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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于元朗拆國旗區旗丟明渠 官指屬嚴重侮辱判囚45日

2024年03月27日 19:59 PDF版 分享轉發

2024.03.27
男子于元朗拆國旗區旗丟明渠 官指屬嚴重侮辱判囚45日
被告求情指因失業致而犯案,不涉及政治動機。

一名36歲無業男子,涉于去年7月初,在元朗西鐵朗屏站外,把懸挂路邊的和區旗拆下再擲入明渠,被控及侮辱區旗,周三(2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失業致經濟壓力大,在情緒不穩下犯案,強調不涉任何政治動機。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指,國旗、區旗為國家主權象徵,把旗幟拆下扔入明渠明顯屬嚴重侮辱行為,判被告45日。

被告諸榮鋒(36 歲,報稱無業),案情指於2023年7月3日下午近6時半,有途人目擊被告在朗屏站D出口外近燈柱位置,雙手抓住一支旗杆不斷前後搖晃。不久后,該途人從明渠方向聽到傳來「砰」一聲,回頭看到國旗掉落明渠,而被告前方國旗就失去蹤影。

求情指因失業情緒失控宣洩無政治動機

被告之後再走向另一支區旗前,同樣抓住旗杆前後搖晃,該途人於是以電話拍攝過程,被告之後把區旗和旗杆丟落明渠,然後步向元朗大橋村方向離開。該途人之後報警,警方到場后,發現被丟入明渠的國旗上兩處黑色污漬、區旗則有一處黑色污漬,另旗杆上有划痕,警方同時檢取案發一帶片段,並在翌日在被告住所把他拘捕。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與同住,性格內向孤僻,原本以打散工維生,惟在案發時因失業致經濟壓力大,並與父母發生爭執,因而情緒失控,以錯誤方式宣洩情緒魯莽犯案,強調非有預謀,亦沒有任何政治動機。

辯方又指旗幟污漬不算明顯,幸當日天氣晴朗,明渠沒有積水,造成的損毀不大。辯方又呈上案例指,須考慮被告的實際作為及帶來的侮辱程度,相較示威活動中侮辱國旗的案例,本案情節較輕,強調被告獨自犯案、歷時短暫,沒有鼓動現場人士仿效,涉案旗幟沒有污漬。

官稱案情嚴重須判監

辯方確認被告共有9項案底,同時呈上被告的求情信,指已感內疚,願賠償及致歉,同時承諾不會重犯。

黃官判刑時表示,國旗、區旗為國家主權的象徵,不論被告有否弄污旗幟,被告把旗幟拆除已屬侮辱行為,指本案控罪嚴重,無可避免須判處監禁;考慮本案案情較案例輕微,故各以監禁2個月為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獲,而兩罪涉及一連串動作,故刑期同期執行,把被告判囚45日。

案件編號:TMCC1472/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榮添 網編:池煥衡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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