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建議廢除「口袋罪」,執法者回贈了他一個「口袋」

作者: 燕十三

2025年7月28日,于凱拿回執照后第11天,再次向法工委郵寄第二份廢除罪建議書。2026年3月26日,于凱在朋友圈實名控告局長鄧煥禮,指控其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26年3月27日,于凱失聯。隨後確認:他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帶走調查。同行律師趕去了解情況,據稱」未出示任何執法文書」。

CDT編輯注:本文由CDT編輯根據文章截圖轉錄。

一個建議廢除模糊條款的律師,被用模糊條款懲處。

一個控告司法局長的律師,被沒有文書地帶走。

沒有哪個環節看起來是錯的,但結果是荒謬的。

2023年8月,青島律師于凱和同事以律師事務所名義,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關於廢除的立法建議》。

其理由是:這個罪名罪狀表述模糊,成為選擇性執法的兜底條款,與罪刑法定原則衝突,司法實踐中存在濫用。

這是公民的法定權利。《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條寫得清清楚楚。

2024年7月,青島市司法局認定此舉屬於」炒作案件」,對於凱作出停業一年的行政處罰,對其所在律所停業六個月。

2025年7月,停業期滿。于凱的執照沒有被如期歸還——司法局以」流程延遲」的方式,在處罰期屆滿後繼續剝奪他的執業資格。

2025年7月28日,于凱拿回執照后第11天,再次向全國人大法工委郵寄第二份廢除尋釁滋事罪建議書。

2026年3月26日,于凱在朋友圈實名控告青島市司法局局長鄧煥禮,指控其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2026年3月27日,于凱失聯。隨後確認:他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帶走調查。同行律師趕去了解情況,據稱」未出示任何執法文書」。

1、這是一道邏輯題,答案已經自動揭曉

你可能覺得這個故事有些奇怪。讓我把它翻譯成更簡單的版本:一個律師說,某條法律過於模糊,可以被用來懲罰任何人,所以建議廢除它。

然後,他被這條法律——或者與它邏輯結構完全相同的另一條法律——懲罰了。

這在修辭學上叫」自我證明」。在法學上叫」惡例」。在日常語言里,叫做:你說得對,我用行動證明給你看。

于凱在建議書里寫:尋釁滋事罪」邊界不清,易泛化」,」成為選擇性執法的兜底條款」。

青島市司法局的回應是:把他舉例論證的行為定性為」炒作案件」,停業一年。青島市的執法機關隨後的回應是:把他站在大院門口舉牌的行為定性為」擾亂公共秩序」,帶走調查。

「炒作案件」。」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

請注意這三個詞的共同特徵:它們都沒有清晰的邊界。沒有人能告訴你,哪種程度的表達是」炒作」,哪種程度的站立是」擾亂」,哪種程度的建議是」滋事」。而這正是于凱在建議書里要廢除的那種東西。

所以,于凱用自己的遭遇,完成了他建議書最有力的補充論據。只是這個補充論據,是被迫寫就的,寫在他的人身自由上。

2、」炒作案件」這個定性,本身值得被炒作

青島市司法局2024年的處罰決定書里,把向全國人大提交立法建議定性為」炒作案件」。

這個定性需要被認真對待,不是因為它正確,而是因為它太有創意了。

向人大提立法建議,是《立法法》明確保護的。在建議書中舉例論證,是人類使用邏輯數千年以來的基本方式。你要證明一個規定有問題,你就得舉出它造成了什麼問題的例子。否則你在證明什麼?

但青島市司法局找到了一條精妙的處理路徑:不去碰」提立法建議是否合法」這個問題(這個沒法碰),而是把」舉例論證」這個動作單獨切割出來,定性為」炒作」。

這個邏輯如果成立,推論鏈條相當壯觀:所有法學論文引用判例討論立法問題,都是」炒作」。所有律師在辯護詞中援引類案,都是」炒作」。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四庭2023年發布的調研報告,指出尋釁滋事罪存在五大問題並列舉具體情形——那也是在」炒作案件」。

當然,最高法刑四庭不會被停業,因為他們不是于凱。

所以,這個邏輯真正的含義不是」舉例論證等於炒作」,而是」在不該說話的時候說話,叫做炒作」。這是一個簡潔的結論,只是不能寫進正式文件里,所以需要繞一個彎。

繞這個彎的代價是:法律文書本身變成了一個笑話,只是沒有人在笑。

3、11天:這個數字需要被記住

停業一年,執照還被拖延歸還。在於凱公開發出律師函施壓之後,他終於拿回了證書。

然後是11天。11天後,他再次向全國人大郵寄了廢除尋釁滋事罪的建議書。

有人說這是」任性」。有人說這是」硬漢」。我覺得這兩個詞都不夠準確。

任性是一種不計後果的衝動,它不需要理解代價。于凱顯然理解代價,他剛剛付出了整整一年。」硬漢」這個詞帶有一種審美化的色彩,好像這是一種值得欣賞的氣質展示。但于凱做的事情,其實沒有那麼浪漫。

他只是認為這件事是對的,然後繼續做了。

在一個正常的法治環境里,這種行為甚至不需要任何勇氣,就像你認為設置有問題、寫信給交管部門建議改進,不需要勇氣,只需要一個信封和郵票。

11天這個數字令人心情複雜的地方恰恰在這裏:它揭示的不是于凱有多特別,而是他做的事情本來應該有多普通。

一個公民,拿回自己的證件,繼續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權利。這件事如果需要被以」11天」來強調、以」鐵骨錚錚」來形容,那出問題的地方,不在於凱身上。

4、沒有壞人的荒謬劇

于凱這個案子,可能讓很多人想找一個具體的壞人。

但你仔細看整個鏈條:青島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執行上級意志;執法辦案中心的人走程序;每一個環節的人,大概都有文件可以援引,有依據可以出示。沒有哪個人會在事後說」是我做錯了」。每個人都只是在做」該做的事」。

這就是制度性問題的核心特徵:它不需要任何一個壞人,只需要每一個人都照章辦事。章,是可以被寫成任何形狀的。

一個建議廢除模糊條款的律師,被用模糊條款懲處。一個控告司法局長的律師,被沒有文書地帶走。沒有哪個環節看起來是錯的,但結果是荒謬的。

這種荒謬,是系統性的。它不會因為某一個具體官員被處分而消失,因為它存在於規則的結構本身。

于凱一直在做的事,就是指著這個結構說:這裡有問題。然後這個結構回應:是你有問題。

5、沉默是一種投票

于凱這個案子,有人會說:我不是律師,和我沒什麼關係。

這種想法本身,就是」尋釁滋事」」炒作案件」」擾亂公共秩序」這類詞彙存在的最大價值所在。模糊,意味著它可以適用於任何人。

而讓大多數人覺得」和我沒關係」,它就可以一次只適用於一個人,直到輪到你的時候,已經沒有人在旁邊了。

于凱被帶走的理由,是」擾亂公共秩序」。他做的事是:一個人,站在大院門口,舉了一塊牌子,上面寫了幾句話。

一個人。

沒有聚眾。

沒有煽動。

周遭連第二個人都沒有。

如果這叫」擾亂公共秩序」,那這個」秩序」本身,可能才是需要被討論的問題。

一個律師,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利——提立法建議、控告官員——然後消失了。沒有文書,沒有通報,沒有任何正式的告知。消失這件事本身,就是一種表態。

于凱試圖提議廢除的,是一種可以懲罰任何人的模糊性。他現在正在親身證明這種模糊性的威力。而我們能做的,至少是記住這件事,記住它發生過,記住它正在發生。

記住,是最低限度的不服從。而最低限度的不服從,在某些時刻,也是唯一有意義的事。

來源:「新史記Rec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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