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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調查記者劉虎被刑事拘押所涉憲法、人權與法治問題的公開信

2026年02月11日 11:22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

本人周世鋒,原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博士、孫力軍政治團伙製造的709特大政治迫害案件的主要受害人。

基於對、憲政秩序與基本的尊重,本人就近期引發國內外廣泛關注的中國、自媒體人劉虎被成都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誣告陷害罪”刑事拘押一案,鄭重發表本公開信。

此信並非為任何個人進行情緒化辯護,而是希望就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作出理性澄清:當所保障的公民監督權、與人權保障,被以刑事手段處理時,法治的邊界應當如何被堅守?憲法、法制、人權真實的意義還存在嗎?

一、這是一起涉及憲法實施與公共監督的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公民依法享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劉虎長期從事調查報道,其關注對象集中於地方公共權力運行、行政行為合法性及問題,具有明確的公共監督屬性。此類行為在任何現代法治國家,均被視為社會自我糾錯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若公民因行使監督權而被刑事追訴,不僅將直接削弱憲法條款的現實效力,也會在社會層面製造普遍的不安全感,還會嚴重損害公民對國家政權的信任,當然也會嚴重損害國家政權在國際社會的形象。

二、公共事務言論應受到高度保護

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和出版自由。

法和比較憲政法中,涉及公共事務、公共權力和公共利益的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中受保護程度最高的範疇。劉虎的調查與評論,正是圍繞公共治理、強制拆遷、招商引資糾紛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展開。

將此類表達納入刑法調整範圍,必然產生寒蟬效應,使社會失去發現問題和糾正錯誤的能力。

三、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中國憲法第33條第3款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原則與《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言論自由與公正審判的精神高度一致。

該原則要求執法和司法機關:對基本權利作有利於權利的解釋;

避免選擇性執法;

防止報復性追訴。

若因長期監督行為而遭遇突然刑事打擊,則有必要對執法動機和程序合法性進行獨立審查,同時也完全有必要對相關人員涉嫌報復陷害罪的刑事責任予以追訴。

四、劉虎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經營罪通常針對擾亂市場秩序、非法從事特定經營活動的行為。

劉虎的調查報道與評論:不屬於國家許可或專營的經營領域;

不以經營商品、資格或市場准入為對象;

即便存在稿酬或平台收益,也屬於信息勞動與表達活動的合理對價。

將調查報道定性為非法經營,屬於對刑法條款的錯誤理解,違背罪刑法定與刑法謙抑原則,也是對憲法、法律的褻瀆。

五、劉虎的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

在刑法理論與國際通行標準中,誣告陷害需具備:明知虛假事實;

捏造犯罪指控;

向司法或行政機關正式告發;

以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為目的。

劉虎的行為是向社會公眾發表調查文章,而非向國家機關提出刑事告發;其內容基於調查線索和既有材料,至少具有合理事實基礎;其目的在於公共討論與監督,而非製造冤假錯案。

在事實尚待查清的情況下,將調查性表達直接入罪,將嚴重壓縮公共討論空間,也將大大削減憲法、法律、人權的價值。

六、調查記者對社會的普遍價值

全球範圍內,調查記者和獨立媒體被視為防止權力濫用的重要社會力量。他們的存在有助於:提高公共權力透明度;

揭示系統性風險;

維護社會公正;

促進依法治理。

劉虎長期從事調查報道,其工作具有明顯公共利益導向,這種角色在任何社會都不應被輕易刑事化。

七、關於執法程序與報復性執法風險的關切

根據公開信息,本案在程序層面至少存在以下值得關注的問題:罪名適用與行為性質之間存在明顯張力;

執法時間點與報道發布高度接近;

輿情控制措施先於事實回應。

這些情形在國際人權法語境下,通常被視為需要重點審查的選擇性執法或報復性執法風險信號。

八、我的請求

基於上述事實與法理分析,我鄭重呼籲:立即釋放劉虎;

依法追究相關人員違反憲法、踐踏人權的憲政責任;

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涉嫌報復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以本案為契機,明確調查報道與公民監督的法治邊界;

以本案為反面典型,真正捍衛憲法、法律尊嚴。

結語

劉虎案的核心,不在於某一篇文章的對錯,而在於:一個社會是否仍允許公民在不被刑事追究的情況下,討論公共權力及其後果。

該案的依法糾正,不僅關乎個體權利,也關乎法治的可信度與社會的長遠穩定;對本案相關人員報復陷害罪的刑事追究,將有利於維護憲法法律、尊重人權、給社會帶來公平正義。

謹此

周世鋒

2026年2月8日

來源: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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