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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上水清潔工遭磚擲斃誤殺案 法官引導陪審團明退庭商議結果

2022年07月11日 17:45 PDF版 分享轉發

【香港法庭】上水清潔工遭磚擲斃誤殺案 法官引導陪審團明退庭商議結果
上水遭磚擲斃誤殺案:高院原訟庭杜麗冰引導

2019年運動中, 11月13日上水有兩批政見不同者互掟磚頭時,一名70歲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頭部死亡,一名60歲男子遇襲受傷。事後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案件在高院原訟庭完成15日審訊,由法官杜麗冰周一(11日)總結證供及引導 5 女 2 男陪審團,料周二(12日)陪審團將退庭商討結果。

首被告劉子龍(19歲)及次被告陳彥廷(18歲)現同被控誤殺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法官杜麗冰周一總結證供及提醒陪審團,指陪審團考慮證據時,不應猜測、不應帶有偏見、不應同情案中受傷事主「X」(獲頒令匿名作供)及案中死者羅長清,應以理性、客觀角度審視庭上的證據,並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辯方不需證明他是無辜。杜官提到,雖然主控在審訊中以「市民」及「黑衣人」來分辨兩批不同政見人士,不覺控方偏幫某一方,只是以簡單直接的方法分辨兩批人士。 

法官又向陪審團解釋控罪元素及法律原則,就誤殺一罪,控方需證明被告的行為導致死者死亡,其行為屬屬蓄意及非法,而且任何神志清醒及合理的人預見有死亡風險但罔顧風險行事。控方稱兩被告沒對死者掟致命一擊,但依賴「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兩人與掟磚的人為同一團伙,故應承共同擔誤殺罪責。 

杜官解釋「共同犯罪原則」是指,如兩人以上的團伙有共同目的犯罪協議,即使犯罪時扮演不同角色,就如行劫銀行時有人把風、有人駕車,即使他們沒有進入銀行都會被視為有同等罪責。在本案中,供證顯示首被告攻擊X時,死者已經倒在地上,如陪審團接受被告夥同其他人蓄意從事不法行為,而這些行為是任何合理的人都知道會令死者暴露于危險之中,而最終令到死者死亡,就應裁定被告誤殺罪成;如不肯定則可判罪脫。 

而就有意圖傷人一罪,控方需證明被告預知到其行為有可能令人受傷,但仍罔顧他人受傷的風險,有意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辯方則解釋首被告當時因看到X揮棍而「自衛」及保護第二被告。法官指如陪審團接納被告行為是「合理武力」、出於自衛,被告就脫罪;但法官又提到,由於首被告沒有出庭作供,庭上沒有證據顯示他是為了保護次被告才有以上行為。 

就暴動罪,控方稱事主X認出首被告曾在現場出現。法官指陪審團可以考慮X用了多少時間辨認被告、當時的距離、被告的特徵等等決定X是否正確認出首被告;而陪審團可參考第二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及專家證人作供,后判斷他當精神情況及是否影響,再決定是否相信他在錄影中的招認。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方德豪 網編:江復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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