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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香港不應跟英案例 法院維持李柱銘等人遊行罪成 兩大律師可能面對公會審查

2024年08月12日 15:59 PDF版 分享轉發
吳靄儀(左下圖)和李柱銘(右下圖)到終審法院領取有關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的終極裁決。集會當年據稱有170萬人參加。2024年8月12日
(左下圖)和(右下圖)到終審法院領取有關2019年8.18的終極裁決。集會當年據稱有170萬人參加。2024年8月12日 © 麥燕庭提供

(來源:法廣RFI 作者: 特約記者 麥燕庭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俗稱「8.18流水式集會案」是指警方批淮民陣于當日在銅鑼灣的維公園舉行集會,但反對遊行及在中環遮打道的集會。然而,主辦方讓參加者在集會處像流水式般離開,向中環方向行去,被控方指是遊行,違反《公安條例》。七名被告其後上訴,指根據英國法院近年兩宗遊行被告勝訴的案例,質疑定罪裁決過度侵害集會自由,應進行「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

香港司法體系中最高級的終審法院今(12日)早就此上訴頒下判詞,一致裁定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近年兩宗英國最高法院案例。當中,終院首席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認為,英國的法律背景與香港不同,兩個司法管轄區評估相稱性時,可能會有不同問題和考慮,因此沒理由要考慮相關案例。此外,被告在遊行前未有挑戰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是否合乎憲法,因此裁定下級法院毋須在定罪前進行額外的相稱評估。

其餘三名法官作出補充后亦同意上述兩名法官裁決,一致駁回上訴。裁決維持前梁國雄丶李卓人和何秀蘭,以及傳媒大亨黎智英等人監禁12個月至 5個月的有期徒刑,以至三名有法律界背景的前議員李柱銘丶何俊仁及吳靄儀的緩刑判決。

到終院獲取判詞的李柱銘和吳靄儀均沒有就敗訴作出回應,吳解釋,她未有時間閱讀判詞,不適宜作出評論,但與李柱銘欲藉此機會向律師團隊和支持他們的市民表示感謝。

緩刑亦被譴責兼付訟費

須即時入獄的五名被告已服刑完畢,部分被告仍然在囚,是因為身負其他指控或定罪而身陷囹吾,包括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

不過,獲得緩刑的資深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二人的緩刑期雖然已經期滿,但決定大律師執業資格的大律師公會,可以相關會員的行為破壞大律師名聲而向紀律審裁組投訴,審裁組會就投訴作出裁決並公布周知。

翻查紀錄,因參与2014年「佔領運動」而被控的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庄,因「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罪成而被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香港大律師公會其後向紀律審裁組投訴,指陳淑庄破壞大律師名聲。公會於去年4月通告會員,指紀律審裁組裁定陳淑庄行為或致大律師職業名聲受損,違反《行為守則》,已下令予以「譴責」,個案詳情抄送司法界丶律政司等,陳另須向公會支付14萬港元訟費。

「8.18流水式集會案」的上訴五經五年,港府於2020年就組織和參与未經批淮集結提出兩項控罪,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經審訊后裁定七名被告的罪名全部成立;經被告上訴后,上訴法庭裁定七名被告就「組織」遊行控罪的上訴得直,但維持他們就「參与」遊行控罪的定罪。原審法官和上訴法庭均駁回被告就警方否決遊行的決定屬違憲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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