女的經濟狀態,比起單純爭論「墮胎還是不墮胎」要重要的多。正如給貧窮婦女避孕知識、條件和權利,比鼓勵她們事後打胎要好的多。

當一個女性陷入經濟的絕境時,空談「給她墮胎的選擇權」其實是一種偽善。這就相當於你親手打斷了一個人腿,然後再裝作同情的高喊:他有拄拐的權利!——你這不是搞笑么?

有哪個人腿腳好的時候用得上拐呢?又有哪個女性在權益被充分保障的時候,非要去打胎呢?

我覺得,其實今天美國的極端左派,在很多問題上(比如女權、種族、環保、性少數派),本質上搞的都是這種「打斷你的腿,再替你呼籲拄拐權」的勞什子。在一些問題上揠苗助長,或者只急於達成看似進步的結果,而完全忽視了手段。

而這種思維方式的起始,就是半個世紀之前的「羅訴韋德案」,甚至是一度被自由派奉為至寶的沃倫大法官的「司法能動主義」。

從這個角度講,美國最高法眼下推翻該案的判決,將墮胎權的討論還給各州、還給立法,這是完全正確的——如果不嫌太晚的話。

從一開始,「羅訴韋德案」就不是什麼進步,而是一場導致混亂的、正確的錯判。

全文完

這稿子寫了整整三天,想說清楚「羅訴韋德案」的源流並不容易,但在此次的討論中又顯得至關重要,所以不得不多花有一些筆墨。

本文8000字,感謝讀完,長文不易,多謝了。

來源:海邊的西塞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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