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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維吾爾學者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捕十周年:2014年分裂國家案辯護詞

2024年10月21日 9:51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

辯護人認為,他的文章和言論,總的看來是理性的,具有建設性。他一貫反對國家分裂和民族獨立,反對煽動民族仇恨,反對恐怖暴力。他還長期關注民主、人權、法治。這方面文章,他也寫過很多。對這樣的學者,如抓住個別不當或偏激言論不放,甚至上綱上線,把他視為分裂國家「敵對分子」判罪,這不僅壓制不住民間批評(批判)的聲音,而且不利於民族團結,更不利社會穩定。

CDT編輯注:伊力哈木·土赫提曾任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在線」網站的創辦人和站長,主要研究新疆地區的收入差距及失業問題,並公開呼籲在新疆落實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2014年,伊力哈木因「分裂國家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本文為伊力哈木的律師李方平和劉曉原在案件一審時作出的辯護,其中李方平律師提到的《再見,伊力哈木》一文為媒體人黃章晉於2009年撰寫,CDT已全文保存並翻譯成英文。

維吾爾學者伊力哈木·土赫提

李方平律師: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案一審

中級人民法院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案合議庭:我接受伊力哈木·土赫提太太的委託,出席並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蠱惑、拉攏、脅迫七個學生組成所謂分裂國家集團,但八個人既不明知,也無合意與合謀、更無分裂目的,犯罪集團純屬無稽之談。

1、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發起創建的「維吾爾在線」網站是合法成立的,不是一個所謂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的平台,圖蘭在線公司更與所謂八人集團無關。

其一、公訴人出示的《維吾爾在線論壇管理手冊》以及圖蘭在線公司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不能據此推定指控被告人存在所謂組織行為。

事實上,「維吾爾在線」早在2006年1月26日就取得了工信部註冊備案,編號為京ICP06054499。當年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據行業規定,提交了《「維吾爾在線」論壇管理手冊》做為完成備案註冊的形式要件,這些內部的規章制度跟所謂組織化沒有任何必然聯繫。

圖蘭在線公司則是伊力哈木·土赫提與另外一個無關人員註冊的公司,這家公司沒有一個股東或董事會成員是維吾爾在線的管理員、版主、志願者,公司從來沒有招聘管理員、版主、志願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薪水。公訴機關指控的七個學生從來沒有參与圖蘭在線公司的管理,多數學生不知道有這麼一家公司。

即便「維吾爾在線」存在「管理員—超級版主—版主版副—網友」四個層級,這也是論壇通常運營管理模式。網友是基於共同的興趣、話題,註冊成為「維吾爾在線」會員,運營期間,一共產生過五、六十個版主、管理員。

所謂分裂國家集團的七個學生中,羅玉偉是丁大偉推薦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為其有償設計網站的學生,他完全不負責內容,後期應伊力哈木·土赫提要求做過一些技術維護。阿克拜爾·依明則是是2008年主動要求開設「健康」版塊,「7.5事件」后不再參与。另外五個學生是2011年後,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主動不同程度參与網站工作,負責文章的編輯、翻譯、轉載。

其二、所謂分裂國家集團的八成員從來沒有在一起討論、策劃過如何利用「維吾爾在線」從事分裂活動,沒有任何共同故意。

伊力哈木·土赫提始終不承認自己有分裂國家的故意,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其曾在任何場合向任何一個所謂分裂國家集團成員表達過分裂的意圖或暗示,更沒有進行策劃和實施。

七個所謂分裂國家集團成員在審訊過程中都否認在參与維吾爾在線時以及過程中,已經明知這是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七個學生都是被刑事拘留後,經偵查人員「教育」、自己「反思」后,才認識到自己受騙了、伊力哈木·土赫提或有其他目的、伊力哈木·土赫提可能有分裂目的、伊力哈木·土赫提有分裂意圖。

2、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蠱惑、拉攏、脅迫學生參与分裂國家集團不符合事實。

其一,七個所謂分裂國家集團成員都是因為自己的興趣愛好、本人和親友維權或單位安排主動聯繫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並志願參与維吾爾在線的工作。

阿克拜爾·依明:做艾滋病工作期間,受其單位領導所託聯繫伊力哈木·土赫提,並主動要求開設一個健康版塊。

羅玉偉:系因丁大偉推薦有償設計網站。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筆錄中稱參与維吾爾在線是想為民族做點事。

偵查人員問:「是誰安排你從事此項工作?」答:「我自己也提出上述要求」。

肖克來提·尼加提:在傳媒大學就讀期間,為了完成自己本專業一個作業前去伊力哈木家採訪,就此認識。他在自書材料中說參与維吾爾在線的原因是:「當時國外媒體也報道過伊力哈木是個感言的學者,所以我感覺有必要跟伊力哈木一樣說出維吾爾族受到的不公」。

阿提克木·如孜:2011年初可以作為普通會員發表文章,2012年9月起權利開始受限。她在維吾爾在線發文章主要是為男朋友穆塔力浦·伊明被失蹤、自己不能申領護照呼籲。

穆塔力浦·伊明稱:「我參加網站的目的是網站的主流很好」。

阿不都凱依木·阿不力米提:他在《自述材料》稱:「我初次見伊力哈木·土赫提是2011年9月,—沒過多久,我發現有維吾爾在線網站,從此以後我和伊力哈木·土赫提保持正常關係。當時維吾爾在線網站在維吾爾族和漢族人之間起了一個相互了解的作用。我認為將維吾爾族的心聲傳達給政府的網站」。他在維吾爾在線發文章僅僅只是為了給自己被開除、被非法搜查的哥哥維權。

其二、所謂脅迫參与的證據都是一面之詞、不合常識,不排除是學生面臨極大壓力下的違心表述。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稱:伊力哈木·土赫提曾說穆塔力浦不好好乾,我讓他停止學業。我認為他是說給我聽的。還擔心伊力哈木·土赫提對我、我的家人報復,所以沒有脫的了身。

羅玉偉稱伊力哈木威脅他:「要把你畢業證扣下,如果你再這樣,不好好管理網站,我找一些維吾爾族的混混揍你一頓,埋到沙漠里去」。

事實上,伊力哈木·土赫提只是民大經濟學院普通的老師,沒有任何學校行政職務,他哪來的職權扣下學生的畢業證或者讓學生終止學業,更何況穆塔力浦是在伊斯坦布爾大學就讀,帕哈提·哈力木拉提是在本校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就讀,跨國、跨學院終止別人的學業、扣押畢業證,這有可能嗎?

至於類似找維吾爾族混混打一頓、埋到沙漠里去,這麼沒底線的話如果出自一個老師之口,羅玉偉理應想方設法迴避和逃離。為何失業后還跑到伊力哈木借住,甚至跑到伊力哈木老家阿圖什準備開網吧?

在肖克來提·尼加提的自書材料中,我們看到「當我從夢中醒來,發現一個人身處監室,唯有腳鐐的撞擊聲陪伴我時—」等內容。我們也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看守所了解到:「危安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嫌疑人)」按照監管總隊規定都要加戴腳鐐,可以想象即便沒有直接的酷刑,24小時的腳鐐、單身牢房,對任何人,尤其在校生肯定會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從而做出違心的供述。這一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也特別能夠理解學生們的違心供述。

二、各方面證據表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沒有分裂目的。

伊力哈木·土赫提本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庭審判時一直堅持自己反對分裂,支持國家統一的立場,他說自己不是權宜之計,而是真實想法。

1**、伊力哈木·土赫提本人曾在各個公開場合表達反對新疆獨立**

1**)2009年3月11日,伊力哈木·土赫提在《無情的際遇強迫我們獨立思考》一文中表達了「愛國、愛族」的情真意切。**

該文開篇就表達:「我熱愛我們的國家,也熱愛我們的民族。真的,發自內心的、深深愛著這個養育、造就我的國家及民族。我希望我們的國家能夠繁榮昌盛的發展下去,也希望我們的民族能夠融入(而非同化)中國,走向世界!」

2**)公訴機關指控的文章清單的第48篇中引述伊力哈木·土赫提關於「維族人的前途在」的觀點。**

2009年3月15日,維吾爾在線發布《警惕把疆獨問題擴大化的危險》一文。其中小標題是——「維族人的前途在中國」,該文引述稱「伊力哈木·土赫提毫不猶豫的指出,中國是維族人的祖國,維族的前途在中國,既然你選擇了你的前途在中國,那你就得維護這個國家的統一。他認為,有些人指望將來中國實現了民主化,然後就有可能爭取獨立,這是不可取的,同時那種認為可以通過暴力或者依靠西方的力量來爭取獨立也是不可取的」。

3**)2011年,伊力哈木·土赫提在給中央建言的《當前新疆民族問題的現狀及建議》對「反國家分裂」提出了具體建議。**

該《建議》中第九條對「民族區域自治與反國家分裂」有以下建言:今天還沒有一個國家找到可以完全消除分離主義的辦法,但通過發展經濟,落實民權,制度設計,運用法律手段,不斷使其邊緣化和非暴力化,增強向心力,維護國家統一,消解國際化壓力,卻有頗多成功案例。—今天的客觀氣氛也形成了誰敢公開談論落實民族自治,誰就是在主張民族分裂。—解決新疆民族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真正落實憲法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相關規定,取得民族自治與國家統一之間的平衡。

4**)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被捕前40天還接受採訪時認同在中國主權內的民族自治。**

美國之音採訪伊力哈木·土赫提問:蘇聯解體后,一些和你們有類似宗教信仰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獲得獨立,成為一個個中亞的獨立國家。中國政府多次強調絕對不能容忍新疆獨立,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伊力哈木·土赫提回答:所以我更期待的是一個民族的自治,然後在中國境內,這樣是最好的。到那個時候,中亞應該羡慕我們,而不是我們羡慕中亞。

2**、與伊力哈木合作過的維吾爾在線管理員均證實沒有發現伊力哈木有分裂意圖。**

1)丁大偉證言:最早與伊力哈木發起「維吾爾在線」網站的丁大偉,在詢問筆錄中證實與伊力哈木聊天時的觀點:「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好的,但沒有很好的落實。如果能夠真正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自治區相關政策就很好了」。

2)維吾爾在線版主黃章晉(時任《鳳凰周刊》副主編)在「7.5事件」后伊力哈木被警方帶走失聯期間撰文回憶伊力哈木。

《再見,伊力哈木》一文中稱:伊力哈木自信是在為中央政府、為黨操碎了心。因為他反對新疆獨立,時刻擔心新疆出現劇烈的民族衝突,雖然它認為後者隨時可能。

「他緩一口氣道,你是一個對自己民族負責的知識分子,一個尊重歷史也要尊重現實的知識分子,要有民族自尊,但也要有現實理性,獨立是絕不能追求的」。

「伊力哈木認為,如果中國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新疆是一個真正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自治區,維吾爾人會因生活在中國為傲。」

3**、被拆分起訴審判的七個學生,他們的供述在逆轉前,也一致證實伊力哈木沒有所謂分裂國家的目的。**

阿克拜爾·依明在2014年1月19日第3次筆錄中回答:我個人認為,伊力哈木不是壞人,為民族考慮的多。偵查人員問:你認為伊力哈木想要達到什麼樣的目的?答:增強民族交流,希望民族區域自治法能真正落實。問:你認為伊力哈木的國家觀和民族觀的核心理念?答:伊力哈木很明確講過國家是不能分裂。

羅玉偉在2014年1月24日第五次的筆錄中證實:2009年初,趙克(「維吾爾在線」某欄目版主)問伊力哈木,新疆今後的發展方向是什麼樣?伊力哈木說:新疆不能獨立,因為新疆周邊有很多勢力,一旦獨立了,新疆就會變成第二阿富汗。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第二次訊問筆錄)偵查人員問:伊力哈木·土赫提主要看法有哪些?答: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看法主要是維族人的問題,有貧窮問題、失業問題。他認為這些問題必須在國內,在中央政府才能解決。這個靠國外是解決不了的

阿提克木·如孜(2014年1月27日第四次訊問筆錄)偵查人員問:你對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印象如何?答:我認為伊力哈木·土赫提老師是熱愛維吾爾族的,提倡自治權的有良心的人。

公訴人在庭審辯論中居然答辯:公開表示反對分裂和私下搞分裂這更證實被告人的兩面性、隱蔽性。可是被告人一直都是公開表達,始終處於在北京、新疆公安的嚴密監控之下,還能私下和隱蔽搞所謂分裂?

三、公訴機關具體七項指控無一成立分裂國家罪。

1、所謂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以分裂國家為目的,利用民大老師身份,通過授課傳播民族分裂思想:

民大向烏魯木齊提供課堂視頻時特意說明是為了老師課堂質量考核需要錄製的。被告人在民大授課20年間,學生一直反響很好,沒有過任何投訴,學校也沒有進行任何訓誡或處分,甚至還安排了2014年9月新學年的課程。由此說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課在北京、在中央民族大學是可以接受的。

1)宣稱「我們不是龍的傳人,我們不是中國人,我們的祖先是吾古斯汗,炎黃子孫去你媽的!」

該段與視頻原文有很大出入,被告人的主體意思是對漢族中心史觀提出異議,認為維吾爾人的祖先是吾古斯汗、維吾爾人的圖騰是狼,如果說中國人是炎黃子孫、龍的傳人,那麼自己就不是中國人。這種語境其實是批評把漢文化等同於中國文化【小編推薦:中華文化是高級文化系統】。

2)污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非法組織,是種族隔離制度,是中國的恥辱」。

該段與視頻原文稍有出入。被告人的主體意思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沒有憲法地位,當年是由進疆的解放軍漢族官兵集體轉業形成的,亦兵、亦農、亦政、亦商,還有自己的公檢法、監獄。從長遠看應該撤銷,這樣才能打破隔離、實現與新疆地方一體化。

3)叫囂「對維吾爾人來說,這個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戰,可以反擊他,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黃繼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的方式—這種政府必須得推翻,巴楚縣人用暴力抗爭對付暴力,我佩服他們,他們是英雄。」

該段話,被告人認為存在節選和篡改,譬如把「抗爭」改為「抗戰」。在這節侵害宗教自由案例講座課上,或許對4.23事件信息獲取有不同的認知,或許有誤、或許偏聽偏信,伊力哈木·土赫提當時認為是工作人員入戶揭面紗引發,所以整段視頻中有「誰要是揭我愛人的面紗,我肯定反抗」、「這是一個不恰當的比喻」、「不是所有的暴力都是恐怖主義」、「這麼好的法律、這麼好的政策,沒有落實好、執行好,踐踏這些法律,那麼好的公民、那麼好的人民」、「所以得改、我批評它、揭露它,是在幫政府、為了國家,會發現新疆的問題。新疆得改一改」等內容,如果從整堂課3個小時連貫來看,大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伊力哈木·土赫提還提到自己15歲離開新疆,思維模式已經接近內地網民,譬如內地也會把入戶拆遷、城管不恰當的比喻為「鬼子進村,也有扔汽油瓶反擊暴力拆遷等。他對自己課堂言論有時情緒激動有過反思,但這都是學校內部批評建議的範疇。

2**、關於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團成員從2006年以來「維吾爾在線」網站為平台撰寫、編輯、翻譯、轉載分裂國家內容的文章100餘篇。**

基於回族、藏族都有自己的在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兩個回族學生醞釀建一個維吾爾網站。丁大偉在詢問筆錄回憶:「2005年5月底,我和楊立震在伊力哈木·土赫提家中做客時,伊力哈木提出創辦新疆和維吾爾的中文網站,我和楊立震向其推薦了羅玉偉。2006年2月底,網站上線的時候,伊力哈木將該網站命名為「維吾爾在線」。伊力哈木指示羅玉負責技術維護,我負責轉載文章和參与評論、楊立震負責參与論壇」。2006年初,「維吾爾在線」漢語網站正式運營,面對人群主要是民考漢、新疆內地生和關注新疆的漢語讀者。當時很多國內知名學者都在「維吾爾在線」開有專欄,甚至還有新疆的學者。網站管理員、版主、網友來源廣泛、不同民族(漢族為主)、不同職業、不同領域、不同地域,後來發展到網友數萬人,成為關注新疆話題三大論壇之一。為此,2008年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民族團結》(后改為《中國民族》)報道為十大網路文化使者,《新疆經濟報》也曾做過正面報道,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疆外宣辦還曾把「維吾爾在線」與「天山網」等網站並列作為新疆有影響力的網站。

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倡導下,「維吾爾在線」確立了一個「三不原則」,即不支持分裂、不宣傳民族仇恨、不宣揚暴力。

關於「維吾爾在線」的定位,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無情的際遇強迫我們獨立思考》一文中:談到建立維吾爾在線就是為了實現我的這些抱負。長久以來,我的思想就是:針對維吾爾族在這個社會中存在的各種社會問題展開討論,使得維吾爾族能更好的融入這個社會,使得我們的民族關係更為和諧。—通過建立網站呼籲民族之間的交流,使得維吾爾族與漢族能更多、更好的交流,使這兩個民族的民間力量深入的了解地方,避免彼此傷害並融入對方的生活。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還在庭前會議、法庭調查時說明:2008奧運前,由於涉疆網站加強管控,為避免網站被關閉,被告人被迫與北京國保達成妥協。大約從2008年4、5月開始,被告人同意北京市公安局國保總隊派駐警員掌控刪貼和屏蔽權(但不能進後台查閱用戶資料)。雖然北京國保對此發函予以否認,但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會無中生有,推脫責任。「7.5」事件后涉疆網站全部關閉,新疆全境封網。「維吾爾在線」被迫將伺服器遷往境外維持運轉,這之後才開始轉載、翻譯境外媒體文章。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原來的三不原則之上,進一步增加了兩條原則:不轉載、翻譯世維會和熱比婭的文章。

具體到公訴機關指控的112篇文章,大約有20餘篇系被告人撰寫文章的或接受的採訪。其餘絕大部分都是轉載,內容也並不代表「維吾爾在線」立場。公訴人指控的伊利夏提文章是從自由發稿區發上來的,而有關熱比婭·卡德爾的文章,被告人刑事拘留後才看到。

至於什麼是分裂內容,我們庭前會議要求公訴人要麼划紅線、要麼歸納中心思想,但一概被拒絕。被告人認為文責自負,自己所有的文章和採訪都沒有所謂分裂的內容。轉載、翻譯的都是國際主流媒體的報道,沒有維吾爾在線或其本人支持分裂的內容。

對此,另外一個所謂的分裂國家犯罪集體成員阿克拜爾·依明也在筆錄里表示:「但我認為維吾爾在線不是反動網站,據我所知也沒有反動內容」。

此外,「維吾爾在線」還發布過《美國教授:新疆維吾爾族工作教育水平低,不能都怪政府》、被告人撰寫的《我們維吾爾人要正視自己的危機》等文章,指出:維吾爾民族社會應該正視自己所面對的問題,要積極的反思,理性的面對來自各方面的批評、壓力甚至誤解!

3**、所謂被告人及其集團成員勾連境外機構和個人、圖謀新疆問題國際化、網站伺服器遷往境外逃避監管、接受外媒採訪炒作涉疆問題;**

起訴書沒有說明被告人勾連了什麼境外機構,辯護人多次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中也向公訴人追問這個問題,公訴人一直拒絕作答。

起訴書所指勾連的境外個人是米克熱班。據被告人解釋,米克熱班是首都師範大學畢業生,是其學姐,以前在北京就很熟識,後來去了美國(自由亞洲的兼職記者)也一直保持聯繫。因為「7.5」事件后涉疆網站全部關閉,維吾爾在線不存在所謂逃避監管的問題,想要繼續運營就必須購買外國伺服器託管。期間,因網站被攻擊無法登錄又無法和美國伺服器託管商聯繫上,被告人通過個人關係請米克熱班給伺服器提供商帶話告知故障。米克熱班也是以其個人名義轉達過去,難道帶一句話就構成勾連?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特別希望新疆的問題能夠本地和疆外媒體能夠報道。沒有問題就不擔心所謂「國際化」、有問題「國際化」了也不可怕,完全可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這才體現真自信。

接受外媒採訪法律上並不禁止,也是公民正常權利,「炒作」不是法律術語,將其做為分裂國家罪指控並不恰當。

4**、所謂及其集團成員惡意杜撰、歪曲事實(民大漢維學生打架)煽動民族仇恨、為暴力恐怖活動製造借口。**

1)2008年奧運前夕,維吾爾在線全體管理員就發出過《維吾爾在線反對恐怖主義呼籲書》呼籲:「無論其主張為何,我們強烈反對任何使用暴力手段的政治訴求,我們更反對一切針對無辜生命的恐怖活動。恐怖主義者漠視無辜者的生命,是全人類都無法容忍的違反人性的行為,我們強烈譴責一切暴力活動。—我們呼籲任何人,無論其政治主張為何,能以中國的發展為念,以新疆各族人民的騰飛為念,以維吾爾族人民的幸福為念,停止其野蠻的恐怖行動,拋棄一切非和平的手段,我們呼籲全體維吾爾同胞,為了民族的發展大計,為了新疆的繁榮富強,旗幟鮮明地反對一切恐怖活動」。****

起訴書指控:4.23等暴力恐怖案件發生后,伊力哈木·土赫提明知我中央媒體已公布案件起因的情況下,還進行歪曲質疑。辯護人認為:中央媒體定性,不等於公民不能提出質疑,伊力哈木·土赫提可能認為定性太急、或有不同媒體消息來源,他在《相同的事件,不同的結果》一文中提出許多中肯的意見,而不能視為所謂給為暴力恐怖活動製造借口。

天安門10.28事件發生后,自稱的所謂東突伊斯蘭黨聲明將要襲擊人民大會堂,伊力哈木·土赫提馬上在推特上評論:一個從來沒有聽說過的小丑又出來表演了。

可見,被告人反對恐怖主義的立場是一貫的。

2)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僅沒有歪曲民大民漢學生打架的事實,藉此惡意製造民族矛盾,反而是推動這個事件往法治化的方向解決。案卷反映,三個漢族學生因為在在學習生活中和維族學生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付某故意挑釁,還動手打人,導致維族學生買買提·阿布都卡地眼眶粉碎性骨折(初定為輕傷),據買買提陳述還有張某也動了手。但學校希望內部處理,將法律問題維穩化解決。即便民事賠償時,被告人也只是建議買買提考慮後遺症問題,並沒有說要把事搞大,往民族矛盾上扯。

以上事實通過打人者供述、受害者陳述及證人證人證言足以證實。在其它證據五(2)中,付某供述:「我看到買買提·阿布都卡地正在看電腦,因為我們寢室三個漢族同學和買買提·阿布都卡地之間有點誤會,所以我想緩和一下我們之間的氣氛,我就拍了他一下說:「哥們,在看電視呢」。他就推了我肩膀一下說:走開,別碰我。」我一時沒控制住自己,就上前用右拳擊打了買買提的左眼部」。「緊接著來了20多名左右維吾爾學長就對老師說了一些話,大概意思可能是要報警,並要求學院開除我,學校的意思由學校保衛處來處理此事,並將其他勸離了」。偵查人員問:你們和買買提·阿布都卡地之前有什麼矛盾?答:因為在學習生活中,我和維族學生之間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讓我很不舒服。

受害人買買提·阿布都卡陳述:「我在寢室看電影這時付某、潘某某、祁某某、張某某一起從外面回來,我就把床前的帘子拉上,付豪就走過來掀開帘子摟住我的肩膀問我看什麼?我推開他的手說:「我在看電影,別打擾我。」他又走上前摟我的肩膀,我又推開他的手。—張某某就打了我一拳,我覺得打不過他們,我就想給我的學長打電話,叫他們來幫忙」。****

在翻譯卷中,證人阿卜杜米吉提·傑力力證實:偵查人員問:買買提江說了什麼?答:他跟伊力哈木·土赫提是說了他挨打的事情,校方要求買買提江儘快解決這件事,不要再拖延,否則他自己也會受警告處分,然後讓伊力哈木·土赫提老師幫忙出主意。

5**、所謂被告人未進行調查問卷和訪談、杜撰報告偽造支持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偵查、法庭調查階段多次解釋:12.3%的維吾爾人要獨立建國、81.3%要高度自治的調查報告並不是他做的。而是一個網名叫伊木讓(音)的維吾爾在線網友在網上說準備在新疆和天津等另外三個城市做這麼一個社會調查,諮詢過伊力哈木意見,他只是提供建議和專業性意見。

伊力哈木本人也曾以分裂、自治為選項做過調查和訪談,了解到要求獨立的數據要比伊木讓(音)的略微偏高(18%)。但伊力哈木考慮到取樣還不夠全面、公布會給自己帶來風險而沒有公布。但調研結果就儲存在已被警方扣押的電腦里。

「7.5」事件后,民族關係出現裂痕,不少西方分析人士都認為維吾爾族的分離傾向會大幅抬高。不少國內漢族學者也持此觀點。伊力哈木之所以在維吾爾在線轉發伊木讓(音)網友的報告,還是為了說明自治是主流民意。

黃章晉在《再見,伊力哈木》一文中也引述伊力哈木對誇大維吾爾人分裂意識的極不認同。伊力哈木認為:「王(備註:一漢族學者)誤讀或誇大了維吾爾人分裂意識,把普通老百姓都當成了政治動物來觀察,—。他覺得,某種程度上,漢族知識分子公開同情民族自決或同情獨立,其最終結果也許是悲劇性的,因為你不可能指望所有漢族人都與你一樣,世界上也沒有幾個民族能都覺悟到這個程度,在力量極為不對稱的情況下,被激發起獨立意識的少數民族與漢族發生對抗,不但少數民族面臨滅頂之災,漢族本身也因為必然殘酷的鎮壓行為而面臨極為不利的國際環境。

辯護人認為,類似統獨的社會調查是學術研究的範疇,不能將其犯罪化處理。而且伊力哈木已經做了完整的說明,不能憑此作為分裂國家罪的指控。

6**、所謂被告人安排集團成員收集新疆宗教情況材料,本人撰寫《案例概述》污衊對新疆宗教自由高壓壓制、限制合法宗教權利,並派集團成員出境參會宣講攻擊。**

關於此項指控,伊力哈木·土赫提也做了充分的解釋。《新疆維吾爾族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被剝奪、遭侵犯典型案例概述》是來自他的教學PPT文檔,這些內容只有照片,以及對照片內圖景文字的說明。而這些照片都是來自官方網站、政府、公共事業單位公開張貼的照片,沒有一張是偽造的,都是客觀事實,這一點公安、公訴機關也不否認,只是有不同的解讀。

辯護人認為既然在自治區可以公然張貼的圖片,如果拿到香港中文大學的內部學術研討會上展示,並進行文字說明,這應該屬於正常的學術範疇。譬如內地過去進行計劃生育,到處張貼各類駭人聽聞的標語,國內可以公開,境外就不能說嗎?

而且,伊力哈木·土赫提只把僅有照片的PPT發給香港中文大學會議主辦方。因為自己被禁止出境與會,主辦方建議可以推薦學生過來。伊力哈木·土赫提考慮到這是一個很好的到香港中文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學習的機會,就推薦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等人蔘會,沒有給學生PPT,也沒做任何明確的交代。

偵查人員問帕哈提·哈力木拉提:伊力哈木·土赫提有無安排你們演講?答:沒有。

問:記者提問過你們嗎?答:沒有。

至於什麼會議參不參加,伊力哈木·土赫提還是有嚴格審查的,也會給學生提供建議。阿克拜爾·依明在筆錄中談到他2013年底代為傳話,邀請伊力哈木·土赫提自己或推薦學生參加一個會議。偵查人員問:你告訴他的時候他是怎麼回復的。答:他說不想去,也勸我別去。偵查人員問:他為什麼不讓你去?答:伊力哈木說這個會議比較敏感,最好不要去。

可見,伊力哈木·土赫提是儘可能保護學生,避免他們不經意間在非常敏感的領域出事。

辯護人也出示了《克拉瑪依日報》於2014年8月5日報道的「五種人」不能坐公交的報道(鳳凰網轉載),其中年輕人留大鬍鬚也在禁坐公交之列。

類似於這樣的信息,在境外學術交流進行展示和說明不能拔高為「污衊、攻擊我國民族宗教政策」。

無獨有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看守所在《情況說明》中稱:伊力哈木·土赫提入所羈押后,發現所內沒有維吾爾文,就藉機攻擊我國民族宗教政策,還建議法院從重判刑。類似於這樣的說明,過於上綱上線,會把正常的批評、評論都掐殺掉。

7**、所謂「6.26」韶關事件后,**被告人利用課堂講座、互聯網炒作該事件攻擊黨和政府、歪曲真相、煽動民族仇恨,導致他人非法聚集、參与「7.5」事件,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關於伊力哈木·土赫提和維吾爾在線在「6.26」韶關事件后、「7.5」事件前的角色問題,本辯護人也要展示一些證據說明。

1)阿克拜爾·依明(時任健康版版主)在筆錄中證實:「6.26韶關事件發生后,伊力哈木·土赫提要求我在維吾爾在線發表關於6.26韶關事件的聲明,讓網友保持克制等待政府的處理結果」。偵查人員問:伊力哈木對近年來新疆發生重大案件是如何評價的,如「7.5」事件、巴楚「4.23」事件、鄯善「6.26」事件等?答:伊力哈木反對「7.5」期間學生上街。

2)阿不力克木·艾衣提(原「學生」、「音樂」版塊版主)在筆錄中證實:偵查人員問:伊力哈木為什麼要求你加大對「維吾爾在線」網站發布貼文的審核力度?你認為「維吾爾在線」對「7.5事件」的發生是否有煽動作用?答:還有就是當時「7.5事件」后,很多「維吾爾在線」版主失蹤,他給我打電話一方面是問候,另一方面對我懷疑,認為我是政府的人。但我認為「維吾爾在線」對「7.5事件」的發生沒有煽動作用。

3)指控的文章清單中第88篇《6.26事件和各民族和諧共處的神話》(作者不明)也談到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態度。「維吾爾在線站長在事發當天發表聲明呼籲維吾爾人保持冷靜和克制,不要發表激化矛盾的言論和聲明。6.26事件是大家也始料未及,我和所有的善良的人一樣沒有任何的心理準備」。

4)2009年7月3日,維吾爾在線發布《韶關事件,是悲劇也是機會》的文章,該文稱:「不管願不願意聽,從這件事上,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維吾爾族與漢族之間對彼此還是不夠了解,雙方還是有對立情緒的,甚至可以說是彼此仇視的。這並不是說這種不解就不能被消除,並不是說這種仇恨沒辦法消除。關鍵是我們怎麼處理!我們應該反思:維吾爾族應該反思,漢族應該反思,政府也應該反思。—不管是漢族人也好,維吾爾人也好,我們應該共同努力,一起解決這些問題。對死者表示深深的哀悼和對施暴者表示強烈的不滿和譴責之外,我們更應該看到未來,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這方面的責任和能力遠遠大於任何的組織和個人」。

至於「7.5事件」服刑人員買買提江·阿不都拉、艾合買提·吐爾遜、買買提·阿布力克木稱自己被伊力哈木·土赫提文章及言論煽動、唆使以致參与「7.5事件」的指控都沒有證據加以支持。

1)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稱以校外人員名義在6月18日後1、2天到民大旁聽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課(與公訴機關指控的「6.26」之後有矛盾),但烏魯木齊公安局到民大調取課堂視頻時只註明調取2011年到2013年的課堂教學視頻,卻把2009年視頻刻意忽略。伊力哈木·土赫提卻表示那段時間已經接近放假,不可能有選修課,自己不認識他們,根據學校規定校外人員旁聽,必須得到講課老師的同意。

2)買買提·阿布力克木稱與上百名「7.5事件」服刑人員交流時,都談到被維吾爾在線或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

令人詫異的是,既然7月6日凌晨自治區主席電視講話公開點名「維吾爾在線等網站大肆進行煽動宣傳,傳播謠言」,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也於2009年9月立案偵查,四年時間卻沒有做任何調查取證。去年7月,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開始跑到自治區幾所監獄去調查「7.5事件」服刑人員,由他們來指認維吾爾在線或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唆使導致參与「7.5事件」。更令人不解的是,五年多來,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沒有收集任何一份伊力哈木·土赫提關於「6.26」韶關事件的所謂煽動性言論。

在庭前會議上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辯護律師提出所有所謂犯罪集團人員都居住在北京、網站、公司都在北京,應該移送北京管轄異時,公訴人還特地說明被告人導致「7.5事件」,結果地在新疆,所以新疆有權管轄。庭前會議后法院還引述公訴方意見,不僅僅第七項指控有管轄權,只要涉疆都有權管轄。這一解釋,把整個刑訴法管轄規定完全顛覆。

綜上可見,本案是由新疆自治區政府未調查、先定調,公安部門四年不調查、也不移送,對本不屬於新疆管轄的案件強行管轄,且刻意拆分審理所謂集團犯罪案件,導致不能當庭質證,無法查明事實,由此必然導致本案難以得到公正審理。鑒於本案程序和證據,本辯護人認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構成分裂國家罪。

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

李方平律師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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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原律師: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案一審辯護詞

(劉曉原律師:本案有兩個辯護人,第一辯護人是李方平律師,他是從偵查階段開始介入;我是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后介入,我作為第二辯護人,以案件程序辯為主。)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案一審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接受家屬委託,並經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擔任其辯護人。本辯護人同意第一辯護人李方平律師的辯護意見,現在他的辯護意見基礎上,補充發表如下辯護觀點。

一、案件管轄權存在的問題。

本案管轄權存在兩大問題,一個是偵查機關立案管轄權,另一個是法院審判管轄權。

先談立案偵查管轄權問題。

從法律文書中發現,本案偵查機關——即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在2009年9月20日,就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立案。

按照《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規定,分裂國家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這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中,這是公安機關與安全機關進行案件管轄的基本原則。

因此,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對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國家罪案是沒有立案偵查管轄權。

退一步說,如果烏魯木齊市執法機關要對本案行使立案管轄權,也應由烏魯木齊市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

既便不談公安機關與安全機關對立案管轄分工的問題,僅就案件的地區管轄規定來看,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對本案也無立案偵查管轄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刑事訴訟法》對立案管轄權有明確規定,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生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圖什市,他在1985年就把戶籍遷入北京。1991年後,他進入中央民族大學教書,常住地是在北京市海淀區,戶籍地也是在北京市海淀區。

公訴機關也給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戶籍資料。

2006年1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創建「維吾爾在線」網站,網站在北京電信部門備了案,網站的伺服器開始是在北京市,後轉至河南省三門峽市,最後轉移到美國。

2008年7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經過北京工商部門的批准成立北京圖蘭在線諮詢有限公司,公司註冊地和辦公地都是在北京市海淀區。

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即本案的偵查機關在2009年9月20日對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國家罪立案的依據有四個方面,一是創辦維吾爾在線網站,糾合人員組建民族分裂活動團伙;二是炮製、散布民族分裂思想言論;三是挑撥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四是與境外反華勢力相勾聯,積極推動「新疆問題」國際化。

從偵查機關指控來看,犯罪行為發生地顯然是在北京。

針對立案管轄權的問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時已經提出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給北京市公安局管轄。

由於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違反法律規定對案件行使立案管轄權,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特別是作為本案的審查起訴和公訴機關,沒有認真審查管轄權的問題,沒有遵守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62條規定,就把案件向沒有審判管轄權的你院提起公訴。

你院在立案審查時,沒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時,就受理了案件。

在9月7日庭前會議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辯護人對審判管轄權提出了異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還通過辯護人遞交書面申請,要求你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這是一起被指控利用互聯網發表文章「炒作」涉疆問題(事件)分裂國家的集團犯罪案件。

《刑法》規定,分裂國家犯罪是行為犯,不論是否發生了分裂的結果。

公訴人在發表指控意見時稱,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罪一案的犯罪結果地是烏魯木齊市。

辯護人認為,這個觀點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本案並沒有導致國家分裂或地區獨立的結果,烏魯木齊市仍然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轄區內,仍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控制範圍內。

那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起案件應由犯罪發生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管轄權。

鑒於本案被指控的犯罪發生地在北京市,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居住地也是在北京市。網站的管理者,以及網站伺服器均不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轄區內。因此,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對本案沒有審判管轄權。

這是一起重大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請合議庭對審判管轄權問題予以重視。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對案件作出指定管轄之前,你院不能置法律于不顧,而強行對案件行使審判管轄權。

針對管轄權的問題,公訴人辯稱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炒作」涉疆事件,把新疆問題國際化,所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執法機關就有權管轄。以此邏輯,指控的問題涉及西藏,西藏的執法機關就有管轄權;指控的問題涉及北京,北京執法機關才有管轄權。這樣的邏輯,如果能成立的話,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就該作修改了。

辯護人認為,不論是從立案管轄來看,還是從審判管轄來看,本案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應是北京的公安(安全)機關和北京的法院。

本案由新疆烏魯木齊市執法機關來辦理,且不說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無法排除來自政府權力的干涉,也難以作出客觀、理性、合法、公正的判決。

程序不公正,不可能有實體公正。

在此,辯護人再次請求你院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管轄權。

辯護人還認為,本案合議庭的組成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不論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域內,還是在全國範圍內,這都是一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

那麼,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二條規定,本案的合議庭就應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按照《立法法》規定屬於法律。由於這是一個特別的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在審理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時,對合議庭的組成就必須嚴格遵守。

現合議庭成員中沒有人民陪審員,顯然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針對合議庭組成的問題,辯護人在庭前會議和開庭時兩次提出異議,但合議庭卻不依法糾正。

二、集團犯罪案件不併案審理的問題。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這是一起分裂國家的集團犯罪,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組織成立了有七個成員參加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從事分裂國家犯罪活動長達八年。

今年1月15日,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抓捕伊力哈木·土赫提后,隨即抓捕了阿克拜爾·依明、羅玉偉、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來提·尼加提、穆塔力浦·伊明、阿提克木·如孜,阿卜杜凱尤木·阿卜力米提。

案件偵查完畢后,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將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罪一案,移送給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完畢后,公訴機關——即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向你院起訴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但犯罪集團七個成員的案件,至今不知還在哪個階段。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指控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而幾乎同時被抓捕的七個成員卻不一併起訴,卻以他們的訊問筆錄作為證據來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如此分開辦案,怎麼能查清案件事實?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上,對這七個被指控為犯罪集團成員的訊問筆錄真實性提出質疑,為此還向法庭申請要求這七個人出庭作證。但法庭卻不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有訊問筆錄為由拒絕通知他們出庭作證。

這七個人在偵查機關都作過多份訊問筆錄,儘管他們沒有承認參加過分裂國家的犯罪組織,但他們卻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創建「維吾爾在線」網站和接受外媒採訪,目的是想分裂新疆,「炒作」涉疆事件是想讓新疆問題國際法。

不允許這七個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的質證,對他們的證言真實性根本無法核實。

特別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這七個人在偵查機關訊問筆錄中的說法前後矛盾,眾多疑點無法排除。

在此,請求法庭對本案延期審理,待其他七個人的案件起訴后,再一併進行審理,以徹底查明本案事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三、是否存在犯罪集團的問題。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但在起訴書中,只提到羅玉偉和帕哈提·哈力木拉是犯罪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是誰沒有提到。

辯護人是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中,才看到這七個被指控為犯罪集團的人員名單。

這七個成員是:1、阿克拜爾·依明;2、羅玉偉;3、帕哈提·哈力木拉提;4、肖克來提·尼加提;5、穆塔力浦·依明;6、阿提克木·如孜;7、阿卜杜凱尤木·阿卜力米提。

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論是在偵查機關訊問筆錄上,還是在法庭上,他都辯稱只是創辦了「維吾爾在線」網站和北京圖蘭在線諮詢有限公司,根本沒有組織成立分裂國家犯罪集團。

「維吾爾在線」網站,當時在北京網路管理部門辦理了備案,也按照要求提供了章程。北京圖蘭在線諮詢有限公司是按照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門規定,在提供公司章程等申辦材料后,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

網站成立后,先後有幾十人參與網站相關工作,除網路技術人員羅玉偉提供有償服務外,其他人員包括網路編輯、翻譯、版主都是以志願者身份提供無償服務。這些人員中有的是本校學生,有的是北京其他高校學生,不僅有維吾爾族,還有其他少數民族,也有漢族。

《刑法》規定,分裂國家犯罪是故意犯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且主犯與成員之間要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

沒有被起訴的七個人,偵查機關給他們作了多份訊問筆錄。這些訊問筆錄,公訴機關已作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國家罪的證據提供給了法庭。

辯護人認真審查了本案證據中的這七個人的全部訊問筆錄,他們沒有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過一個分裂國家犯罪集團。

在公訴機關提供給法庭的全部證據中,沒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分裂國家犯罪集團的「有罪」供述,沒有這七個人加入分裂國家犯罪集團的「有罪」供述,沒有能證明分裂國家犯罪集團存在的客觀證據,比如書證、物證。

公訴機關在證據中提供的「維吾爾在線」章程和北京圖蘭在線諮詢有限公司章程,從內容上來看,與分裂國家犯罪活動無任何關聯。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與這七個人之間,並沒有犯意的聯絡,他們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更不可能是集團犯罪。

從這七個人在「維吾爾在線」的實際工作來看,羅玉偉是技術人員,除網站創辦初期外,後來,他更多時間是在外地辦培訓班。

阿克拜爾·依明只在2008年至2009年參与過網站的健康欄目編輯工作,此後離開網站沒有再參与。

其他五個人,阿卜杜凱尤木·阿卜力米提沒有參与過網站的工作,他只是在網站發過兩篇為家人維權文章。還有四人則是在2012年底成為網站志願者,從事編輯、翻譯等工作。

鑒於不允許這七個人出庭作證。在此,提請法庭要特別重視他們的訊問筆錄,並一一加以核實。

本案指控證據,絕大多數是維吾爾在線網站的各類文章和報道。這些文字材料主要內容是評論或報道新疆社會問題和社會事件。

本案指控有罪的全部證據,包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供述,包括其他七個人的訊問筆錄,包括「維吾爾在線」和北京圖蘭在線諮詢有限公司章程都無法證明存在一個分裂國家的犯罪集團。

在本案全部證據中,沒有分裂國家犯罪集團的綱領、方案、計劃或主張之類的書證。沒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與這七個人進行分裂國家犯罪活動的證人證言。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法庭調查時稱,「維吾爾在線」網站創辦后,就被北京警方和網路部門監管,自己也長期遭到嚴密監控,已經無任何秘密可言。

在這種特殊的環境狀況之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還能在警方嚴密監控之下組織成立分裂國家的犯罪集團嗎?且從事分裂國家犯罪活動長達八年之久?

從立案時間(2009年9月20日)算起,到2014年1月被抓捕破案,期間長達近四年半。一個被警方嚴密監控的大學教師,在被警方立案后,還能繼續領導一個分裂國家犯罪集團,從事分裂國家活動,這不只是天方夜譚,其實是在嘲諷執法機關。

辯護人在全部案卷證據中,沒有看到2009年9月立案后的偵查取證材料。至到立案近四年了,才在2013年7月,對原「清風網」案的三個成員做訊問筆錄,他們指證聽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課,是受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唆使」,而組織了「7.5」非法集會。

這樣的證言與事實相符嗎?

為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辯護人都向法庭申請通知「清風網案」成員出庭作證,但法庭也不允許。

四、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沒有組織、策劃、實施過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活動,第一辯護人李方平律師作了全面的辯護,不再發表重複的辯護觀點。

在此,辯護人只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實作一些補充觀點。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本不認識原「清風網」案的成員——買買提江·阿不都拉、艾合買提·吐爾遜、買買提·阿布力克木。

這三個人在訊問筆錄中也說不認識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且沒有任何交往。

買買提江-阿不都拉在訊問筆錄中稱,2009年6月18日,他到過中央民族大學聽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講的一堂課,內容是維吾爾女學生道德問題、雙語教育問題、民族自治問題。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庭審調查時稱,當時他已經沒有了課。

如果當時還有他的課,如果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當時聽過他的課,中央民族大學也是有課堂錄像。為何不去調取錄像作為證據?

在偵查階段,中央民族大學提供了一些課堂錄像,但沒有提供2009年的。

即使買買提江·阿不都拉聽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講課,也與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人組織2009年「7.5」非法集會引發暴力事件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因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所講的課,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沒有任何關係,他沒有教唆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人去非法集會。

公訴人稱,買買提江·阿不都拉是聽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講課,才想到組織集會為「韶關事件」討說法。這個聯想是十分荒唐的,並沒有證據能證明兩者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公訴人還稱,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曾在「清風網」發過2009年6月26日「韶關事件」的煽動帖子。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使用什麼用戶名在「清風網」發了煽動帖子,煽動帖子的內容是什麼,公訴方也提供不了證據。

買買提江·阿不都拉在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中稱,「7.5」事件發生的起因是「世維會」。

2009年「7.5」事件發生,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在同年9月20日對伊力哈木涉嫌分裂國家罪案作了立案。

但無法理解的是,被指控「唉使」了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人非法集會引發「7.5」事件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為何只立案而不偵查?

前面已經說過,立案后在長達近四年時間里沒有調查取證。至到2013年7月份,偵查機關才開始對已在監獄服刑多年的原「清風網」案成員——買買提江·阿不都拉、艾合買提·吐爾遜、買買提·阿布力克木調查取證,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講課和發的帖子「唆使」他們組織非法集會並引發「7.5」打砸事件。

由於「7.5」非法集會引發了嚴重後果,不僅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連中央都高度重視。據媒體報道,國家公安部也介入事件調查。

「7.5」事件發生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白克力就在媒體上公開宣稱,這起事件與「維吾爾在線」有關。

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人被抓后,在偵查機關訊問時提到過聽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課。

為何在2009年9月20日對伊力哈木·土赫提立案了。不對這個「教唆犯」偵查取證?

是公安機關只立案不作偵查,還是作過偵查沒有證據呢?

當年買買提江·阿不都拉就向公安機關供述過,在中央民族大學聽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課,並沒有說是受到講課內容的「啟發」和「影響」而組織非法集會活動。

他們被判處無期徒刑且已服刑多年後,偵查機關到監獄找他們取證時,又改變了當時的證言。前後不同的說法,到底哪一種可信?

辯護人認為,把「7-5」事件的起因,在事過五年後,又往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身上推,這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還會推翻法院就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人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對事實的認定。

在此,請合議庭予以高度重視。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一個大學教師,他是一個從新疆走出來的學者,作為一個維吾爾族的學者,他長期關注新疆以及維吾爾族各方面問題。他的文章或言論中,雖然有偏激、不當之處,很多是持批評,甚至是批判的態度,但也應實事求是地加以分析。

辯護人認為,他的文章和言論,總的看來是理性的,具有建設性。他一貫反對國家分裂和民族獨立,反對煽動民族仇恨,反對恐怖暴力。他還長期關注民主、人權、法治。這方面文章,他也寫過很多。

對這樣的學者,如抓住個別不當或偏激言論不放,甚至上綱上線,把他視為分裂國家「敵對分子」判罪,這不僅壓制不住民間批評(批判)的聲音,而且不利於民族團結,更不利新疆社會穩定。

辯護人注意到,公訴人在指控中反覆強調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總是對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執法機關對社會事件的定性持質疑態度。

辯護人認為,學者和民眾對政府存在的問題,特別是違反法律方面的問題,發出不同的聲音,這其實是正常的現象。

在辯護人印象中,1989年天安門事件后,北京還沒有那個大學教師,因為課堂言論、網路言論而被外地執法機關帶走,控以分裂國家罪進行審判。

對這起重大案件的判決,不僅要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而且還要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最後,懇請你院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管轄權。如果你院堅持要行使審判管轄權,希望能堅守公平與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排除法外權力的干涉,以指控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不存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沒有從事分裂國家犯罪活動為由,依法宣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無罪釋放。

辯護人:劉曉原

2014年9月18日

來源:獨立中文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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