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2019十一尖沙咀衝突 11現場被捕者暴動罪成
2023年02月04日 20:47 PDF版
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市民10月1日在多區發起集會,其中在尖沙咀抗議者被指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12人,全以暴動罪起訴。區域法院周六(4日)裁定其中11人罪成,案件押后至本月18日求情,下月4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12名被告年齡介乎17至31歲,: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鄭子健(27歲、售貨員),及姚志傑(24歲、運輸工人),除了姚志傑外,其他11人均罪名成立。
法官王詩麗指,警方在案發當日不時發出警告及舉旗,任何人如果無意參与暴動,理應有足夠時間和機會儘快離開。法官考慮到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地點和裝備等環境證供,認為必然是從暴動範圍後退並集結,透過穿上一致的黑色衣物,表明是其他參与暴動者的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王官認為,部分人被截停時,仍戴著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和頭盔等,必然是用於參与暴動的裝備,裁定11名被告暴動罪成。
至於唯一脫罪的姚志傑,王官認為他沒有示威者常用裝備,可以說是「零裝備」。又指,被告當時著有橙色葉圖案和白字,短褲是綠色迷彩,令人易於辨認,再加上他甚至沒有戴口罩遮蓋面容,認為被告的確可疑,但未能肯定與暴動扯上關係,因此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責編:鍾廣政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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