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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黎智英申司法覆核推翻國安委建議被拒 高院指不應提訴訟下頒令須付訟費

2023年08月03日 20:18 PDF版 分享轉發

【香港法庭】黎智英申司法覆核推翻國安委建議被拒 高院指不應提訴訟下頒令須付訟費
早前入稟申請求推翻的建議,不過被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申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黎智英原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但北京之後釋法,國安委之後又建議入境處拒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黎智英早前於是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求推翻國安委的建議,不過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早前已駁回黎智英的申請,並在本周四(3日)再頒下判詞,指黎的申請毫無勝算,又指黎「從來都不應提出司法覆核」(should have never brought the JR Proceedings),而他在接獲去信建議終止訴訟后仍堅持訴訟,故有恰當理由判他支付訟費。 

黎智英6月初已就申司法覆核被拒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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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案的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則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即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另律政司司長作為律政司的首長及國安委成員,以及負責守衛公眾利益,因而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相關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聆訊已於4月28日開庭處理,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之後在5月19日頒下判詞,駁回黎的申請,拒絕向他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而在判詞中提及的原因,包括重申國安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屬中央政府事權,監督國安委的權力屬「中央政府專有」,故香港法院沒有任何監督權,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至於黎早前另入稟要求律政司司長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請Tim Owen之決定,在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后亦被撤銷。黎智英已在今年6月初,就申請司法覆核被拒提出上訴,惟暫時未知案件排期何時聆訊。 

司法覆核申請聆訊前 律政司去信黎著終止訴訟 

首席法官潘兆初就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及入稟要求律政司司長聲明兩案的訟費頒下判詞,當中提及原來律政司在今年4月13日,即司法覆核申請聆訊前約兩周,曾去信黎智英的代表律師,表示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同時指《國安法》第14條的條文清晰,認為黎一方由始至終都不應提請覆核。至於原訴傳票的爭議亦「註定敗訴」(Doomed to fail),同時只會淪為學術討論,律政司並著黎終止訴訟,否則將要求法庭判黎一方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判詞就透露,黎一方回應認為,由於人大釋法沒有明確授權國安委判斷Tim Owen可否來港代表黎抗辯,故需要透過原訴傳票確認,同時在過程中知悉律政司未有披露國安委曾建議入境處拒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故此衍生出司法覆核訴訟,認為實因律政司的所為才令原訴傳票淪為學術討論。此外,黎一方認為,是次司法覆核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關乎公共機構的決定是否不受法院監察,故法庭不應作出訟費命令。 

法官指黎仍續堅持提訴訟為「不合理的訴訟行為」 

不過,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就同意答辯方,指黎從來都不應提司法覆核(should have never brought the JR Proceedings);法官又認為,在律政司建議黎終止訴訟后,黎仍然繼續堅持提出訴訟,為「不合理的訴訟行為」(unreasonable litigation conduct)。 

判詞又指,除非有恰當理由,否則法庭一般而言不會頒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敗訴方支付對方訟費。惟就本案而言,法官指黎所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毫無勝算(wholly unmeritorious),並正如早前判決時指,香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亦不受司法覆核,而入境處嚴格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屬合法地行使其權力,只是黎一方錯誤解讀釋法內容,故所提之覆核,理據無合理爭辯餘地,因此法庭有恰當理由,頒令黎按彌償基準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566/2023、HCMP253/2023、HCCC51/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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