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2日)早上公布,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成,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
法院公告說,宣判后,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案情指任志強在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余元;收受賄賂125萬余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余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余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余元。
任志強今年三月曾經發文,諷刺習近平是「剝光了衣服也要堅持當皇帝的小丑」,外界普遍認為,當局是以其「經濟罪行」,報復其言論。
記者 呂熙 責編 胡力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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