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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什麼不判未成年人死刑

2024年03月22日 11:18 PDF版 分享轉發

兩百多年前,當貝卡里亞提出「最低刑責年齡」的時候,他的本意是讓社會替未成年的犯罪者承擔更多的反思與問責,如果社會一方面輕判了未成年的惡,另一方面卻對一再的悲劇缺乏觸動與變革。這種狀態,也是有違貝卡里亞主張初衷的。

《全國的霸凌者,都在等著看這三個人渣的下場》一文,我們聊了一下邯鄲少年遇害案。

我看到很多留言都在要求判處三個殺人犯,但不可否認,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即便有殺人這樣的重罪,做到這一點是很難的——

具體說來中國現行刑法按照年齡大小的標準,設定了未承擔刑事責任的「三重門」:首先,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其次,年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等八類嚴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年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果你了解司法語言,就會知道,這三名年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殺人犯,正好卡在了那個微妙的坎上,估計最終刑事責任他們可能是需要承擔的,但與很多人期望的一樣判處死刑,恐怕就沒那麼容易了,甚至幾乎不可能。

但反過來說,為什麼我們的法律會制定未成年人減刑甚至免刑的相關條文呢?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值得思考的問題,讀完這篇文章的解析,你會理解,今天看似司空見慣的法律常識,其實背後有著非常複雜的歷史源流。

我試著為您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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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現行法律體系師承自蘇聯,而蘇聯的法律體系則是典型的大陸法系。目前全球遵循法系的主要國家,如法國和德國等,都同樣有較高的未成年人刑責年齡標準,14歲以前不負刑事責任基本是個通則。

但這個「通則」是不被海洋法系國家所承認的。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區的最低刑責年齡只有十歲,而美國有15個州最低刑責年齡是6-10歲不等,另外35個州則壓根沒有最低刑責年齡。完全依靠主審法官按照案件具體情況定罪。也就是說,不論你多小,在美國大部分地方犯下,也是有很大概率上個電椅的。

那麼為什麼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會在最低刑責問題上拉開如此大的差距呢?

其實「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這個想法,是很淺近的一種觀念。在人類「走出中世紀」以前,大部分文明的司法制度都不主張「慣著」少年犯。

比如唐代開元盛世時期,就發生過這樣一起案子,少年張瑝、張琇、一個十三歲、一個十一歲,為了給父親報仇,殺死了他們的仇家。

案件報到朝廷,著名的賢相張九齡主張從輕發落這兩個孩子,主要理由倒不是因為他們未成年,而是他們為父報仇、符合儒家的孝道。

卻不同意宰相的看法,他話說的非常邏輯清晰而狠厲:國家制定法律,目的就是為了止殺。如果想遵循孝道就可以殺人,天下人誰不想當孝子?都這麼殺來殺去,豈不是亂套了?只要法律制定了,就必須認真執行!

(國家設法,期于止殺。苟各伸為子之志,則誰非徇孝之人?展轉相仇,何有限極?咎繇作士,法在必行!)

於是這個案子就在唐玄宗的欽定下結案了:兩個少年犯,杖斃。

李隆基這人的功過……還是以後寫文專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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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歷史偶然記載的這個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出唐代司法制度的某些準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無論主張輕判的張九齡還是要求重判的唐玄宗,他們討論都是「徇孝」可否從輕發落。

至於殺人者的年齡問題,甚至沒有被當成一個輕判的正經理由。

古代司法是不太慣著少年犯的。

甚至到了近代,由於工業革命導致的社會矛盾激增,在17-19世紀還產生過一段對少年犯加重處罰的潮流。

比如18世紀的英國就曾判決一名年僅8歲的男孩絞刑,理由僅僅是他是當地街區的一名慣偷。

法官在判詞中也給出了理由,認為這孩子這幺小就如此目無法律、屢教不改,那長大了,有能力犯更大的罪還怎麼得了?

所以儘早幫社會切除這個毒瘤是正經,絞死吧!

這種重刑主義,最終也引來了反制。

這就是法學家貝卡里亞和他的《論犯罪與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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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要特彆強調一點,《論犯罪與刑罰》是法學界一本里程碑式的著作,也是今日大學法學學生最重要的必讀書目。

因為貝卡里亞在該書中對刑罰目的探討、對公權力藉助懲罰犯罪胡亂施為所表現的警惕,以及慎刑主義的主張,都深深地影響了後世。如果沒有這些思想的啟蒙,人類不可能擁有現代社會這種相對寬鬆而昌明的生活。

但為了對那個時代的嗜血濫刑提出反制,貝卡里亞在書中的有些觀點,其實是矯枉過正、值得商榷的。

比如他首次提出了最低刑責年齡的問題。

貝卡里亞認為:認為只有當人具有自由意志時,其所做出的犯罪行為才是應當由其自身負責的,刑法對其施加懲戒,才合乎法理並具有威懾意義。

基於這種理論,不滿一定年齡的少年犯、甚至兒童犯,就不應該承受刑罰、或者至少應當部分免責。因為兒童的心智的確還不成熟,過小的孩子的行為很難說完全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更多是一種對成年社會的模仿與印隨。這種情況下對他門進行責罰,類似於「拿石子去擊打水中的月亮」——該反思、受懲罰的本來是社會,為什麼要懲罰印隨的孩子呢?

那麼這個最低刑責年齡應該是多大呢?

貝卡里亞說:十四歲。

為什麼是十四歲?

這裏面有個當年的貝卡里亞覺得沒必要明說,大家都懂。但如今如果不說,多數人(尤其是東亞文化圈的人)肯定不懂的背景。

貝卡里亞所生活的義大利地區天主教氛圍濃厚,孩子剛生下來時就要受洗入教。

可是這就產生了一個教義上的難題,剛出生受洗這事兒畢竟不是孩子自己的靈魂的主動選擇啊!

怎麼樣才能證明你真心皈依上帝呢?

於是天主教會就會在判斷孩子「擁有成熟心智」之後,再舉行一次「堅信禮」(Confirmation,也譯為「堅振禮」),該禮進行過後,你才算正式擁有了正式的教徒資格。

那麼這個堅信禮的舉行年齡一般是多少歲呢?

十三歲,有些地區十四歲。

因為堅信禮的年齡是十三歲,於是歐洲大陸普遍最低刑責年齡就定到了十四歲。

這樣說來你是不是覺得有些荒唐?如今大陸法系幾乎通行「十四歲以下不受刑責」的這個標準。最初居然是受一項宗教儀軌的影響才制定的。

可人類的很多規矩,其實都來自於一些奇妙習慣的累加——比如現代鐵軌的寬度約等於兩個馬屁股。

但我們還是要說,貝卡里亞這個最低刑責年齡的主張放在他那個時代依然是寶貴的。因為18世紀的歐洲確實依然重刑主義思想泛濫,而且當時很多少年犯確實是在成人犯罪團伙的教唆乃至逼迫下才犯罪的。他們往往是作為孤兒被犯罪團伙所收養,然後被訓練成為利用成人對孩子的缺乏防備而進行犯罪的「工具」。那個時候的這種孩子確實很可憐。

想了解這個背景的朋友,請去看《霧都孤兒》

在這匯總背景下,貝卡里亞為這些誤入歧途的孩子辯護,主張他們的犯罪並非因為自由意志,而是「模仿」,他們只是大人犯罪的工具,應該讓這種孩子受正確的引導。這個辯護在當時是及時而正確的。

也正因如此,他的「最低刑責年齡」主張才逐漸隨著啟蒙思想在歐洲大陸遍地開花,逐漸被歐洲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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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物極必反,當這種主張被推行到一定程度,反制的反制也來臨了。

最早對大陸法系「最低刑責年齡」提出質疑的,是同為義大利人、作為犯罪人類學開山祖師爺的龍博倫梭。

龍博倫梭採納了當時心理學對「反社會人格」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假說,他假定認為有一部分人侵害他人的衝動是根植于其本能當中的,這種人生下來就有可能犯罪,不關自由意志什麼事。

那麼在這種假設下,給刑事責任設定最低年齡似乎就成為了一個惡法——假如社會中有一部分人是天生的惡種,那麼儘早對其施以刑罰進行矯正甚至根除,就遠好過縱容他們在年齡的保護傘下屢教不改、持續作惡。

如果你看過《福爾摩斯探案集》,會發現小說中的很多犯罪分子都被描述為「看上去就一臉兇相」,這甚至成為了福爾摩斯開啟他對犯罪警覺機制的一個先兆,的確,出身醫生的柯南道爾,就是龍博倫梭「骨相犯罪人類學」的服膺者。

與今天很多讀者聽到這些主張深以為然一樣,龍博倫梭的理論很快也在歐洲大陸上引發了共鳴,所以19世紀末-20世紀初,他的新派刑法理論曾經在歐洲風行一時,導致了很多大陸法系國家一度降低了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年齡。

但這個時候,另一個意外出現了,龍博倫梭的「天生犯罪人」假說逐步與當時同樣風行一時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合流,形成了一種嗜血的思潮——很多人認為既然有些人天生就是罪犯,生來就該死,那麼把這些人以某些名義直接殺掉,就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

唯一的問題,哪些人生下來就該死?

當時流行的劃分學說有好幾種,比如以財富、以階級成分劃分等等,而如果以民族、種族成分去劃分,那麼就通向了其中最恐怖的納粹主義。

所以龍博倫梭的「骨相犯罪學」,在二戰時期一度成為了德國法西斯進行種族滅絕的口實。當時的希特勒等人,最喜歡宣揚的就是都是先天罪犯、所以活該被毀滅,然後拿著遊標卡尺去測猶太人的顱頂、鼻尖——但頗為諷刺的是,龍博倫梭本人就是個猶太人。

所以到了二戰以後,一度盛行新派刑法理論再度被慎用了,各國重新拾起了古典主義刑法學說,強調只有擁有自由意志的人可以承擔刑事責任。

這就是今天大多數大陸法系的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都處罰力度較輕的原因。

所以大陸法系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該不該與成年人同罪,甚至動用死刑這個問題的思考,是像鐘擺一樣來回搖擺的。

從啟蒙時代以前的重刑,到貝卡里亞主張的輕刑,再到龍博倫梭重新主張重刑,再到二戰之後對最低刑責年齡的重新重視與提升。

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剛好是一個重拾古典主義刑法信仰的「波峰」將過未過的時期,所以每當發生惡性少年犯罪,你會發現無論國內還是海外,平民還是專業人士,對這個問題的態度都是總體趨嚴的,都認為未成年人渣犯罪不值得被過度保護,目前的量刑太輕了,需要回調。

可是怎樣的回調才是恰當的?像20世紀初的新派刑法理論曾經給與公權力過大的權力、並讓民間輿論變得漠視生命,從而讓歐洲走向了兩次世界大戰時代的癲狂。

這樣的教訓是否也應當警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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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對於大陸法系而言,不斷的修正與調整「最低刑責年齡」這樣的法條是一個永遠無法擺脫的宿命。

因為人性是千姿百態的,而大陸法系的法條是剛性的一刀切一切的,無論你怎樣調整,都有無法照顧到不周與冤屈。

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兩百多年前,當貝卡里亞提出「最低刑責年齡」的時候,他的本意是讓社會替未成年的犯罪者承擔更多的反思與問責,如果社會一方面輕判了未成年的惡性犯罪,另一方面卻對一再的悲劇缺乏觸動與變革。這種狀態,也是有違貝卡里亞主張初衷的。

最後,想起一本曾經看過、但終究想不起名字的日本推理小說,講的就是一個惡魔少年,趁著自己還沒過14歲生日不受刑事追責,以「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的心態,肆意犯下強姦殺人等重罪。

但這本小說取材自一個真實的惡性案件,就是1997年的日本「薔薇聖斗殺人事件」,該案中少年A的犯罪心態,與小說里一樣的。

而悲劇的是,現實中的少年A最終得逞了。

我在看這本小說的時候就在想,如果我們始終墨守「十四歲免受(或減受)刑責」這個成規,卻不知道這個成規的最初來源,只是對一個距離我們甚遠的「堅信禮」宗教儀軌的傳承,那是否也是一件很荒唐的事呢?

國家設法,期于止殺。

苟各伸其志,展轉相仇,何有限極?

咎繇作士,法在必行!

來源:海邊的西塞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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