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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中華:你有權強制我給你交納社保,我有權不讓你在我企業工作

2025年09月06日 8:35 PDF版 分享轉發

2025年08月16日評論:近期,所謂「全民強制」話題引發熱議,其中對政策的誤讀、對公眾的誤導,有必要澄清辨明。話題源頭,是最高法發布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內容概而言之,就是用人單位與不管用什麼形式約定不繳社保,法院都會認定無效;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離職時要求支付補償,打官司會勝訴。

擴大社保覆蓋範圍,增強社保繳納剛性約束,確實會給企業尤其是帶來一定的成本壓力,但這不是「規避社保」的理由。且不說不上社保是違法,如果一家企業藉此贏得「卷價格」的競爭優勢,在推進高質量發展、致力「投資於人」的今天,又怎能走得長遠?大勢在前,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合規風險,跳出靠不繳社保降成本的灰色地帶,在其他方面鍛長板、練絕活,才能向產業鏈價值鏈中高端邁進。

我認為,最高法關於社保繳納的司法解釋本意是保護勞動者權益,但卻在實踐中可能淪為「好心辦壞事」的政策樣本。你完全有權強制我給你交社保,但我有權不讓你在我企業工作。當社保繳納從「法定義務」異化為「生存枷鎖」,當企業為合規不得不以裁員降薪求生,所謂的「勞動者保護」最終可能演變為的流失與民生福祉的受損。在社保制度改革的進程中,我們更需警惕「一刀切」式的剛性規制,在法律底線與現實彈性之間尋找平衡,避免以「保護」之名行「損害」之實。

一、成本陡增:中的生存承壓與用工收縮

社保繳納的剛性約束,首當其衝衝擊的是中小企業的生存根基。按照我國社保繳納規則,企業需按員工工資總額的20%-30%繳納用,以上海、北京、廣州為例,月薪1萬元的員工,企業每月需額外支出3940元、4180元、2885元社保成本。這對利潤微薄的中小企業而言,絕非「合規成本」那麼簡單,而是關乎生死的壓力測試。

在勞動密集型行業,這種壓力尤為突出。傳統製造業、服務業的人力成本佔比已達30%-40%,社保剛性繳納可能將這一比例推升至50%以上。一家擁有500名員工的小型服裝加工廠,新規實施后每月社保成本可能增加數十萬元,在訂單利潤僅夠覆蓋基礎運營的情況下,裁員幾乎是唯一選擇——裁撤100名員工可減少近40萬元月度支出,這不是企業「無良」,而是生存倒逼的無奈。數據顯示,我國中小企業貢獻了80%以上的城鎮就業,當這些企業因社保成本被迫收縮用工,受損的不僅是企業自身,更是千萬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更值得關注的是,社保成本的「剛性」與企業經營的「彈性」存在天然矛盾。企業經營有旺季淡季之分,訂單有多少波動之別,而社保繳納卻要求「按月足額」,這種「不管企業死活」的規制邏輯,本質上是將市場風險全部轉嫁給企業。疫情期間,大量企業靠「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換現金」勉強維持運轉,新規實施后這種緩衝機制被切斷,那些本就掙扎在生存邊緣的企業,可能直接走向倒閉——而企業倒閉的背後,是成百上千勞動者失去工作,從「有社保的預期」跌入「無收入的現實」。

二、就業收縮:從「社保保障」到「失業風險」的連鎖反應

社保新規的支持者常說「社保是勞動者的生存底線」,卻忽視了一個更基本的前提:有工作,才有社保可繳;沒工作,一切保障都是空談。當企業因成本壓力選擇裁員,勞動者失去的不僅是收入來源,更是社保繳納的載體,所謂的「長遠保障」最終淪為「眼前失業」的鏡花水月。

從過往政策調整的經驗看,成本陡增必然引發用工收縮。中國房地產調控收緊時,建築行業也曾因資金鏈壓力大規模減員。社保成本的剛性增加,本質上是給企業用工「加稅」,在市場需求未明顯增長的背景下,企業必然通過減少用工來對沖成本。那些技術含量低、可替代性強的崗位——流水線工人、普通店員、基層服務者等——將成為裁員重災區,而這些崗位恰恰是低技能勞動者的主要就業渠道。

失業率上升的連鎖反應更值得警惕。被裁員工失去穩定收入,不僅無法繳納社保,連基本生活都成問題,被迫從「社保參保者」變為「社會救助申請者」,反而加重政府保障負擔。從經濟循環看,失業導致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消費需求萎縮,進一步衝擊企業訂單,形成「裁員—消費降—訂單少—再裁員」的惡性循環。2008年后,多國因過度強調勞工保護導致企業用工成本高企,最終陷入「高失業—低增長」的困境,這一教訓值得深思。

三、契約失衡:剛性規制對勞資互信的破壞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勞資關係的和諧根基在於「平等協商、自主約定」。當社保繳納被完全剝奪協商空間,當企業與員工的自願約定被一概認定無效,看似強化了「保護」,實則破壞了的信任與合作基礎。

現實中,部分勞動者對社保的需求存在「短期與長期」的差異。剛畢業的年輕人可能更需要現金支付房租、償還助學貸款,寧願暫時放棄社保換取更高即時收入;靈活就業者可能已通過城鄉居民社保獲得基礎保障,無需企業重複繳納。在過往實踐中,「企業不繳社保+現金補貼」的約定,本質上是勞資雙方的「帕累托改進」——企業降低成本保住崗位,員工獲得更急需的現金,這種約定只要基於自願、內容明確,就應得到尊重。而新規將此類約定一概否定,實質是用「統一標準」替代「個體選擇」,用「行政意志」壓制「市場自主」。

更深遠的影響在於對契約精神的損害。部分企業曾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自願放棄社保並獲得補貼」,新規實施后員工可反悔索賠,企業不僅要補繳社保,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既往約定歸零」的規則突變,會讓企業對「契約」失去信任。當企業不得不通過「不簽合同、少招員工」來規避風險,勞動者反而會失去更多正規就業機會,陷入「無合同、無社保、無保障」的更不利境地。

四、平衡之道:在保障與活力間尋找政策最優解

社保制度的本質是「風險共擔、互助共濟」,而非「企業單方面負擔」。要避免「保護勞動者反害勞動者」的悖論,關鍵在於構建「剛性底線+彈性空間」的政策體系,讓社保繳納既守住法律原則,又兼顧現實差異。

其一,對企業實施「差異化減負」。可按企業規模、行業特點設置階梯式社保費率,對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實施階段性減免;將社保繳納與企業經營狀況挂鉤,允許旺季足額繳納、淡季申請緩繳,避免「一刀切」的剛性約束。疫情期間的社保緩繳政策曾幫助大量企業渡過難關,這種「實事求是的彈性」值得常態化。

其二,賦予勞資雙方「有限協商權」。在法律底線之上開闢協商空間:明確「核心社保(如養老、醫療)必須繳納」,但允許雙方約定繳費基數(在法定上下限內);對現金補貼替代部分非核心社保的約定,可通過書面備案、足額補償等要件認定效力,既防範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又尊重勞動者自主選擇。

其三,社保制度的完善,從來不是「非黑即白」的選擇題,而是「平衡藝術」的實踐課。當我們過度強調「強制繳納」的剛性,可能在「保護少數人社保權益」的同時,犧牲多數人的就業機會;當我們忽視企業的生存現實,所謂的「長遠保障」終將成為「空中樓閣」。真正的勞動者保護,應是「有工作可做、有社保可享、有未來可期」的多贏格局——這需要政策制定者跳出「規制萬能」的思維,以更務實、更彈性的方式推進改革,讓社保制度真正成為守護民生的「安全網」,而非阻礙發展的「絆馬索」。

來源:生活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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