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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反間諜法」加入新定義

2017年12月07日 1:19 PDF版 分享轉發

中國國務院星期三發布 「實施細則」,除針對境外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間諜器材等作出定義,還認定 「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行為,屬於間諜行為之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類行為包括,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等。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6號發布第692號令,根據「反間諜法」制訂的實施細則,共計五章,26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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