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下首位「分裂」及「恐怖」被告再被提訊 被拒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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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強推的「港版國安法」實施后的首宗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星期一下午再次提堂。香港特首指定的總裁判官稱考慮到國安法第42條,認為被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拒絕保釋。案件押后至10月6日再提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23歲的男被告唐英傑在七一主權移交23周年當天數萬人上街抗議國安法期間,涉嫌駕駛涉嫌插有「光復香港」旗的電單車被截停時,懷疑撞向警員,暫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成為首位被控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被告。
該案7月3日提堂時,被告唐英傑因多處骨折,在醫院留醫缺席聆訊。被告7月6日出院並坐著輪椅由警車押解至法院應訊。

據港媒報道,許多警員在法院外戒備,拉起封鎖線。警車駛進法庭時,多名戴頭盔、身穿防彈衣的警員持槍下車,警告不要靠近拍攝,並推開多位記者。
聆訊時,被告欄內有5名庭警看守。裁決官拒絕被告保釋后,稱被告有權向高院再申請保釋。
控方代表向法庭申請押后案件3個月,認為警方需要時間在多個涉案街道搜集閉路電視片段、檢驗電單車及手機。
唐英傑的辯護律師在庭外表明或有機會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代被告向傳媒轉告他「身心安好」,感謝外界關心,希望「加油」。
被批將中共「法律」概念帶入香港、從根本上顛覆香港法治及普通法原則的「港版國安法」全文分6章,共66項條文,管轄範圍和對象無遠弗屆,主要涉及的「叛國」、「顛覆國家政權」、「從事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勢力」四種「罪行」的行為定義非常廣泛,最低被判處3年監禁,最高則是終身監禁。
首宗涉嫌違反國安法案件的裁決管拒保所引用的「港版國安法」第4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國安法還規定北京要在香港設置直屬的駐港國安公署,其行為不受香港法律和港府的約束。末章第62條更列明國安法凌駕香港現行法律,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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