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評論、關注點贊

  • Facebook Icon臉書專頁
  • telegram Icon翻牆交流電報群
  • telegram Icon電報頻道
  • RSS訂閱禁聞RSS/FEED訂閱

著名歌手黃耀明為區諾軒助選 同被廉署拘控選舉舞弊

2021年08月02日 16:19 PDF版 分享轉發
黃耀明助選獻唱(圖左),與當選的區諾軒(圖右)同被指選舉舞弊
助選獻唱(圖左),與當選的(圖右)同被指 © 麥燕庭提供

(來源:法廣RFI 作者: 香港特約記者 麥燕庭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廉政公署今( 2 日)早落案起訴著名黃耀明和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指二人於2018年立法會補選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予區諾軒,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黃與因初選案而仍在還柙的區諾軒將於本周四 ( 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形容,事件反映「新香港」秋後算賬進入白熱化階段。

Ad:美好不容錯過,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時光,現在就訂票

涉案的立法會補選,于 2018 年 3 月 11 日舉行,港島區有四人參選,最終區諾軒勝出,而黃耀明曾於當年3月3日為區諾軒的造勢大會站台並獻唱兩首歌曲,又在表演尾聲呼籲出席集會人士于補選投票給區諾軒。指出,早前接獲投訴,於是展開調查,今早拘捕59歲的歌手黃耀明,控以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條例第12(1)(a)條。黃耀明在中午前獲得保釋候訊。

廉署新聞稿提到,區諾軒于當年2月底起在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多則貼文宣傳上述造勢大會,其後又分享集會的錄像短片,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以及他向出席集會人士作出的呼籲。區諾軒把有關錄像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在集會上表演的貼文,申報為其選舉廣告。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2 條,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飲食或娛樂,以誘使該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根據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及罰款50萬港元。

翻查公開數據,黃耀明除了為區諾軒站台外,亦有為同年11月九龍西補選的民主派候選人李卓人助選站台並獻唱,所不同者,是李卓人在補選中落敗。

廉署近期不時追溯數年前的選舉行為,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在廉署行動曝光后在網上發表評論,質疑藝員站台是否能被演繹為賄選,認為相關法律有太多灰色地帶供有關部門演繹,而當局罕有地把政治清算行動延伸到過往甚少牽涉的演藝人士,亦開創了先例,憂慮「新香港」政府如此把普通法變成口袋法,拘控任何人可說是輕而易舉。

他更兩度以「不知道」自問自答:建制派候選人有沒有足以被控的「蛇齋餅粽」(贈送小禮物活動)?歌手「肥媽」不時為建制候選人站台是否屬於「獻唱賄選」?

現年59歲的歌手黃耀明,是少有願意公開政治立場的演藝人員,他自2013年組建同志平權組織「大愛同盟」后,正式公開參与社會運動,並公開支持2014年的雨傘運動,因而遭中國大陸封殺,甚至在港演唱亦出現未能租賃政府場地的問題,他曾在個人社交平台上透露,由港府部門管轄的紅磡體育館,每次申請均被拒,成功「機率少於零」。但他仍繼續支持民主派運動,包括支持民主派候選人的選舉活動,最近更就《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被重判而轉發國際特赦組織的相關聲明。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劉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